9CaKrnKoYS3 china.huanqiu.comarticle水电欠费不纳入二代征信:失信不是什么都能装的筐/e3pmh1nnq/e7tl4e3091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就公众关心的水电费缴费信息是否纳入的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二代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仅在二代格式信用报告中设计预留了展示格式,如果查询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可能会发现报告中预留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的展示格式,但里面没有具体信息展示。“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对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既是维护诚信交易秩序的客观要求,又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题中之义。然而,失信惩戒也应有必要的边界约束,不能将那些本应由道德或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为,不作任何鉴别而一刀切式纳入征信系统。 此番央行本着稳妥、慎重的原则,未将个人拖欠水电费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对以往一些地方和部门失信惩戒泛化倾向的纠偏,体现了法治理性,值得肯定。 与欠账赖着不还、故意不履约等失信行为相比,拖欠水电费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也与失信毁约沾得上边,但这种行为是远非一个失信标签就能定是非的。实际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缘由比较复杂,其中可能有消费者故意耍赖的因素,也有经营者服务不到位引发与消费者的纠纷等因素。如果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拖欠水电费的消费者纳入失信黑名单,难免产生殃及无辜的负面效应。所以,消费者拖欠水电费并不能真实反映消费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如果一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失信惩戒,显然有失妥当。退一步讲,即使消费者拖欠水电费违背了诚信原则,要对其施以失信惩戒,也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逻辑,把失信惩戒规范在法治轨道上。从法理上讲,消费者与水电经营者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对交纳水电费本身已有约定,产生拒交水电费纠纷后,水电经营者对拒交水电费的消费者既可诉诸法律,也可依法断水、断电,而不能把失信惩戒当作“什么都可往里装”的“箩筐”,不与法治相向而行地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让消费者接受法律的制裁后再额外承担失信惩戒的不良后果。具体到水电费拖欠行为的惩戒而言,这种行为就其本质属于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不能武断地直接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只有那些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权威机构判定欠交者应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后,其依然拒不缴纳的,失信惩戒才可作为单独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适用。失信惩戒牵一发动全身,会影响到水电费拖欠者多方面的权利,不能置法律规范于不顾而优先选用是失信惩戒。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失信惩戒呈现出随意化、扩大化和滥用惩戒的趋势,一些与信用直接关联度不高的行为通通被纳入征信系统,引发公众对失信惩戒矫枉过正的忧虑。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上线的二代征信系统不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对纠正失信惩戒滥用、泛化的倾向,有着直接的现实针对性,可谓意义重大。一言以蔽之,不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污点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不失为法治理性的务实选择。期待在今后的征信体系建设中,相关部门以此为借鉴,始终秉承法治理性的思维,不乱贴失信标签,确保失信惩戒不偏离法治轨道,促其真正助力社会诚信建设。1579476480000责编:秦璐敏北京青年报15794764800001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20/0120/20200120072927488.jpg{"email":"qinlumin@huanqiu.com","name":"秦璐敏"}
1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就公众关心的水电费缴费信息是否纳入的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二代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仅在二代格式信用报告中设计预留了展示格式,如果查询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可能会发现报告中预留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的展示格式,但里面没有具体信息展示。“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对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既是维护诚信交易秩序的客观要求,又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题中之义。然而,失信惩戒也应有必要的边界约束,不能将那些本应由道德或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为,不作任何鉴别而一刀切式纳入征信系统。 此番央行本着稳妥、慎重的原则,未将个人拖欠水电费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对以往一些地方和部门失信惩戒泛化倾向的纠偏,体现了法治理性,值得肯定。 与欠账赖着不还、故意不履约等失信行为相比,拖欠水电费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也与失信毁约沾得上边,但这种行为是远非一个失信标签就能定是非的。实际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缘由比较复杂,其中可能有消费者故意耍赖的因素,也有经营者服务不到位引发与消费者的纠纷等因素。如果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拖欠水电费的消费者纳入失信黑名单,难免产生殃及无辜的负面效应。所以,消费者拖欠水电费并不能真实反映消费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如果一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失信惩戒,显然有失妥当。退一步讲,即使消费者拖欠水电费违背了诚信原则,要对其施以失信惩戒,也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逻辑,把失信惩戒规范在法治轨道上。从法理上讲,消费者与水电经营者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对交纳水电费本身已有约定,产生拒交水电费纠纷后,水电经营者对拒交水电费的消费者既可诉诸法律,也可依法断水、断电,而不能把失信惩戒当作“什么都可往里装”的“箩筐”,不与法治相向而行地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让消费者接受法律的制裁后再额外承担失信惩戒的不良后果。具体到水电费拖欠行为的惩戒而言,这种行为就其本质属于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不能武断地直接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只有那些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权威机构判定欠交者应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后,其依然拒不缴纳的,失信惩戒才可作为单独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适用。失信惩戒牵一发动全身,会影响到水电费拖欠者多方面的权利,不能置法律规范于不顾而优先选用是失信惩戒。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失信惩戒呈现出随意化、扩大化和滥用惩戒的趋势,一些与信用直接关联度不高的行为通通被纳入征信系统,引发公众对失信惩戒矫枉过正的忧虑。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上线的二代征信系统不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对纠正失信惩戒滥用、泛化的倾向,有着直接的现实针对性,可谓意义重大。一言以蔽之,不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污点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不失为法治理性的务实选择。期待在今后的征信体系建设中,相关部门以此为借鉴,始终秉承法治理性的思维,不乱贴失信标签,确保失信惩戒不偏离法治轨道,促其真正助力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