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3B34 china.huanqiu.comarticle保单生效 究竟在何时/e3pmh1nnq/e3pn60p0i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张锦 孙健报道)保险单生效日,对被保险人能否获取赔偿至关重要。有些人可能已经买了保险、交了保险费,却最终因“事故发生时尚不在保险责任期内”而无法获得赔偿。有些拒赔,是因为保险公司耍花招,而有些确实是因为保险的“真空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1 变更申请有效 不能不赔2015年2月18日,新疆某勘测队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周后,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承保上述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20日零时起至2016年2月19日24时止。双方特别约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人员替换,替换人员的保险期限开始以实际到岗日期为准。2015年3月29日,勘测队招录梁某从事钻探工作。2015年5月18日下午,梁某在工作场所附近河道内死亡。经公安机关尸检,确定梁某为意外溺水死亡。梁某死亡后,其家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2015年5月18日梁某已死亡,勘测队在2015年5月19日提出变更被保险人申请时未告知梁某死亡的事实,投保人当时和被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查明,勘测队提交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1日,而保险公司审核和受理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变更保险提交申请的时间及生效时间。”法院认为,勘测队在事发前提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变更申请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梁某家属保险金。2 等待期内出险 不会理赔相比梁某而言,王某觉得很委屈。2015年4月24日,王某在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下称人寿公司)投保了《平安安益人生两全险》(下称安益两全险),并附加安益重疾险。保险单记载: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2015年4月24日,安益两全险保险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安益重疾险保险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之后,王某按月交纳保险费。2015年9月29日,王某因头闷入住医院干保二科,入院诊断:3级高血压病,高危。10月15日,经检查,王某甲状腺有恶性病变,并于当日转入该院甲状腺科,10月27日进行了手术。10月30日,病理切片证实王某患甲状腺癌。2015年11月17日,王某出院后向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人寿公司以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等待期期间内的保险事故,做出终止保险合同并退还保单现金的拒赔通知。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确诊患癌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等待期180天,其所患甲状腺癌属于安益重疾险的保险范围,人寿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人寿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人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王某在投保前甲状腺检查已有异常,投保后,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王某再次住院,对甲状腺进行了检查,属于等待期内就诊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 签保单交保费 未必获赔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保单生效日对被保险人能否获取赔偿至关重要。实际上,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都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而并非交纳保费的时间。保险一般都没有及时生效的概念,当天办理完手续后,保险责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时,在交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无法理赔的,可以说仍是保险的“真空期”。“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只要投了保,交了保费,就应当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就应获得保险赔偿,但往往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客座教授王仕瀚说,通常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对此类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履行了这一义务,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常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王仕瀚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生效期同样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人身险合同何时生效有所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认,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签名递交投保单之际。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这一条款对厘定寿险产品的生效节点至关重要。王仕瀚特别提醒说,健康类保险产品则会设置“等待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应引起被保险人重视,等待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利益,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至90天,部分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可能达180天甚至1年。“广大保险人、投保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变更保险合同时,应认真审阅保险条款,切记妥善留存书面保险合同及变更批单等相关材料,以便不时之需。”王仕瀚说,希望广大投保人能够正确对待重大疾病险种“等待期”条款的约定,以最大诚信的原则为标准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1497850120000责编:千帆新疆法制报1497850120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张锦 孙健报道)保险单生效日,对被保险人能否获取赔偿至关重要。有些人可能已经买了保险、交了保险费,却最终因“事故发生时尚不在保险责任期内”而无法获得赔偿。有些拒赔,是因为保险公司耍花招,而有些确实是因为保险的“真空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1 变更申请有效 不能不赔2015年2月18日,新疆某勘测队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周后,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承保上述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20日零时起至2016年2月19日24时止。双方特别约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人员替换,替换人员的保险期限开始以实际到岗日期为准。2015年3月29日,勘测队招录梁某从事钻探工作。2015年5月18日下午,梁某在工作场所附近河道内死亡。经公安机关尸检,确定梁某为意外溺水死亡。梁某死亡后,其家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2015年5月18日梁某已死亡,勘测队在2015年5月19日提出变更被保险人申请时未告知梁某死亡的事实,投保人当时和被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查明,勘测队提交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1日,而保险公司审核和受理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变更保险提交申请的时间及生效时间。”法院认为,勘测队在事发前提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变更申请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梁某家属保险金。2 等待期内出险 不会理赔相比梁某而言,王某觉得很委屈。2015年4月24日,王某在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下称人寿公司)投保了《平安安益人生两全险》(下称安益两全险),并附加安益重疾险。保险单记载: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2015年4月24日,安益两全险保险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安益重疾险保险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之后,王某按月交纳保险费。2015年9月29日,王某因头闷入住医院干保二科,入院诊断:3级高血压病,高危。10月15日,经检查,王某甲状腺有恶性病变,并于当日转入该院甲状腺科,10月27日进行了手术。10月30日,病理切片证实王某患甲状腺癌。2015年11月17日,王某出院后向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人寿公司以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等待期期间内的保险事故,做出终止保险合同并退还保单现金的拒赔通知。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确诊患癌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等待期180天,其所患甲状腺癌属于安益重疾险的保险范围,人寿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人寿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人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王某在投保前甲状腺检查已有异常,投保后,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王某再次住院,对甲状腺进行了检查,属于等待期内就诊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 签保单交保费 未必获赔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保单生效日对被保险人能否获取赔偿至关重要。实际上,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都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而并非交纳保费的时间。保险一般都没有及时生效的概念,当天办理完手续后,保险责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时,在交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无法理赔的,可以说仍是保险的“真空期”。“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只要投了保,交了保费,就应当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就应获得保险赔偿,但往往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客座教授王仕瀚说,通常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对此类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履行了这一义务,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常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王仕瀚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生效期同样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人身险合同何时生效有所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认,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签名递交投保单之际。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这一条款对厘定寿险产品的生效节点至关重要。王仕瀚特别提醒说,健康类保险产品则会设置“等待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应引起被保险人重视,等待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利益,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至90天,部分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可能达180天甚至1年。“广大保险人、投保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变更保险合同时,应认真审阅保险条款,切记妥善留存书面保险合同及变更批单等相关材料,以便不时之需。”王仕瀚说,希望广大投保人能够正确对待重大疾病险种“等待期”条款的约定,以最大诚信的原则为标准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