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0617 china.huanqiu.comarticle【案件聚焦】赵春华涉枪案二审宣判 天津一中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e3pmh1nnq/e3ptt2egi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图为宣判现场。赵亚锋摄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一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赵春华的家属、媒体记者、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 张晓敏)■专家解读■赵春华案二审法院为何这样判?赵春华案二审为何这样判?该案二审判决后,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心向就二审判决谈了自己的看法。张心向认为,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赵春华的犯罪事实,一方面认定赵春华有罪,另一方面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判处了缓刑,这个结果是比较客观、合理的,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使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得到了协调,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有两个意义:一是努力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使法律正义和公众的朴素正义感达成了协调一致。司法是经验和价值判断的职业,在一些案件中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体现人文司法的精神。赵春华的这个案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疑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另一方面,赵春华的行为又被许多群众所理解甚至同情,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对这两方面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使两者平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会双赢。天津一中院通过缓刑判决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二是终审判决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指引、评价和警示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判决对社会具有指引、评价和警示意义。天津一中院通过这份判决明确地告诉了大家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例如在枪支问题上,通过赵春华案,让社会公众加深了对国家严格控枪政策的了解,增进了公众对枪支属性和涉枪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了涉枪犯罪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在枪支的危害性问题上,更是给了我们非常及时、必要和深刻的提示,一是对于存在于社会上的类似于赵春华持有的这类枪支,一般公众对它的危害了解甚少,甚至不以为然,但其实已经达到了枪支标准,足以造成伤害,这些东西的存在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很大;二是这类枪支与真枪高度近似,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直接对社会造成威胁,这类例子举不胜举;三是一旦枪支被盗、被抢,流失到社会上,会衍生一些其他危害。所以,这个案子对社会的警示、教育、指引意义还是很深刻的。■律师专访■二审判决体现宽严相济赵春华案二审判决后,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雪莉谈了对二审判决的意见。问:如何看待赵春华案一审的判决和二审的改判。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非法持有5支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的。二审庭审期间,赵春华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表现出比较好的认罪态度,根据赵春华的实际情况,判处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在具体处理上也给予了适当的调整,使判决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赵春华案一审判决后,社会上有一些评论认为,赵春华不过是使用玩具枪进行游艺活动,这些现象在社会上比比皆是,不宜按犯罪处理。您如何看待赵春华案的社会危害性?答:赵春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关于主观故意问题,经庭审确认的证据证明,赵春华明知所持有的是枪形物,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获得,且应当知道该枪形物具有致伤力,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至于是否明知枪形物致伤力的具体程度,不影响犯罪构成主观故意的成立。本案的涉案枪形物经依法鉴定已经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具备一定的致伤力和危险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首先,我们不能将赵春华持有的枪支简单地等同于玩具。公安部对于玩具枪的标准有明确的答复意见,赵春华持有的枪支与制式枪支在外形、颜色、构造等方面高度近似,从外观上就已经远远超出了玩具枪的制造要求。要知道,仿真枪在我国也是严格禁止生产、销售的,枪支管理法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仿真枪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威慑力,落在犯罪分子手里,就会成为犯罪的工具,前不久国外发生的一起劫机事件就是使用的仿真枪。大家到网络上搜索一下,持仿真枪抢劫、绑架的新闻不绝于耳。赵春华持有的枪支不但仿真,而且具备一定的致伤力。所以,关于赵春华使用玩具枪被判刑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社会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小时候玩儿的弹弓、火柴枪都比赵春华的枪支威力大,为什么单单把赵春华抓起来。对此,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进行类比,一方面,一些威力较大的弹弓和火柴枪本身也是管制物品,另一方面,从外观上,弹弓、火柴枪的威慑力与枪支难以相提并论。总之,枪支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禁止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对于赵春华行为的评价,应该回到法律规定,用法律思维来认识。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鸡年大吉HAPPY NEW YEAR新春快乐1485492963000责编:凡闻最高人民法院14854929630001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7/0127/20170127010243158.jpg{"email":"fanwen@huanqiu.com","name":"凡闻"}
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图为宣判现场。赵亚锋摄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一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赵春华的家属、媒体记者、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 张晓敏)■专家解读■赵春华案二审法院为何这样判?赵春华案二审为何这样判?该案二审判决后,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心向就二审判决谈了自己的看法。张心向认为,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赵春华的犯罪事实,一方面认定赵春华有罪,另一方面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判处了缓刑,这个结果是比较客观、合理的,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使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得到了协调,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有两个意义:一是努力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使法律正义和公众的朴素正义感达成了协调一致。司法是经验和价值判断的职业,在一些案件中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体现人文司法的精神。赵春华的这个案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疑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另一方面,赵春华的行为又被许多群众所理解甚至同情,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对这两方面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使两者平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会双赢。天津一中院通过缓刑判决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二是终审判决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指引、评价和警示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判决对社会具有指引、评价和警示意义。天津一中院通过这份判决明确地告诉了大家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例如在枪支问题上,通过赵春华案,让社会公众加深了对国家严格控枪政策的了解,增进了公众对枪支属性和涉枪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了涉枪犯罪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在枪支的危害性问题上,更是给了我们非常及时、必要和深刻的提示,一是对于存在于社会上的类似于赵春华持有的这类枪支,一般公众对它的危害了解甚少,甚至不以为然,但其实已经达到了枪支标准,足以造成伤害,这些东西的存在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很大;二是这类枪支与真枪高度近似,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直接对社会造成威胁,这类例子举不胜举;三是一旦枪支被盗、被抢,流失到社会上,会衍生一些其他危害。所以,这个案子对社会的警示、教育、指引意义还是很深刻的。■律师专访■二审判决体现宽严相济赵春华案二审判决后,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雪莉谈了对二审判决的意见。问:如何看待赵春华案一审的判决和二审的改判。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非法持有5支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的。二审庭审期间,赵春华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表现出比较好的认罪态度,根据赵春华的实际情况,判处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在具体处理上也给予了适当的调整,使判决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赵春华案一审判决后,社会上有一些评论认为,赵春华不过是使用玩具枪进行游艺活动,这些现象在社会上比比皆是,不宜按犯罪处理。您如何看待赵春华案的社会危害性?答:赵春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关于主观故意问题,经庭审确认的证据证明,赵春华明知所持有的是枪形物,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获得,且应当知道该枪形物具有致伤力,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至于是否明知枪形物致伤力的具体程度,不影响犯罪构成主观故意的成立。本案的涉案枪形物经依法鉴定已经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具备一定的致伤力和危险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首先,我们不能将赵春华持有的枪支简单地等同于玩具。公安部对于玩具枪的标准有明确的答复意见,赵春华持有的枪支与制式枪支在外形、颜色、构造等方面高度近似,从外观上就已经远远超出了玩具枪的制造要求。要知道,仿真枪在我国也是严格禁止生产、销售的,枪支管理法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仿真枪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威慑力,落在犯罪分子手里,就会成为犯罪的工具,前不久国外发生的一起劫机事件就是使用的仿真枪。大家到网络上搜索一下,持仿真枪抢劫、绑架的新闻不绝于耳。赵春华持有的枪支不但仿真,而且具备一定的致伤力。所以,关于赵春华使用玩具枪被判刑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社会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小时候玩儿的弹弓、火柴枪都比赵春华的枪支威力大,为什么单单把赵春华抓起来。对此,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进行类比,一方面,一些威力较大的弹弓和火柴枪本身也是管制物品,另一方面,从外观上,弹弓、火柴枪的威慑力与枪支难以相提并论。总之,枪支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禁止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对于赵春华行为的评价,应该回到法律规定,用法律思维来认识。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鸡年大吉HAPPY NEW YEAR新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