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vKod china.huanqiu.comarticle《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e3pmh1nnq/e3pn60p0i●闲置土地处置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经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办法》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办法》详细列举了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几种情形,对于有这些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处置方式。对于这些规定情形外的闲置土地,《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表示,这次出台的《办法》对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作了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了闲置土地定义,细化了“动工”认定标准,增加执法可操作性;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依法明确不同的处置方式,强化对土地权利人保护,落实政府违约责任;全面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救济权;增加预防和监管措施,明确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控制,推动地方政府加快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此稿件为延展阅读内容,稿件来源为: 国土资源部网站。新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1339137383000责编:haina国土资源部网站133913738300011[]{"email":"haina@huanqiu.com","name":"haina"}
●闲置土地处置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经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办法》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办法》详细列举了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几种情形,对于有这些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处置方式。对于这些规定情形外的闲置土地,《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表示,这次出台的《办法》对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作了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了闲置土地定义,细化了“动工”认定标准,增加执法可操作性;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依法明确不同的处置方式,强化对土地权利人保护,落实政府违约责任;全面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救济权;增加预防和监管措施,明确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控制,推动地方政府加快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此稿件为延展阅读内容,稿件来源为: 国土资源部网站。新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