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kRoZ china.huanqiu.comarticle禁娼便禁娼,与传统文化何干?/e3pmh1nnq/e3pmtdr7f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据8月21日《长江商报》)。对这样一条措施,争议是实属必然,批评尤其尖锐,从技术操作可行性到法理精神、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不一而足。但我觉得,这些还都可以暂且搁置,容后再议。因为南昌公安局出台的这一裁量标准,其内容不止此一项,但其他内容却没有引起争议;类似的规定,其他地方也早有,如对无照摊贩、小偷小摸等,处理时都有对“初次”、“生活所迫”等因素的考量。但这些规定不仅没有引起这么大争议,反而一片叫好声。显然,问题的关键,不在“初次”、“生活所迫”、“从轻处罚”,而在“卖淫嫖娼”。 为什么“卖淫嫖娼”待遇特别?争议双方都认可的一个表述,很像接近了真相:“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历来视卖淫嫖娼为头等罪恶”。诚然,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万恶淫为首”的表述,但这就说明“传统文化历来视卖淫嫖娼为头等罪恶”?未必。从夏桀蓄“奴隶娼妓”开始,勾践“游军士”、管仲“女闾”,“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到明之教坊,这些是“官妓”、“营妓”,“国有垄断”的。至于私妓,最迟在六朝就已繁盛,如当时《襄阳乐》:“朝发襄阳城,暮至大堤宿。大堤诸女儿,花艳惊郎目”,《浔阳乐》:“鸡亭故人去,九里新人还。送一却迎两,无有暂时闲。”宋明文人们才子佳人的故事,更多数都和这一行当有关,相关史料不胜枚举。1219625160000责编:佚名湖南红网121962516000011[]{"email":"anonymous@huanqiu.com","name":"佚名"}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据8月21日《长江商报》)。对这样一条措施,争议是实属必然,批评尤其尖锐,从技术操作可行性到法理精神、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不一而足。但我觉得,这些还都可以暂且搁置,容后再议。因为南昌公安局出台的这一裁量标准,其内容不止此一项,但其他内容却没有引起争议;类似的规定,其他地方也早有,如对无照摊贩、小偷小摸等,处理时都有对“初次”、“生活所迫”等因素的考量。但这些规定不仅没有引起这么大争议,反而一片叫好声。显然,问题的关键,不在“初次”、“生活所迫”、“从轻处罚”,而在“卖淫嫖娼”。 为什么“卖淫嫖娼”待遇特别?争议双方都认可的一个表述,很像接近了真相:“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历来视卖淫嫖娼为头等罪恶”。诚然,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万恶淫为首”的表述,但这就说明“传统文化历来视卖淫嫖娼为头等罪恶”?未必。从夏桀蓄“奴隶娼妓”开始,勾践“游军士”、管仲“女闾”,“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到明之教坊,这些是“官妓”、“营妓”,“国有垄断”的。至于私妓,最迟在六朝就已繁盛,如当时《襄阳乐》:“朝发襄阳城,暮至大堤宿。大堤诸女儿,花艳惊郎目”,《浔阳乐》:“鸡亭故人去,九里新人还。送一却迎两,无有暂时闲。”宋明文人们才子佳人的故事,更多数都和这一行当有关,相关史料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