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Zuhw china.huanqiu.comarticle里约奥运会裁判不公平引发争议,如何判定滥用裁量权?/e3pmh1nnq/e3pn60p0i里约奥运会赛场上的裁判争议,引发公众对体育裁判执法公正问题的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在现代竞技体育运动中,完备的规则体系就是运动场上的“法律”,如果说这些体育规则是运动员的一般行为准则,那么赛场体育裁判就是将其适用于具体比赛中,并对特定运动员做出评判,此时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体育规则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来判断体育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第一种是违背比赛规则目的。“违背比赛规则目的,是指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背离体育比赛的目的和精神,违背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核心价值。”从事业余裁判的谷逸介绍,在主观方面,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有过错,不仅包括主观上有恶意、故意的滥用,而且还包括主观上并无不轨,但因疏忽、甚至出于善良动机而导致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比赛目的不一致的滥用,如足球比赛中的“平衡哨”。据谷逸介绍,这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裁判对是否行使权力享有自由裁量权;二是在一定程度时,裁判应该或不应该行使权力;三是裁判拒绝或积极行使该权力。“此标准以体育裁判自由裁量的后果来界定,不论裁判是否用心,裁判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凡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客观上显失公正的后果,皆构成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据谷逸介绍,按此标准,只要有显失公正的后果发生,就构成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畸轻畸重、执裁不一,比如同责不同罚,如足球运动员的犯规行为基本相同,但二者受到的处罚也悬殊,其中必然有一个处罚是显失公正的”。但谷逸也坦言,一些裁判判罚在成文规则中是无法界定和判断的,常常导致赛场裁判在适用规则上对裁量权的自由度难以把握,进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有些竞技项目,尤其是必须依靠打分的项目,出现人为因素是正常的。这可能也是体育的魅力所在。毕竟规则是死的,裁判是活的。裁判的自由裁量权是裁判争议的主要原因。即使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在比赛中的判罚也具有最高权威,人为不可逆转。”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赵毅介绍,事实上,裁判争议在奥运会上从来就不可避免。可能从奥运会诞生的那一天起,裁判争议也就如影随形。事实也如此,“关于这一点,近日的很多新闻报道也已经揭示出来。而在拳击比赛中,据说20%的判罚都存在争议。事实上,与过去相比,竞技运动中裁判人为不公的因素已经大大降低,我们之所以还存在着‘裁判员人为因素愈发明显’的印象,可能只是一种潜意识的心理暗示”。重视申诉制度积极维权对于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有四点:从权力本质的角度考虑,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种易于被滥用的权力;外部环境的干扰使裁判自由裁量权难以独立自由行使;从裁判主体角度考虑,裁判的素质有待提高;从监控角度考虑,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控制机制,控权乏力。8月9日,国际奥委会委员、前冬奥会冠军杨扬在微博上表示,针对裁判争议问题,中国队可以提起申诉,甚至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上诉。除此之外,目前奥运会中申诉制度的问题也值得关注。“第一,申诉制度残缺不全,缺乏完善、有效、健全的制度体系;第二,仲裁委员会权限自由度大,容易导致腐败;第三,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合理,导致某些争议处理上偏向性明显。”赵毅说。对此,在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合法权利的方面,赵毅建议要充分研究相关规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自己维权。编辑 张可来源 法制日报1483137282000责编:千帆河南法制报1483137282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里约奥运会赛场上的裁判争议,引发公众对体育裁判执法公正问题的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在现代竞技体育运动中,完备的规则体系就是运动场上的“法律”,如果说这些体育规则是运动员的一般行为准则,那么赛场体育裁判就是将其适用于具体比赛中,并对特定运动员做出评判,此时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体育规则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来判断体育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第一种是违背比赛规则目的。“违背比赛规则目的,是指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背离体育比赛的目的和精神,违背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核心价值。”从事业余裁判的谷逸介绍,在主观方面,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有过错,不仅包括主观上有恶意、故意的滥用,而且还包括主观上并无不轨,但因疏忽、甚至出于善良动机而导致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比赛目的不一致的滥用,如足球比赛中的“平衡哨”。据谷逸介绍,这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裁判对是否行使权力享有自由裁量权;二是在一定程度时,裁判应该或不应该行使权力;三是裁判拒绝或积极行使该权力。“此标准以体育裁判自由裁量的后果来界定,不论裁判是否用心,裁判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凡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客观上显失公正的后果,皆构成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据谷逸介绍,按此标准,只要有显失公正的后果发生,就构成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畸轻畸重、执裁不一,比如同责不同罚,如足球运动员的犯规行为基本相同,但二者受到的处罚也悬殊,其中必然有一个处罚是显失公正的”。但谷逸也坦言,一些裁判判罚在成文规则中是无法界定和判断的,常常导致赛场裁判在适用规则上对裁量权的自由度难以把握,进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有些竞技项目,尤其是必须依靠打分的项目,出现人为因素是正常的。这可能也是体育的魅力所在。毕竟规则是死的,裁判是活的。裁判的自由裁量权是裁判争议的主要原因。即使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在比赛中的判罚也具有最高权威,人为不可逆转。”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赵毅介绍,事实上,裁判争议在奥运会上从来就不可避免。可能从奥运会诞生的那一天起,裁判争议也就如影随形。事实也如此,“关于这一点,近日的很多新闻报道也已经揭示出来。而在拳击比赛中,据说20%的判罚都存在争议。事实上,与过去相比,竞技运动中裁判人为不公的因素已经大大降低,我们之所以还存在着‘裁判员人为因素愈发明显’的印象,可能只是一种潜意识的心理暗示”。重视申诉制度积极维权对于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有四点:从权力本质的角度考虑,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种易于被滥用的权力;外部环境的干扰使裁判自由裁量权难以独立自由行使;从裁判主体角度考虑,裁判的素质有待提高;从监控角度考虑,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控制机制,控权乏力。8月9日,国际奥委会委员、前冬奥会冠军杨扬在微博上表示,针对裁判争议问题,中国队可以提起申诉,甚至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上诉。除此之外,目前奥运会中申诉制度的问题也值得关注。“第一,申诉制度残缺不全,缺乏完善、有效、健全的制度体系;第二,仲裁委员会权限自由度大,容易导致腐败;第三,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合理,导致某些争议处理上偏向性明显。”赵毅说。对此,在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合法权利的方面,赵毅建议要充分研究相关规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自己维权。编辑 张可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