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HkwX china.huanqiu.comarticle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e3pmh1nnq/e3pn60p0i关于印发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15〕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汕各部队:《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汕头警备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汕头警备区2015年1月21日第一条为保障汕头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的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四条汕头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驻汕部队要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及时跟踪核实随军家属有关情况变更,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能负责做好接收单位编制职数的核实、随军家属资料审核和安置名单或定向招聘计划的制定。第六条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和汕头警备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和汕头警备区及驻汕部队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共同承办。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县(区)、双拥先进单位(个人)评比表彰内容。第七条驻汕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在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安置资格。每年6月底前,驻汕部队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单位性质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送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审核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第八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第九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汕部队填报《驻汕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名册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结合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人才需求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随军家属有关资料,拟定安置名单和定向招聘计划送市领导小组审批。安置名单和定向招聘计划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下达到各区(金平、龙湖、濠江)及有关单位。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名单和定向招聘指标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安置或组织招聘工作。安置接收手续必须在市领导小组下达安置名单后6个月内完成;招聘工作及接收手续必须在市领导小组下达下一年度定向招聘指标之前完成。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第十四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一)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二)已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上岗或失业的;(三)军人转业或取消军籍的。第十五条对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就业,并作为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下达的就业岗位,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已接受岗位安置、但对安置情况认为不合适的随军家属,在下达安置方案后3个月内可以向安置部门书面申请选择自主择业。第十六条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单位且单位同意接收的,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该家属不列入年度随军家属安置任务计划数。第十七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以及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市、区县人才服务局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及一系列相应的服务。第十九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就业引导、不定期开展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等相关服务。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安置。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凭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可到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办理参加免费职业技能晋升培训。第二十一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政府财政发给一定数额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军人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汕头市,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及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基本生活补助金及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发放至军人办理离队手续当月止。第二十二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参照本办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执行。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与财政局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及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审核与发放。驻汕部队在报送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补助金审核材料时,需将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办理失业登记的市、区县就业中心确认失业状态并进行登记。第二十四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以下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第二十五条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安置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1422680977000责编:千帆中国台湾网1422680977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关于印发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15〕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汕各部队:《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汕头警备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汕头警备区2015年1月21日第一条为保障汕头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的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四条汕头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驻汕部队要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及时跟踪核实随军家属有关情况变更,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能负责做好接收单位编制职数的核实、随军家属资料审核和安置名单或定向招聘计划的制定。第六条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和汕头警备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和汕头警备区及驻汕部队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共同承办。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县(区)、双拥先进单位(个人)评比表彰内容。第七条驻汕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在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安置资格。每年6月底前,驻汕部队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单位性质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送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审核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第八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第九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汕部队填报《驻汕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名册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结合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人才需求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随军家属有关资料,拟定安置名单和定向招聘计划送市领导小组审批。安置名单和定向招聘计划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下达到各区(金平、龙湖、濠江)及有关单位。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名单和定向招聘指标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安置或组织招聘工作。安置接收手续必须在市领导小组下达安置名单后6个月内完成;招聘工作及接收手续必须在市领导小组下达下一年度定向招聘指标之前完成。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第十四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一)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二)已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上岗或失业的;(三)军人转业或取消军籍的。第十五条对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就业,并作为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下达的就业岗位,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已接受岗位安置、但对安置情况认为不合适的随军家属,在下达安置方案后3个月内可以向安置部门书面申请选择自主择业。第十六条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单位且单位同意接收的,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该家属不列入年度随军家属安置任务计划数。第十七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以及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市、区县人才服务局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及一系列相应的服务。第十九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就业引导、不定期开展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等相关服务。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安置。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凭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可到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办理参加免费职业技能晋升培训。第二十一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政府财政发给一定数额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军人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汕头市,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及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基本生活补助金及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发放至军人办理离队手续当月止。第二十二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参照本办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执行。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与财政局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及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审核与发放。驻汕部队在报送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补助金审核材料时,需将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办理失业登记的市、区县就业中心确认失业状态并进行登记。第二十四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以下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第二十五条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安置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