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BvIH china.huanqiu.comarticle波黑的外债与担保及偿债能力分析(一)/e3pmh1nnq/e3prkassa/e3prkb0dq波黑的外债与担保及偿债能力分析(一)导言波黑经济主要倚重出口、外资及外债。但出口目前仍难以平衡进口。从外资看,波黑力主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拉动波黑经济恢复增长。但受欧债危机加剧冲击等影响,波黑短期投资前景暗淡。2012年,以欧盟国家投资为主的外国投资将锐减,波黑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将大幅萎缩(欧盟国家银行为主的外资银行占波黑商业银行比重80%),波黑基础设施承包工程项目的融资将愈加困难。从外债看,波黑债务负担尚有一定的支撑空间,波黑希望借重外国优惠贷款加快建设波黑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当前,中国企业力主对波黑项目总承包,希望波黑从中国融资借贷。但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融资和担保机构对向波黑提供信贷十分谨慎,针对可否向波黑或波黑塞族共和国提供信贷把握不准。中波双方对我路桥公司拟承建波黑巴尼亚卢卡-多博伊公路项目及东方电气公司拟承建波黑斯坦纳瑞电站项目及其融资十分关切。在当前对欧债危机前景、波黑经济走势以及对波黑主权信用评级等纷纷“唱衰”的大背景下,客观、公正地介绍和分析波黑的外债、担保以及偿债能力等对准确把握我对波黑提供信贷的可行性,调整我对波黑投资的国别政策以及帮助我企业顺利开展对波黑承包工程项目等至关重要。本文针对波黑外债的国情特点、主权担保特点,外债现况、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当前政治因素对还债的影响等进行介绍和分析,供参考。波黑外债的国情特点(一)波黑借外债应经国家议会批准,但对塞族有例外。根据波黑宪法及《借债、债务及担保法》的规定,波黑借外债并提供国家主权信用担保应统一经波黑议会审批后对外谈判、签约。法定程序为:国家共同机构向外借贷,波黑的两个实体—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以及布尔奇科特区分别向外借贷均应事先通过波黑财政部向波黑部长会议提出借贷申请,由波黑部长会议审核同意后呈请波黑议会审议批准。经波黑议会批准后,国家共同机构的借贷项目须报请波黑主席团决定授权、任命对外谈判和签约人,由波黑财政部代表波黑对外商签借贷合同并向债权人提供国家主权信用担保。两个实体及特区的借贷项目在获得波黑议会批准后分别由两个实体及特区政府的财政部单独对外商签借贷合同,并根据需要由波黑财政部在得到波黑主席团的授权和任命后向外提供波黑主权信用担保。但是,波黑塞族共和国的情况较为特殊、例外。塞族向外借贷既可以先行获得波黑议会批准后对外商签借贷合同;也可不需波黑议会的批准,根据自身需要独立向外借贷及担保(实践中,塞族独立借贷和担保的外债占比较小)。这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尽管波黑的法律规定借外债及担保均应事先征得波黑议会的批准,然而,塞族共和国的《借债、债务及担保法》及其补充修订法却规定(经塞族共和国财政部证实):第一,塞族共和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能力独立直接向外借债,无需先行获得波黑议会的批准。第二,塞族共和国政府可为波黑国家一级法人实施的借贷项目,为塞族经济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点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主因是塞族共和国在波黑享有高度自治权。在实践中,塞族共和国政府曾独立向外借贷并自行对外担保,融资项目得以实施,波黑国家机构对此默认,但未提供波黑主权信用担保。《波黑借债、债务及担保法》对此情况指出,未经波黑议会批准的借贷担保对波黑国家还债无效力,其借贷与波黑国家外债无关,债务完全由签约债务人自负。波黑财政部对此认为,塞族共和国针对个别项目既然敢于独立向外借贷,前提是自身必有还款保障措施,也必须有能力履行对外还贷义务,作为贷款融资商关键还要看塞族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关于塞族共和国向外举债与担保问题一直是我企业和银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塞族单独向外借贷的欲望上升。主因是塞族共和国认为,国际社会对波黑战后重建的援助资金86%流入了联邦,塞族所获援助仅占14%。如今,在通过国家共同机构无法较多地获得国际融资情况下,塞族欲争取更多地利用自身优势单独向外举债用于经济建设,特别愿同欧盟、塞尔维亚、俄罗斯、中国等国家达成融资借贷协议,合作开展投资项目,拉动经济发展。波黑财政部未表示反对塞族共和国单独向外举债、担保的行为,但明确指出塞族共和国的还债能力和风险主要取决于还款保障措施及塞族自身的经济实力。(二)波黑向外借债有比例限额。根据《波黑借债、债务及担保法》的规定,波黑各财政年度可否合法举债要取决于偿还年度债务总额不超上一财年收入限定的比例。即:以国家名义借长期债务,依法可以借债的前提条件是,举债期间内波黑偿还每下一年度到期应还长期债务的总额(长期直接内债或长期直接外债)不能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正常收入的18%。也就是说,举债时间段内不超18%,方可借债;如超过18%,借债属于违规行为,将给后期还债增加不可预见的风险。我银行如向波黑提供长期贷款,要注意考察波黑预期应还债务占比情况。波黑的两个实体政府单独借债也有同样的比例限额。1、《塞族共和国借债、债务及担保法》规定,塞族共和国政府依法可以借债的前提条件是,举债时期内塞族共和国偿还每下一年度到期应还长期债务的总额(内债或外债)不能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正常收入的18%。2、《联邦借债、债务及担保法》规定,联邦依法可以借长期债务的前提条件是,联邦偿还每下一年度到期应还内债、外债及担保的总额,包括偿还分担的新债务和联邦出具担保的借贷以及连同州政府的债务限额等综合债务合计不能超过联邦和州上一财政年度综合收入的18%。因此,如我银行向波黑的两个实体政府提供长期贷款,务必要注意考察他们预期应还债务的占比情况。(三)波黑的实体政府掌控财权,借外债须签三个合同。由于波黑是非中央集权制的特殊国体[1],财政大权实际由实体及地方政府分别掌控(塞族共和国掌控塞族地区的财权。在波黑联邦,波什尼亚克族掌控穆斯林占主导的州政府财权,克罗地亚族掌控克族占主导的州政府财权)。波黑的外债也主要由实体政府外债构成,国家提供担保为主。鉴于波黑的特殊国情,波黑财政部依法规定签署借贷合同须按“特事特办”程序办理。如向波黑提供要求主权信用担保的贷款,外国债权人要同波黑签署三级合同。第一,要同波黑财政部签署借贷总合同,波黑财政部代表波黑向贷款债权人提供波黑主权信用担保。第二,要同波黑的实体政府(波黑联邦财政部或塞族共和国财政部)签署借贷合同(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是平行关系),并写明担保条款。第三,要同使用贷款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波黑地方政府(联邦为州政府,塞族为区或市政府)签署借贷附属合同。三级合同相互间有连带责任,实行还款连环保障。在履行还贷时,自下而上运作,首先由地方财政执行还款。其次,如地方政府无钱还贷,则由地方政府所在的实体政府财政还贷。再次,如实体政府无钱还贷,则由国家财政保障还贷。波黑提供主权担保特点(一)国家担保偏重实体的借贷项目,信用下降。提供国家担保的程序:波黑部长会议根据申报项目,依法对提供主权信用担保做出决定。波黑议会审议批准担保。波黑主席团授权、任命担保函的签字人。1996年以来,波黑对外主权信用担保多用于实体和地方政府的重建项目贷款。在波黑迄今已提供的主权担保份额中,实体和地方政府的借贷占比高达99.7%,国家共同机构的借贷占比仅为0.3%。近年来,由于国家财政收入不稳固,财力不厚,财税机制根基薄弱,波黑为两个实体的融资项目对外提供国家主权信用担保的能力下降,尤其是为大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支撑空间在不断缩小。2011年11月30日,标普将波黑主权信用评级由B+下调至B并列为负面评级观察名单,进一步提升了波黑的主权担保高风险级别,降低了波黑的信用。融资机构和承包商的信心因此备受冲击。(二)主权担保无稳固资金基础。波黑主权信用担保没有稳固、深厚的资金根基,国家财政实际是个“空壳账户”。为建立长期稳定的波黑主权信用体系,波黑财政部已向部长会议提议建立波黑主权信用担保共同基金,以利塑造波黑国家信用,以期巩固并逐步提升波黑的信用评级。但遗憾的是建立共同基金的倡议尚未得到落实,提案的审议似遥遥无期,主因:一是波黑议会三族代表无法就共同基金达成共识或妥协方案;二是2010年10月3日大选以来波黑至今未能组建国家政府;三是波黑的法律体系建设与改革停滞不前,共同基金无法律支撑。(三)波黑重建以来应用主权担保问题。1996-2000年波黑战后重建期间,波黑主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只有部分项目通过世行和欧盟银行的优惠贷款实施,这些优惠贷款没有要求波黑提供主权担保。据波黑财政部记录,从2004年起,波黑对外举债开始提供主权担保,但不是每个项目都要求必须担保,从统计看担保项目占比居多。以世行为首的国际金融机构及部分国家对波黑提供贷款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对波黑国家共同机构申请的大额贷款项目要求波黑提供主权信用担保。二是对两个实体、特区及地方政府提出的重点重建项目,国际金融机构将其列为应急贷款计划的,一般不要求波黑提供主权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照顾波黑的特殊国情。三是对两个实体因自身发展需要提出的融资项目,则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波黑主权信用担保。(四)波黑偿债的预算额度有限,实体财源是重要的支撑。波黑偿还外债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从分配给两个实体的年度预算开支份额中提取。即由国家间接税管理局根据波黑财政部的通知,在核算后拨款前,从分配给两个实体政府的年度预算应得收入中按比例分别提取规定的对外还债金额,并将所提取的还债金额单列,直接划入国家预算。按比例提取的还债金额根据国家年度预算按实体应承担的比例依法确定,专用于波黑偿还到期应付外债。法律规定,在分配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时,间接税管理局要确保国家预算已确定的年度偿还外债金额。波黑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由增值税、海关税、消费税三大间接税及公路费构成。波黑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地方行政税等全部留存于实体及地方政府内。因此,波黑国家财政收入及偿债资金很有限。根据《波黑间接税法》和《向统一账户交税及收入分配法》的规定,税收通过国家间接税管理体系实现征收,两个实体及特区的税收资金自动上交、存入由间接税管理局统管的波黑中央银行统一账户。同时,波黑间接税管理局还为波黑国家共同机构、两个实体政府及特区政府在波黑央行设立了财政预算收入分配专用的共同账户。财政收入的分配:第一,要确保间接税管理局具备必要的清偿能力;第二,要根据国家年度预算,根据两个实体联邦政府和塞族共和国政府及布尔奇科特区政府的年度预算,依法按比例分别向国家共同机构、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以及布尔奇科特区政府分配、划拨年度预算开支的资金;第三,要依法从联邦和塞族共和国政府所分到的年度开支预算资金中提取国家共同预算确定的用于偿还外债的金额,直接转入国家预算账户。但是,如因波黑政府机制问题可能妨碍如期还债或导致延迟还债等,其中一个实体政府为维护信誉,依法先前从共同账户(实体政府的分支户头)向外转账支付了应承担的外债,可被视为已履行波黑对外偿债义务。国家间接税管理局将向该实体政府划拨全部应分配的年度开支预算资金,不再从中扣除用于偿还外债的金额。波黑年度对外还债付款的正常程序是:在对外还债付款之前,首先要由波黑财政部向两个实体政府的财政部分别通报并征询意见,在得到实体政府的答复后,波黑财政部方能向央行签发指令执行对外还债付款。因此,实体财源是波黑偿债的重要因素。波黑的外债现况波黑外债均为长期债务。从债务金额看,1996-2010年,波黑外债呈逐年增长态势,按欧元核算,年末外债余额从1996年的7.52亿欧元增至2010年的32亿欧元(42.70亿美元)。从占比看,2010年,外债占GDP比重25.58%。在外债担保结构中,国家担保外债占98%,实体直接自借外债占2%。在债务使用结构中,波黑国家共同机构借用的外债占0.44%,实体借用的外债占99.56%。请见表一。从债权人结构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伦敦俱乐部、巴黎俱乐部、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是波黑外债的主要债权人。其中,世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占比高达65.91%(主要为新债务),伦敦俱乐部、巴黎俱乐部(主要为旧债务)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商业贷款占比34.09%。债权人占比情况,请见图一。从波黑外债的历史划分看,波黑外债又分为旧债和新债。旧债为1992年4月2日之前的外债,即继承原南斯拉夫的部分外债;新债为1995年12月14日之后的外债,即波黑停战并正式签署《波黑和平总协议》之后至今所借的外债。截至2010年,旧债占比32%(10.36亿欧元),新债占比68%(21.59亿欧元)。请见表二、图二。表一 2010年波黑外债情况统计货币单位:万欧元资料来源: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图一 2010年波黑外债债权人结构资料来源: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表二 1996-2010年波黑外债总况一览表货币单位:百万欧元资料来源: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图二 1996-2010年波黑外债走势变化图表(货币单位:百万欧元)资料来源:根据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四、信用评级情况2011年,标准普尔将波黑的主权信用评级由B+下调为B,列为负面观察名单。穆迪对波黑的信用评级为B2,评级展望降为负面。两大评级机构下调波黑主权信用评级进一步提升了波黑对外偿债的风险级别。按照标准普尔对主权债务信用等级的评述和解释,长期债务信用等级B的意思为:“债务清偿能力弱,风险相对越来越大,对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从波黑的长期债务信用等级看,波黑的偿债能力弱,被归为“垃圾级”。但需特别指出的是,波黑的特点为国家是“空架子”,经济实力在实体。因此,偿债的实质能力主要取决于实体的经济及财政状况。注[1]波黑在代顿和平协议框架内由国家、实体及地方三级政权构成,实体和地方操控实权。此外还有一个布尔奇科特区,塞尔维亚族和波什尼亚克族对其归属及划分仍存争议,经国际仲裁后暂由国际监管,但塞族认为该问题始终悬而未决。两个实体(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三个主体民族(塞尔维亚族、波什尼亚克族、克罗地亚族)保持平衡以及平均或按共同认可的比例分配成为施政、稳定及发展经济的最重要根基。2007年以来,联邦实体的色彩不断淡化,塞族这个实体独树一帜。欧盟和驻波黑国际高级代表是协调波黑问题的主要机制,他们对波黑各级政权的协调有效与否对波黑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国际高级代表的实际作用如今日显弱化。国家政权与实体政权,三个主体民族之间在收入分配、政治及经济主导权问题上形成的共识极少,难达妥协。两个实体之间及三个民族政党间的对抗和争斗不断,尤其是塞族与波族之间的仇视难解、敌意很深。波黑国家和政府的统一职能始终未能正常化,仅仅停留于外交需求的形式上。国家与政治问题严重拖累波黑的经济发展及入盟进程。1374764807000责编:千帆驻波黑经商参处1374764807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波黑的外债与担保及偿债能力分析(一)导言波黑经济主要倚重出口、外资及外债。但出口目前仍难以平衡进口。从外资看,波黑力主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拉动波黑经济恢复增长。但受欧债危机加剧冲击等影响,波黑短期投资前景暗淡。2012年,以欧盟国家投资为主的外国投资将锐减,波黑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将大幅萎缩(欧盟国家银行为主的外资银行占波黑商业银行比重80%),波黑基础设施承包工程项目的融资将愈加困难。从外债看,波黑债务负担尚有一定的支撑空间,波黑希望借重外国优惠贷款加快建设波黑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当前,中国企业力主对波黑项目总承包,希望波黑从中国融资借贷。但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融资和担保机构对向波黑提供信贷十分谨慎,针对可否向波黑或波黑塞族共和国提供信贷把握不准。中波双方对我路桥公司拟承建波黑巴尼亚卢卡-多博伊公路项目及东方电气公司拟承建波黑斯坦纳瑞电站项目及其融资十分关切。在当前对欧债危机前景、波黑经济走势以及对波黑主权信用评级等纷纷“唱衰”的大背景下,客观、公正地介绍和分析波黑的外债、担保以及偿债能力等对准确把握我对波黑提供信贷的可行性,调整我对波黑投资的国别政策以及帮助我企业顺利开展对波黑承包工程项目等至关重要。本文针对波黑外债的国情特点、主权担保特点,外债现况、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当前政治因素对还债的影响等进行介绍和分析,供参考。波黑外债的国情特点(一)波黑借外债应经国家议会批准,但对塞族有例外。根据波黑宪法及《借债、债务及担保法》的规定,波黑借外债并提供国家主权信用担保应统一经波黑议会审批后对外谈判、签约。法定程序为:国家共同机构向外借贷,波黑的两个实体—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以及布尔奇科特区分别向外借贷均应事先通过波黑财政部向波黑部长会议提出借贷申请,由波黑部长会议审核同意后呈请波黑议会审议批准。经波黑议会批准后,国家共同机构的借贷项目须报请波黑主席团决定授权、任命对外谈判和签约人,由波黑财政部代表波黑对外商签借贷合同并向债权人提供国家主权信用担保。两个实体及特区的借贷项目在获得波黑议会批准后分别由两个实体及特区政府的财政部单独对外商签借贷合同,并根据需要由波黑财政部在得到波黑主席团的授权和任命后向外提供波黑主权信用担保。但是,波黑塞族共和国的情况较为特殊、例外。塞族向外借贷既可以先行获得波黑议会批准后对外商签借贷合同;也可不需波黑议会的批准,根据自身需要独立向外借贷及担保(实践中,塞族独立借贷和担保的外债占比较小)。这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尽管波黑的法律规定借外债及担保均应事先征得波黑议会的批准,然而,塞族共和国的《借债、债务及担保法》及其补充修订法却规定(经塞族共和国财政部证实):第一,塞族共和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能力独立直接向外借债,无需先行获得波黑议会的批准。第二,塞族共和国政府可为波黑国家一级法人实施的借贷项目,为塞族经济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点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主因是塞族共和国在波黑享有高度自治权。在实践中,塞族共和国政府曾独立向外借贷并自行对外担保,融资项目得以实施,波黑国家机构对此默认,但未提供波黑主权信用担保。《波黑借债、债务及担保法》对此情况指出,未经波黑议会批准的借贷担保对波黑国家还债无效力,其借贷与波黑国家外债无关,债务完全由签约债务人自负。波黑财政部对此认为,塞族共和国针对个别项目既然敢于独立向外借贷,前提是自身必有还款保障措施,也必须有能力履行对外还贷义务,作为贷款融资商关键还要看塞族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关于塞族共和国向外举债与担保问题一直是我企业和银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塞族单独向外借贷的欲望上升。主因是塞族共和国认为,国际社会对波黑战后重建的援助资金86%流入了联邦,塞族所获援助仅占14%。如今,在通过国家共同机构无法较多地获得国际融资情况下,塞族欲争取更多地利用自身优势单独向外举债用于经济建设,特别愿同欧盟、塞尔维亚、俄罗斯、中国等国家达成融资借贷协议,合作开展投资项目,拉动经济发展。波黑财政部未表示反对塞族共和国单独向外举债、担保的行为,但明确指出塞族共和国的还债能力和风险主要取决于还款保障措施及塞族自身的经济实力。(二)波黑向外借债有比例限额。根据《波黑借债、债务及担保法》的规定,波黑各财政年度可否合法举债要取决于偿还年度债务总额不超上一财年收入限定的比例。即:以国家名义借长期债务,依法可以借债的前提条件是,举债期间内波黑偿还每下一年度到期应还长期债务的总额(长期直接内债或长期直接外债)不能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正常收入的18%。也就是说,举债时间段内不超18%,方可借债;如超过18%,借债属于违规行为,将给后期还债增加不可预见的风险。我银行如向波黑提供长期贷款,要注意考察波黑预期应还债务占比情况。波黑的两个实体政府单独借债也有同样的比例限额。1、《塞族共和国借债、债务及担保法》规定,塞族共和国政府依法可以借债的前提条件是,举债时期内塞族共和国偿还每下一年度到期应还长期债务的总额(内债或外债)不能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正常收入的18%。2、《联邦借债、债务及担保法》规定,联邦依法可以借长期债务的前提条件是,联邦偿还每下一年度到期应还内债、外债及担保的总额,包括偿还分担的新债务和联邦出具担保的借贷以及连同州政府的债务限额等综合债务合计不能超过联邦和州上一财政年度综合收入的18%。因此,如我银行向波黑的两个实体政府提供长期贷款,务必要注意考察他们预期应还债务的占比情况。(三)波黑的实体政府掌控财权,借外债须签三个合同。由于波黑是非中央集权制的特殊国体[1],财政大权实际由实体及地方政府分别掌控(塞族共和国掌控塞族地区的财权。在波黑联邦,波什尼亚克族掌控穆斯林占主导的州政府财权,克罗地亚族掌控克族占主导的州政府财权)。波黑的外债也主要由实体政府外债构成,国家提供担保为主。鉴于波黑的特殊国情,波黑财政部依法规定签署借贷合同须按“特事特办”程序办理。如向波黑提供要求主权信用担保的贷款,外国债权人要同波黑签署三级合同。第一,要同波黑财政部签署借贷总合同,波黑财政部代表波黑向贷款债权人提供波黑主权信用担保。第二,要同波黑的实体政府(波黑联邦财政部或塞族共和国财政部)签署借贷合同(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是平行关系),并写明担保条款。第三,要同使用贷款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波黑地方政府(联邦为州政府,塞族为区或市政府)签署借贷附属合同。三级合同相互间有连带责任,实行还款连环保障。在履行还贷时,自下而上运作,首先由地方财政执行还款。其次,如地方政府无钱还贷,则由地方政府所在的实体政府财政还贷。再次,如实体政府无钱还贷,则由国家财政保障还贷。波黑提供主权担保特点(一)国家担保偏重实体的借贷项目,信用下降。提供国家担保的程序:波黑部长会议根据申报项目,依法对提供主权信用担保做出决定。波黑议会审议批准担保。波黑主席团授权、任命担保函的签字人。1996年以来,波黑对外主权信用担保多用于实体和地方政府的重建项目贷款。在波黑迄今已提供的主权担保份额中,实体和地方政府的借贷占比高达99.7%,国家共同机构的借贷占比仅为0.3%。近年来,由于国家财政收入不稳固,财力不厚,财税机制根基薄弱,波黑为两个实体的融资项目对外提供国家主权信用担保的能力下降,尤其是为大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支撑空间在不断缩小。2011年11月30日,标普将波黑主权信用评级由B+下调至B并列为负面评级观察名单,进一步提升了波黑的主权担保高风险级别,降低了波黑的信用。融资机构和承包商的信心因此备受冲击。(二)主权担保无稳固资金基础。波黑主权信用担保没有稳固、深厚的资金根基,国家财政实际是个“空壳账户”。为建立长期稳定的波黑主权信用体系,波黑财政部已向部长会议提议建立波黑主权信用担保共同基金,以利塑造波黑国家信用,以期巩固并逐步提升波黑的信用评级。但遗憾的是建立共同基金的倡议尚未得到落实,提案的审议似遥遥无期,主因:一是波黑议会三族代表无法就共同基金达成共识或妥协方案;二是2010年10月3日大选以来波黑至今未能组建国家政府;三是波黑的法律体系建设与改革停滞不前,共同基金无法律支撑。(三)波黑重建以来应用主权担保问题。1996-2000年波黑战后重建期间,波黑主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只有部分项目通过世行和欧盟银行的优惠贷款实施,这些优惠贷款没有要求波黑提供主权担保。据波黑财政部记录,从2004年起,波黑对外举债开始提供主权担保,但不是每个项目都要求必须担保,从统计看担保项目占比居多。以世行为首的国际金融机构及部分国家对波黑提供贷款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对波黑国家共同机构申请的大额贷款项目要求波黑提供主权信用担保。二是对两个实体、特区及地方政府提出的重点重建项目,国际金融机构将其列为应急贷款计划的,一般不要求波黑提供主权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照顾波黑的特殊国情。三是对两个实体因自身发展需要提出的融资项目,则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波黑主权信用担保。(四)波黑偿债的预算额度有限,实体财源是重要的支撑。波黑偿还外债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从分配给两个实体的年度预算开支份额中提取。即由国家间接税管理局根据波黑财政部的通知,在核算后拨款前,从分配给两个实体政府的年度预算应得收入中按比例分别提取规定的对外还债金额,并将所提取的还债金额单列,直接划入国家预算。按比例提取的还债金额根据国家年度预算按实体应承担的比例依法确定,专用于波黑偿还到期应付外债。法律规定,在分配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时,间接税管理局要确保国家预算已确定的年度偿还外债金额。波黑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由增值税、海关税、消费税三大间接税及公路费构成。波黑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地方行政税等全部留存于实体及地方政府内。因此,波黑国家财政收入及偿债资金很有限。根据《波黑间接税法》和《向统一账户交税及收入分配法》的规定,税收通过国家间接税管理体系实现征收,两个实体及特区的税收资金自动上交、存入由间接税管理局统管的波黑中央银行统一账户。同时,波黑间接税管理局还为波黑国家共同机构、两个实体政府及特区政府在波黑央行设立了财政预算收入分配专用的共同账户。财政收入的分配:第一,要确保间接税管理局具备必要的清偿能力;第二,要根据国家年度预算,根据两个实体联邦政府和塞族共和国政府及布尔奇科特区政府的年度预算,依法按比例分别向国家共同机构、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以及布尔奇科特区政府分配、划拨年度预算开支的资金;第三,要依法从联邦和塞族共和国政府所分到的年度开支预算资金中提取国家共同预算确定的用于偿还外债的金额,直接转入国家预算账户。但是,如因波黑政府机制问题可能妨碍如期还债或导致延迟还债等,其中一个实体政府为维护信誉,依法先前从共同账户(实体政府的分支户头)向外转账支付了应承担的外债,可被视为已履行波黑对外偿债义务。国家间接税管理局将向该实体政府划拨全部应分配的年度开支预算资金,不再从中扣除用于偿还外债的金额。波黑年度对外还债付款的正常程序是:在对外还债付款之前,首先要由波黑财政部向两个实体政府的财政部分别通报并征询意见,在得到实体政府的答复后,波黑财政部方能向央行签发指令执行对外还债付款。因此,实体财源是波黑偿债的重要因素。波黑的外债现况波黑外债均为长期债务。从债务金额看,1996-2010年,波黑外债呈逐年增长态势,按欧元核算,年末外债余额从1996年的7.52亿欧元增至2010年的32亿欧元(42.70亿美元)。从占比看,2010年,外债占GDP比重25.58%。在外债担保结构中,国家担保外债占98%,实体直接自借外债占2%。在债务使用结构中,波黑国家共同机构借用的外债占0.44%,实体借用的外债占99.56%。请见表一。从债权人结构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伦敦俱乐部、巴黎俱乐部、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是波黑外债的主要债权人。其中,世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占比高达65.91%(主要为新债务),伦敦俱乐部、巴黎俱乐部(主要为旧债务)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商业贷款占比34.09%。债权人占比情况,请见图一。从波黑外债的历史划分看,波黑外债又分为旧债和新债。旧债为1992年4月2日之前的外债,即继承原南斯拉夫的部分外债;新债为1995年12月14日之后的外债,即波黑停战并正式签署《波黑和平总协议》之后至今所借的外债。截至2010年,旧债占比32%(10.36亿欧元),新债占比68%(21.59亿欧元)。请见表二、图二。表一 2010年波黑外债情况统计货币单位:万欧元资料来源: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图一 2010年波黑外债债权人结构资料来源: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表二 1996-2010年波黑外债总况一览表货币单位:百万欧元资料来源: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图二 1996-2010年波黑外债走势变化图表(货币单位:百万欧元)资料来源:根据波黑财政部2011年3月报告四、信用评级情况2011年,标准普尔将波黑的主权信用评级由B+下调为B,列为负面观察名单。穆迪对波黑的信用评级为B2,评级展望降为负面。两大评级机构下调波黑主权信用评级进一步提升了波黑对外偿债的风险级别。按照标准普尔对主权债务信用等级的评述和解释,长期债务信用等级B的意思为:“债务清偿能力弱,风险相对越来越大,对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从波黑的长期债务信用等级看,波黑的偿债能力弱,被归为“垃圾级”。但需特别指出的是,波黑的特点为国家是“空架子”,经济实力在实体。因此,偿债的实质能力主要取决于实体的经济及财政状况。注[1]波黑在代顿和平协议框架内由国家、实体及地方三级政权构成,实体和地方操控实权。此外还有一个布尔奇科特区,塞尔维亚族和波什尼亚克族对其归属及划分仍存争议,经国际仲裁后暂由国际监管,但塞族认为该问题始终悬而未决。两个实体(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三个主体民族(塞尔维亚族、波什尼亚克族、克罗地亚族)保持平衡以及平均或按共同认可的比例分配成为施政、稳定及发展经济的最重要根基。2007年以来,联邦实体的色彩不断淡化,塞族这个实体独树一帜。欧盟和驻波黑国际高级代表是协调波黑问题的主要机制,他们对波黑各级政权的协调有效与否对波黑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国际高级代表的实际作用如今日显弱化。国家政权与实体政权,三个主体民族之间在收入分配、政治及经济主导权问题上形成的共识极少,难达妥协。两个实体之间及三个民族政党间的对抗和争斗不断,尤其是塞族与波族之间的仇视难解、敌意很深。波黑国家和政府的统一职能始终未能正常化,仅仅停留于外交需求的形式上。国家与政治问题严重拖累波黑的经济发展及入盟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