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BjID china.huanqiu.comarticle四川塌桥再引发“上限”传言 死亡人数不得超36人?/e3pmh1nnq/e3pn60p0i四川绵阳江油青莲大桥被洪峰冲毁后,有网民在微博上评论说:“虽然几十辆车掉下去,但死人肯定不超过36人,有些车是无人驾驶的。”这看似调侃的一句话却暴露了一个流传已久的说法:“但凡中国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6(或35或37)人”,理由是“超过这个数字,市委书记这个级别的要撤职”。记者调查,此传言为无稽之谈。据四川在线报道,截止7月10日上午11时,青莲大桥垮塌事件总失踪车辆达到6辆,失踪人数12人。死亡人数有上限?近年来,一个罗列了从1993年到2011年我国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的帖子在微博和社交网络等平台上流传甚广。发帖人还往往在帖中评论说:“35,一个神奇的数字。动车相撞35人死亡,河南平顶山矿难35人死亡;重庆暴雨造成35人死亡;云南遭大雨袭击全省35人死亡。知道为什么死亡人数控制在36人以内吗?超过36人,市委书记这个级别的要撤职,所以一开始发生,就注定了死亡人数不会超过36。”除了“36人”说之外,网上同时还流传着“35人”说、“37人”说等大同小异的说法。网络流传灾难事故的死亡人数多有不实面对这个流传已久的说法,微博名为zhuangpeiyuan的网民也在网上发了一个辟谣微博。他制图指明传言列表中的37条数据中有18条与事实不符:“下图的前半部为传言中提到的死亡人数,括号中为经过他查证后的死亡人数。”本网“求真”栏目记者在进一步的核实中发现,该网民发布的数据中,除了有少数有出入外(红色部分为记者标注),括号中的数字大多数属实。例如,2008年5月,阿坝县旅游客车遭遇滑坡致死37人而不是35人。此外,从往日相关新闻报道中可以验证,所谓“死亡人数有控制”,站不住脚。例如,本网于今年6月4日发表的《近年死亡人数超过100人特别重大事故一览表》中所列举的事故死亡人数就远远超过所谓的“36人上限”,其中就包括上图中提及的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矿难事件,此次矿难中遇害人数达到了“277人”远超谣传贴中所说的“35人”。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未明确指出死伤人数的限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看出,是根据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地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没有“一刀切”规定处理哪个级别的负责人。同年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就明确指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要注意的是,此法并不适用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该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指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官员和有关部门的处理跟死亡人数无直接相关规定。(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刘燕如)1373757219000责编:千帆人民网1373757219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四川绵阳江油青莲大桥被洪峰冲毁后,有网民在微博上评论说:“虽然几十辆车掉下去,但死人肯定不超过36人,有些车是无人驾驶的。”这看似调侃的一句话却暴露了一个流传已久的说法:“但凡中国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6(或35或37)人”,理由是“超过这个数字,市委书记这个级别的要撤职”。记者调查,此传言为无稽之谈。据四川在线报道,截止7月10日上午11时,青莲大桥垮塌事件总失踪车辆达到6辆,失踪人数12人。死亡人数有上限?近年来,一个罗列了从1993年到2011年我国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的帖子在微博和社交网络等平台上流传甚广。发帖人还往往在帖中评论说:“35,一个神奇的数字。动车相撞35人死亡,河南平顶山矿难35人死亡;重庆暴雨造成35人死亡;云南遭大雨袭击全省35人死亡。知道为什么死亡人数控制在36人以内吗?超过36人,市委书记这个级别的要撤职,所以一开始发生,就注定了死亡人数不会超过36。”除了“36人”说之外,网上同时还流传着“35人”说、“37人”说等大同小异的说法。网络流传灾难事故的死亡人数多有不实面对这个流传已久的说法,微博名为zhuangpeiyuan的网民也在网上发了一个辟谣微博。他制图指明传言列表中的37条数据中有18条与事实不符:“下图的前半部为传言中提到的死亡人数,括号中为经过他查证后的死亡人数。”本网“求真”栏目记者在进一步的核实中发现,该网民发布的数据中,除了有少数有出入外(红色部分为记者标注),括号中的数字大多数属实。例如,2008年5月,阿坝县旅游客车遭遇滑坡致死37人而不是35人。此外,从往日相关新闻报道中可以验证,所谓“死亡人数有控制”,站不住脚。例如,本网于今年6月4日发表的《近年死亡人数超过100人特别重大事故一览表》中所列举的事故死亡人数就远远超过所谓的“36人上限”,其中就包括上图中提及的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矿难事件,此次矿难中遇害人数达到了“277人”远超谣传贴中所说的“35人”。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未明确指出死伤人数的限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看出,是根据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地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没有“一刀切”规定处理哪个级别的负责人。同年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就明确指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要注意的是,此法并不适用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该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指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官员和有关部门的处理跟死亡人数无直接相关规定。(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刘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