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RCMrBudp36 china.huanqiu.comarticle基本农田沦为“渣土场”?法院判了/e3pmh1nnq/e7tl4e309基本农田 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可有人却借着“土壤改良”的名义 将基本农田变为“渣土场” 法院如何惩治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某研究院系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的四个地块基本农田的管理使用权人。后经某研究院申请,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在其中26-3地块使用6万立方米一类绿化土(无污染、适合耕种的优质土壤)进行土壤改良。某研究院将土壤改良工作委托给了林某负责。 林某拿到这个项目后,与郑某商议,决定以售卖“土票”的方式,收纳建筑工地的渣土。由郑某负责对外卖“土票”,林某负责在农田现场管理倒土,郑某以每张票400元的价格与林某结算。两人明知涉案地块是基本农田,按规定只能使用一类绿化土进行改良,却为了牟利,放任运输车队在农田里大量倾倒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此外,倾倒的渣土还蔓延到了毗邻的26-1地块,造成该地块严重破坏。倒土行为持续了半年有余。 经查,郑某通过售卖“土票”共获利1337.8万元,其中转账给林某908.3万元。经测绘和鉴定,26-1地块被堆填土压占13086.2平方米,26-3地块被压占166723.6平方米,共计压占毁坏基本农田270亩,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基本农田是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郑某虽然取得了土壤改良的行政批复,但并未按照规范流程实施,而是以售卖“土票”的方式在基本农田上倾倒建筑渣土,擅自将农田改作他用,严重违反了国家耕地监管法规。根据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被告人共同非法压占毁坏基本农田270亩,远超入罪标准,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林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后期外运土方7000立方米、支出费用100余万元,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共同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 鹏法君说法 “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郑某借“土壤改良”之名,通过售卖“土票”的方式在基本农田上倾倒建筑渣土,严重毁损270亩基本农田,非法牟利超千万元,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耕地保护没有“例外”,任何妄图钻法律空子、破坏耕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鹏法君在此提醒,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勿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用途。对于接触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从业人员,更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切莫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供稿:龙岗区法院 作者:胡仿柳 黄晓卿 1776408852842责编:刘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77640885284211[]{"email":"liuqian@huanqiu.com","name":"刘倩"}
基本农田 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可有人却借着“土壤改良”的名义 将基本农田变为“渣土场” 法院如何惩治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某研究院系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的四个地块基本农田的管理使用权人。后经某研究院申请,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在其中26-3地块使用6万立方米一类绿化土(无污染、适合耕种的优质土壤)进行土壤改良。某研究院将土壤改良工作委托给了林某负责。 林某拿到这个项目后,与郑某商议,决定以售卖“土票”的方式,收纳建筑工地的渣土。由郑某负责对外卖“土票”,林某负责在农田现场管理倒土,郑某以每张票400元的价格与林某结算。两人明知涉案地块是基本农田,按规定只能使用一类绿化土进行改良,却为了牟利,放任运输车队在农田里大量倾倒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此外,倾倒的渣土还蔓延到了毗邻的26-1地块,造成该地块严重破坏。倒土行为持续了半年有余。 经查,郑某通过售卖“土票”共获利1337.8万元,其中转账给林某908.3万元。经测绘和鉴定,26-1地块被堆填土压占13086.2平方米,26-3地块被压占166723.6平方米,共计压占毁坏基本农田270亩,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基本农田是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郑某虽然取得了土壤改良的行政批复,但并未按照规范流程实施,而是以售卖“土票”的方式在基本农田上倾倒建筑渣土,擅自将农田改作他用,严重违反了国家耕地监管法规。根据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被告人共同非法压占毁坏基本农田270亩,远超入罪标准,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林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后期外运土方7000立方米、支出费用100余万元,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共同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 鹏法君说法 “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郑某借“土壤改良”之名,通过售卖“土票”的方式在基本农田上倾倒建筑渣土,严重毁损270亩基本农田,非法牟利超千万元,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耕地保护没有“例外”,任何妄图钻法律空子、破坏耕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鹏法君在此提醒,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勿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用途。对于接触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从业人员,更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切莫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供稿:龙岗区法院 作者:胡仿柳 黄晓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