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QjA7unIBaM china.huanqiu.comarticle以假充真、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三亚公布7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e3pmh1nnq/e3pra70uk“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7起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 一、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19年至2025年,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违规将走廊公共区域纳入样板间范围进行装修展示与宣传销售,未就该关键信息向购房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误导消费者作出购房决策。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40000元。 消费提示:样板间设置、户型实际面积、空间权属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购房决策的核心要素。房地产企业将公共区域违规计入样板间并隐瞒实情进行销售,属于典型虚假宣传行为,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破坏房地产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本案警示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真实、完整披露房屋权属、户型、配套等关键信息,严禁隐瞒事实、误导消费。 二、三亚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 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月,三亚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天房洲际”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店铺与区域内知名酒店存在关联,以此获取交易机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旅租店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消费提示:本案为市场经营主体敲响“杜绝搭便车、禁止傍名牌”的警钟。各类经营者应树立自主品牌意识,依法规范使用经营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冒用他人知名名称、品牌混淆视听、误导公众,违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住宿、餐饮等服务时,认真核验经营主体资质、品牌标识,避免因名称混淆遭受消费损失。 三、三亚某古玩店销售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案 2025年1月25日,消费者张先生在三亚某古玩店购买“危地马拉翡翠雕件”“紫罗兰手镯”“野生海水珍珠项链”“角雕释迦牟尼”等7件商品,共计消费27000元。后经专业检验,涉案商品实际为染色石英岩、淡水养殖珍珠等,所谓“犀牛角、虎骨”角雕亦无法证实成分来源,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经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古玩店处以罚款980750元。 消费提示:古玩珠宝市场并非法外之地,行业惯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案警示古玩、珠宝等贵重商品经营者,必须严守质量与诚信底线,如实告知商品材质、来源、鉴定信息,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消费者选购贵重商品时,务必核验正规鉴定证书,通过权威渠道核实商品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三亚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三亚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仿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2瓶,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商行处以罚款12000元,并依法没收全部侵权商品。 消费提示:“国窖”系列商标为国内知名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品牌价值与市场认可度。销售侵权酒类产品,既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本案警示各类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坚守守法诚信经营底线。 五、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 未获有机产品认证 擅自标注“有机”字样误导公众案 2025年2月至3月,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三亚鸿港市场采购普通“散花”蔬菜,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无任何认证材料的情况下,擅自标注为“有机花菜”对外销售,累计销售53.63kg。当事人行为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未经认证擅自标注“有机”标识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4元。 消费提示:有机产品标识受法律保护,标注“有机”字样必须依法取得对应认证,严禁虚假标注、违规使用。消费者选购有机产品时,应仔细查看有机认证标志、有机码及认证机构信息,可通过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公众查询平台核验真伪,避免被虚假标识误导。 六、三亚市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1月,三亚市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违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加工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该中心处以罚款10000元,并依法没收过期调味料。 消费提示: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是民生监管重中之重。本案警示校外托管、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主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采购、贮存、使用全流程关口,定期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原料,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守护未成年人饮食安全。 七、三亚天涯区某海鲜店商业贿赂案 2026年1月,三亚天涯区某海鲜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车辆司机支付“回扣”,诱导司机带领乘客到店消费,变相抬高消费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该店处以罚款200000元。 消费提示: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招揽客源,产生的不正当成本最终会以高价、低质等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严禁以回扣、好处费等方式实施商业贿赂。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出行消费时,警惕车费减免等小恩小惠,不轻信司机、向导诱导,选择明码标价、规范经营的场所理性消费、明白消费。 来源: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773368208152责编:李莹莹三亚日报177336950681611[]{"email":"liyingying@huanqiu.com","name":"李莹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7起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 一、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19年至2025年,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违规将走廊公共区域纳入样板间范围进行装修展示与宣传销售,未就该关键信息向购房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误导消费者作出购房决策。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40000元。 消费提示:样板间设置、户型实际面积、空间权属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购房决策的核心要素。房地产企业将公共区域违规计入样板间并隐瞒实情进行销售,属于典型虚假宣传行为,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破坏房地产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本案警示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真实、完整披露房屋权属、户型、配套等关键信息,严禁隐瞒事实、误导消费。 二、三亚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 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月,三亚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天房洲际”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店铺与区域内知名酒店存在关联,以此获取交易机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旅租店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消费提示:本案为市场经营主体敲响“杜绝搭便车、禁止傍名牌”的警钟。各类经营者应树立自主品牌意识,依法规范使用经营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冒用他人知名名称、品牌混淆视听、误导公众,违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住宿、餐饮等服务时,认真核验经营主体资质、品牌标识,避免因名称混淆遭受消费损失。 三、三亚某古玩店销售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案 2025年1月25日,消费者张先生在三亚某古玩店购买“危地马拉翡翠雕件”“紫罗兰手镯”“野生海水珍珠项链”“角雕释迦牟尼”等7件商品,共计消费27000元。后经专业检验,涉案商品实际为染色石英岩、淡水养殖珍珠等,所谓“犀牛角、虎骨”角雕亦无法证实成分来源,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经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古玩店处以罚款980750元。 消费提示:古玩珠宝市场并非法外之地,行业惯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案警示古玩、珠宝等贵重商品经营者,必须严守质量与诚信底线,如实告知商品材质、来源、鉴定信息,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消费者选购贵重商品时,务必核验正规鉴定证书,通过权威渠道核实商品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三亚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三亚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仿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2瓶,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商行处以罚款12000元,并依法没收全部侵权商品。 消费提示:“国窖”系列商标为国内知名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品牌价值与市场认可度。销售侵权酒类产品,既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本案警示各类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坚守守法诚信经营底线。 五、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 未获有机产品认证 擅自标注“有机”字样误导公众案 2025年2月至3月,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三亚鸿港市场采购普通“散花”蔬菜,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无任何认证材料的情况下,擅自标注为“有机花菜”对外销售,累计销售53.63kg。当事人行为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未经认证擅自标注“有机”标识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4元。 消费提示:有机产品标识受法律保护,标注“有机”字样必须依法取得对应认证,严禁虚假标注、违规使用。消费者选购有机产品时,应仔细查看有机认证标志、有机码及认证机构信息,可通过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公众查询平台核验真伪,避免被虚假标识误导。 六、三亚市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1月,三亚市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违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加工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该中心处以罚款10000元,并依法没收过期调味料。 消费提示: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是民生监管重中之重。本案警示校外托管、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主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采购、贮存、使用全流程关口,定期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原料,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守护未成年人饮食安全。 七、三亚天涯区某海鲜店商业贿赂案 2026年1月,三亚天涯区某海鲜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车辆司机支付“回扣”,诱导司机带领乘客到店消费,变相抬高消费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该店处以罚款200000元。 消费提示: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招揽客源,产生的不正当成本最终会以高价、低质等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严禁以回扣、好处费等方式实施商业贿赂。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出行消费时,警惕车费减免等小恩小惠,不轻信司机、向导诱导,选择明码标价、规范经营的场所理性消费、明白消费。 来源: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