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Ee0joA6a6 china.huanqiu.comarticle成都出台新政:允许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e3pmh1nnq/e3pra70uk11月2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推动存量资源优化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组合供应宗地,商业项目与住宅项目须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同时对原土地出让时明确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赁住房,允许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并上市交易。 原文如下 一、完善商住项目进度挂钩机制 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组合供应宗地,商业项目与住宅项目须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项目可售住宅面积可全部申请销售,但须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拟申请全部销售的项目住宅预售资金进行整体把关,结合后续商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统筹确定须全额监管预售资金的可售住宅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协议对该部分住宅预售资金进行全额监管。其中,住宅项目超出当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要求的预售资金,土地受让人可按商业项目建设进度并报经属地政府同意后申请分批支取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直至商业项目建成投运。存量项目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参照执行,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二、允许存量商办功能兼容转换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等前提下,经权利主体申请,属地住建部门研究论证并报请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允许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管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同时严防“以租代售”。 三、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有条件调整和转让 (一)适当优化调整自持要求 1.对土地受让人已办理不动产权的自持商业物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由原监管主体(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协议书》的由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批准后,可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86号)第三条的现行要求申请调整重新确定最低持有比例,且只能调整一次并对应调整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经评估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程序办理补缴手续。 2.对由原自持比例调整至现行最低持有比例要求的调减部分,企业可分割销售转让。但分割销售的最小转让单元不小于整层或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不得向个人转让销售,分割销售后不得再次分割,严防形成“类住宅”。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可约定一次性补缴或结合分割单元销售进度等分期补缴。 (二)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整体转让。土地受让人自持的商业物业在办理不动产权后,因公司内部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资产剥离单独管理进行资本化运作等需要,需向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整体转让的,经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监管主体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整体转让;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协议书》的,由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整体转让。转让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并应依法缴纳相应税费,承接原有履约责任。 四、推动存量住房实现销售盘活 对原土地出让时明确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且未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租赁住房等奖补的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依土地受让人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论证同意,在按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受理时点分别评估自持物业比例调整前后的市场评估总地价的差额,并就高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允许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并上市交易;对原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上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对外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宗地“限房价”水平。如项目另外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应先完成调整退出等程序。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商报-成都发布记者|闫宇恒 1763735912052责编:王亚天成都发布176373591205211[]{"email":"wangyatian@huanqiu.com","name":"王亚天"}
11月2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推动存量资源优化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组合供应宗地,商业项目与住宅项目须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同时对原土地出让时明确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赁住房,允许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并上市交易。 原文如下 一、完善商住项目进度挂钩机制 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组合供应宗地,商业项目与住宅项目须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项目可售住宅面积可全部申请销售,但须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拟申请全部销售的项目住宅预售资金进行整体把关,结合后续商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统筹确定须全额监管预售资金的可售住宅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协议对该部分住宅预售资金进行全额监管。其中,住宅项目超出当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要求的预售资金,土地受让人可按商业项目建设进度并报经属地政府同意后申请分批支取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直至商业项目建成投运。存量项目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参照执行,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二、允许存量商办功能兼容转换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等前提下,经权利主体申请,属地住建部门研究论证并报请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允许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管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同时严防“以租代售”。 三、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有条件调整和转让 (一)适当优化调整自持要求 1.对土地受让人已办理不动产权的自持商业物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由原监管主体(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协议书》的由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批准后,可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86号)第三条的现行要求申请调整重新确定最低持有比例,且只能调整一次并对应调整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经评估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程序办理补缴手续。 2.对由原自持比例调整至现行最低持有比例要求的调减部分,企业可分割销售转让。但分割销售的最小转让单元不小于整层或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不得向个人转让销售,分割销售后不得再次分割,严防形成“类住宅”。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可约定一次性补缴或结合分割单元销售进度等分期补缴。 (二)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整体转让。土地受让人自持的商业物业在办理不动产权后,因公司内部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资产剥离单独管理进行资本化运作等需要,需向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整体转让的,经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监管主体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整体转让;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协议书》的,由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整体转让。转让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并应依法缴纳相应税费,承接原有履约责任。 四、推动存量住房实现销售盘活 对原土地出让时明确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且未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租赁住房等奖补的配建自持租赁住房,依土地受让人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论证同意,在按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受理时点分别评估自持物业比例调整前后的市场评估总地价的差额,并就高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允许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并上市交易;对原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上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对外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宗地“限房价”水平。如项目另外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应先完成调整退出等程序。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商报-成都发布记者|闫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