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OFawNBQXKE china.huanqiu.comarticle剑指“非法引流直播”“AI模型抄袭” 最高法典型案例为公平竞争划红线/e3pmh1nnq/e7tl4e309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 如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推动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如何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凝聚公平竞争治理共识? 9月8日至12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广泛涉及多领域新技术新业态,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重击“傍名牌”,净化市场环境 登记注册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但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该行为应如何认定? 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插座上具有多个驰名商标。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了登记注册,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五金等,但尚未将该名称进行实际商业使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一、二审判决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包含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某牛王公司主观上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使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但其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 “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当前,直播带货已成为商家和平台的常见销售手段。而“傍名牌”、侵权假冒等现象已经成为直播间的“重灾区”。尤其是部分直播间随意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名牌”,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引流”的行为亟待规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一起“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格外引人注目——被告张某在未取得华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发布了大量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该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销售其他品牌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以被告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严惩“窃密者”,维护公平竞争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企业应如何防范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隐名持股、另立门户等方式盗用商业秘密?法律对“明知故犯”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如何? 本次发布的“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沈某集团与透某公司长期致力于离心压缩机的研发,拥有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及配套选型软件在内的核心技术。被告孙某良、印某洋等人在沈某集团任职期间,即以配偶名义暗中参与成立竞争企业斯某公司,并在2008至2011年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技术资料,用于仿制产品。尽管斯某公司曾于2011年签署停止侵权承诺并取得谅解,但其侵权行为仍持续至案发。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斯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名自然人立即停止使用非法获取的选型软件与叶轮模型数据,并赔偿原告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逾1.66亿元。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和赔偿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以督促侵权人及时全面履行判决。 “孙某良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良等人连带赔偿1.66亿余元,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严格保护,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生态,维护市场机制的活力和有效性。 在生物医药等高研发投入行业,如何界定和保护由多个已知要素组合而成却经深度优化的系统性技术方案?法律应如何辨析“公众知悉的信息组合”与“具有秘密性的整体方案”之间的界限? 本次发布的“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对企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进行了明确。 新西兰艾某公司系分离纯化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技术用于从人体血液细胞中高效提取PR3蛋白。被告孙某原为艾某公司员工,离职后成为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违反保密约定将艾某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使用,更将部分技术内容申请专利导致公开。一审法院认定技术实质相同,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进一步指出,尽管PR3分离纯化属已知方向,但艾某公司的具体操作步骤、试剂配比、参数选择等需经长期优化调试,形成完整高效的生产方案,即使个别信息分散公开,整体方案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境外形成的商业秘密在我国境内予以保护,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方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是人民法院践行中外平等保护原则、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明晰“新规则”,促进行业规范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创新技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新型、复杂、前沿的法律问题。 2020年6月,抖某公司在其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功能可通过AI技术实时将用户照片、视频转换为保持真人比例的漫画风格,上线后受到市场广泛欢迎。2020年8月4日,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抖某公司认为,亿某科公司抄袭其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亿某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亿某科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亿某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指出,抖某公司通过数据训练和参数调校形成的AI模型,是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属于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从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个方面的证据对比看,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亿某科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他人模型参数的行为,不仅规避了自身研发投入,更在短期内形成同质化竞争,分流用户流量,扰乱创新秩序。此种行为违反AI领域的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案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规范引导并重,通过妥善审理涉及数据权益、平台责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产业发展司法需求,引导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乔文心 1757379882907责编:樊羽玮最高人民法院175737988290711[]{"email":"fanyuwei@huanqiu.com","name":"樊羽玮"}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 如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推动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如何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凝聚公平竞争治理共识? 9月8日至12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广泛涉及多领域新技术新业态,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重击“傍名牌”,净化市场环境 登记注册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但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该行为应如何认定? 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插座上具有多个驰名商标。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了登记注册,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五金等,但尚未将该名称进行实际商业使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一、二审判决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包含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某牛王公司主观上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使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但其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 “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当前,直播带货已成为商家和平台的常见销售手段。而“傍名牌”、侵权假冒等现象已经成为直播间的“重灾区”。尤其是部分直播间随意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名牌”,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引流”的行为亟待规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一起“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格外引人注目——被告张某在未取得华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发布了大量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该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销售其他品牌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以被告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严惩“窃密者”,维护公平竞争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企业应如何防范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隐名持股、另立门户等方式盗用商业秘密?法律对“明知故犯”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如何? 本次发布的“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沈某集团与透某公司长期致力于离心压缩机的研发,拥有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及配套选型软件在内的核心技术。被告孙某良、印某洋等人在沈某集团任职期间,即以配偶名义暗中参与成立竞争企业斯某公司,并在2008至2011年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技术资料,用于仿制产品。尽管斯某公司曾于2011年签署停止侵权承诺并取得谅解,但其侵权行为仍持续至案发。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斯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名自然人立即停止使用非法获取的选型软件与叶轮模型数据,并赔偿原告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逾1.66亿元。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和赔偿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以督促侵权人及时全面履行判决。 “孙某良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良等人连带赔偿1.66亿余元,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严格保护,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生态,维护市场机制的活力和有效性。 在生物医药等高研发投入行业,如何界定和保护由多个已知要素组合而成却经深度优化的系统性技术方案?法律应如何辨析“公众知悉的信息组合”与“具有秘密性的整体方案”之间的界限? 本次发布的“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对企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进行了明确。 新西兰艾某公司系分离纯化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技术用于从人体血液细胞中高效提取PR3蛋白。被告孙某原为艾某公司员工,离职后成为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违反保密约定将艾某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使用,更将部分技术内容申请专利导致公开。一审法院认定技术实质相同,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进一步指出,尽管PR3分离纯化属已知方向,但艾某公司的具体操作步骤、试剂配比、参数选择等需经长期优化调试,形成完整高效的生产方案,即使个别信息分散公开,整体方案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境外形成的商业秘密在我国境内予以保护,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方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是人民法院践行中外平等保护原则、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明晰“新规则”,促进行业规范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创新技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新型、复杂、前沿的法律问题。 2020年6月,抖某公司在其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功能可通过AI技术实时将用户照片、视频转换为保持真人比例的漫画风格,上线后受到市场广泛欢迎。2020年8月4日,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抖某公司认为,亿某科公司抄袭其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亿某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亿某科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亿某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指出,抖某公司通过数据训练和参数调校形成的AI模型,是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属于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从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个方面的证据对比看,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亿某科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他人模型参数的行为,不仅规避了自身研发投入,更在短期内形成同质化竞争,分流用户流量,扰乱创新秩序。此种行为违反AI领域的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案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规范引导并重,通过妥善审理涉及数据权益、平台责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产业发展司法需求,引导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乔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