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NOfEcfQ6CR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引以为戒!卡小事大,帮人拨打“引流”电话被查处/e3pmh19vt/e3prv5gfn无任何门槛只要使用自己的电话卡拨打几个电话就能轻松赚钱这样的“好工作”就问你心动不心动?警惕!!!你摊上大事了典型案例近日崂山派出所经过缜密调查成功抓获一名“帮信”嫌疑人经查辖区某学校学生小明(化名)为了快速偿还欠款在某网络平台寻找兼职工作期间被犯罪分子用话术诱导使用名下电话卡拨打“引流”电话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特定支持、帮助并获得报酬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什么是“两卡”?“两卡”广义上指电话卡和银行卡。如果更加细致的区分,电话卡指的是各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指的是开办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警方提示勿当“两卡”犯罪“工具人”现实生活中,部分在校学生或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因贪图蝇头小利,一不小心成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锒铛入狱,悔不当初。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作为实名认证的通讯或支付工具,出租、出借、出售都有可能涉嫌“两卡”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广大群众切勿因为贪图小利触摸法律的高压线。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避免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来源|荣成警方在线1751869122406责编:王亚天威海公安175186912240611[]{"email":"wangyatian@huanqiu.com","name":"王亚天"}
无任何门槛只要使用自己的电话卡拨打几个电话就能轻松赚钱这样的“好工作”就问你心动不心动?警惕!!!你摊上大事了典型案例近日崂山派出所经过缜密调查成功抓获一名“帮信”嫌疑人经查辖区某学校学生小明(化名)为了快速偿还欠款在某网络平台寻找兼职工作期间被犯罪分子用话术诱导使用名下电话卡拨打“引流”电话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特定支持、帮助并获得报酬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什么是“两卡”?“两卡”广义上指电话卡和银行卡。如果更加细致的区分,电话卡指的是各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指的是开办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警方提示勿当“两卡”犯罪“工具人”现实生活中,部分在校学生或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因贪图蝇头小利,一不小心成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锒铛入狱,悔不当初。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作为实名认证的通讯或支付工具,出租、出借、出售都有可能涉嫌“两卡”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广大群众切勿因为贪图小利触摸法律的高压线。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避免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来源|荣成警方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