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cMBTq2qc6 china.huanqiu.comarticle超大型平台要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 让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网上中国)/e3pmh1nnq/e7tl4e309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平台将主要分为6大类、3个级别。《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专家表示,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互联网平台拟分为6类3级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之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达193家,比2015年新增126家。从价值规模看,2015-2019年,中国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957亿美元增长到2.35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1.1%。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在凸显,如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安全存在风险等。 为更好推动中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6大类。 同时,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3个级别。其中,超级平台的具体标准为: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6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万亿元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强调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实施合理的分级分类的规范要求,而不是各种类型的平台“一刀切”,这是一种更加务实的做法,尤其是区分超级平台与其他平台,使得监管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说,“超级平台”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深化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规范自身行为。 平台主体责任要求更细化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共有35条,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明确了不同的主体责任。其中,前9条针对超大型平台,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安全审计、促进创新等9个方面,对超大型平台提出要求。对其他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信息核验、记录、公示,平台内用户管理,平台内容管理等26项应履行的义务。 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监管部门与主要的平台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监督和合规经营的指导关系,有重要价值。特别是超大型平台,由于其在用户规模、数据、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具有更强的限制竞争能力,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从国际背景看,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实施了更大力度的监管,要求这些平台承担起“数字看门人”职责,履行好社会责任。例如,德国对大型平台拒绝开放生态、屏蔽竞争对手、妨碍跨平台竞争、自我优待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通过确定“事前监管”制度的方式,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需要执行的“事前义务”,即在监管部门发现平台有违规行为之前就对平台提出要求或者禁止某些行为。 近期受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也被纳入《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例如“算法规制”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劳动者保护”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保护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取公平、合理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权利,不得限制其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旭认为,《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行业强化反垄断的呼吁,要求更细化,又有利于中国企业更好参与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更好地在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消费者权益将进一步保障 强制用户“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在无正当理由前提下限制识别和正常访问其他平台的网址链接、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普通用户遭遇的这些烦恼,将在《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平台用户的基本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据了解,《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配合发力。《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平台进行分级的依据之一是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的限制或阻碍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分别具有超强限制能力和较强限制能力。《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严格要求。例如,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开放生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定期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风险进行评估等;要求其他平台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服务等。 业内人士认为,两份指南为互联网平台划出了“红线”,为企业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套标准,增加了确定性。对政府来说,体现了坚持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有利于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两份指南正式施行后,将引导未来互联网行业监管方向,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用户各项权益。1637104963507责编:韩雯雯人民日报海外版163710496350711[]{"email":"hanwenwen@huanqiu.com","name":"韩雯雯"}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平台将主要分为6大类、3个级别。《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专家表示,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互联网平台拟分为6类3级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之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达193家,比2015年新增126家。从价值规模看,2015-2019年,中国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957亿美元增长到2.35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1.1%。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在凸显,如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安全存在风险等。 为更好推动中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6大类。 同时,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3个级别。其中,超级平台的具体标准为: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6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万亿元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强调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实施合理的分级分类的规范要求,而不是各种类型的平台“一刀切”,这是一种更加务实的做法,尤其是区分超级平台与其他平台,使得监管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说,“超级平台”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深化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规范自身行为。 平台主体责任要求更细化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共有35条,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明确了不同的主体责任。其中,前9条针对超大型平台,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安全审计、促进创新等9个方面,对超大型平台提出要求。对其他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信息核验、记录、公示,平台内用户管理,平台内容管理等26项应履行的义务。 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监管部门与主要的平台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监督和合规经营的指导关系,有重要价值。特别是超大型平台,由于其在用户规模、数据、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具有更强的限制竞争能力,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从国际背景看,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实施了更大力度的监管,要求这些平台承担起“数字看门人”职责,履行好社会责任。例如,德国对大型平台拒绝开放生态、屏蔽竞争对手、妨碍跨平台竞争、自我优待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通过确定“事前监管”制度的方式,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需要执行的“事前义务”,即在监管部门发现平台有违规行为之前就对平台提出要求或者禁止某些行为。 近期受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也被纳入《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例如“算法规制”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劳动者保护”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保护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取公平、合理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权利,不得限制其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旭认为,《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行业强化反垄断的呼吁,要求更细化,又有利于中国企业更好参与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更好地在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消费者权益将进一步保障 强制用户“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在无正当理由前提下限制识别和正常访问其他平台的网址链接、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普通用户遭遇的这些烦恼,将在《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平台用户的基本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据了解,《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配合发力。《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平台进行分级的依据之一是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的限制或阻碍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分别具有超强限制能力和较强限制能力。《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严格要求。例如,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开放生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定期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风险进行评估等;要求其他平台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服务等。 业内人士认为,两份指南为互联网平台划出了“红线”,为企业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套标准,增加了确定性。对政府来说,体现了坚持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有利于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两份指南正式施行后,将引导未来互联网行业监管方向,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用户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