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yOXKggEqGX china.huanqiu.comarticle最高可奖900万!济南中院发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e3pmh1nnq/e3pmh1obd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霞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秋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 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71号。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被执行人: 于明杰,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新村3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102196502282538。被执行人: 吴华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小区东区二区富华园1号楼3单元5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32197408026423。被执行人: 杨德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中联花园16号楼3单元4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29196807126015。被执行人: 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水,董事长。执行案号: (2020)鲁01执恢11号。执行依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 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其中,被执行人吴华萍在388万元、被执行人杨德强在300万元、被执行人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执行标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悬赏金额: 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9256617、89256651。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济南中院执行局 1590481205608责编:刘倩济南中院159048120560810[]//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e1f4a0442aef54532e42ade83bc28006.png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霞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秋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 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71号。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被执行人: 于明杰,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新村3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102196502282538。被执行人: 吴华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小区东区二区富华园1号楼3单元5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32197408026423。被执行人: 杨德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中联花园16号楼3单元4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29196807126015。被执行人: 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水,董事长。执行案号: (2020)鲁01执恢11号。执行依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 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其中,被执行人吴华萍在388万元、被执行人杨德强在300万元、被执行人泰安开发区普瑞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执行标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悬赏金额: 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9256617、89256651。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济南中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