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dz2m china.huanqiu.comarticle上海政府发布三项通告加强进博会期间安全检查和管理/e3pmh1nnq/e3pmh1obd市政府发布三项通告,加强进博会期间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据上海发布,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还有不到一个月就将拉开帷幕。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今天发布《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三项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进一步加强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临查抽检,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为维护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13类。二、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三、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信息登记,其中,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上海公安机关的“智能无人机管控系统”(https://wrj.police.sh.cn)上进行实名登记;其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由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信息登记。四、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必须依法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进博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支弹药销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 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入库封存。二、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但涉及国计民生的剧毒化学品及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三、剧毒化学品确因涉及国计民生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于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在本市道口运输通行的,应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单位名单,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于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从14个危险物品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参照本条管控措施执行。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1539329520000责编:秦璐敏东方网153932952000011["9CaKrnKdwq5"]{"email":"qinlumin@huanqiu.com","name":"秦璐敏"}
市政府发布三项通告,加强进博会期间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据上海发布,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还有不到一个月就将拉开帷幕。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今天发布《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三项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进一步加强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临查抽检,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为维护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13类。二、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三、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信息登记,其中,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上海公安机关的“智能无人机管控系统”(https://wrj.police.sh.cn)上进行实名登记;其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由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信息登记。四、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必须依法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进博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支弹药销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 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入库封存。二、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但涉及国计民生的剧毒化学品及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三、剧毒化学品确因涉及国计民生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于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在本市道口运输通行的,应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单位名单,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于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从14个危险物品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参照本条管控措施执行。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