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3名村干部挪用公款获刑仍任领导(图)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生活新报 网友评论条进入论坛 2008-01-28 13:10
县人大代表
“罪犯还行使选举权不可思议”
更多的村民主要反映了三名罪犯在被判刑后依旧在主持村委会和村小组村务的问题。
其中的一位县人大代表称,王光明、张家荣和施庆朝从被判刑后到1月24日被宣布党纪、政纪处理的前一天,始终没有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依然行使着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职权。在判刑一个多月中,先后主持和安排过村委会副主任召开了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会议,其中规模比较大的会议共有三次,同时,还在去年12月25日后参加了镇长和镇人大主席的换届选举。在这些大大小小的会务和繁琐的村政事务活动中,身为罪犯的他依然和从前一样,在很多公开场合,人们依旧管他叫“王书记”和“王主任”,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过。
就在镇上开会期间,“王书记”还被安排作为联络三营村委会和草甸村委会一个村民小组代表的临时负责人。
“见到身为罪犯的王光明还能行使选举权,我觉得很新鲜,同时也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不过这样的事情,我们作为本地人,当然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位县人大代表如此描述她当时的内心感受。
记者随后还从前三营村委会副主任(现为代理村委会主任)陆升口中证实,从王光明被判刑到被宣布开除党籍、停止村委会干部职务约1个半月的时间内,确实在行使着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领导的职务;张家荣和施庆朝也仍然没有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
汤池镇
“忙开两会未及时处理”
在汤池镇政府,记者见到了该镇党委开除王光明和施庆朝党籍的两份处分决定。一份上写着:经县人民法院2007年12月6日审理查明,2004年9月,王光明因个人在昭通修路资金不足,与七孔坡村民小组组长张家荣、村两委委员、出纳施庆朝商量后,以七孔坡村民小组和张家荣名义,用村小组70万元存单质押,从汤池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于个人工
程开支。到2006年10月11日,王光明偿还了本息共计343084元。案发后,王光明和施庆朝主动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王光明和施庆朝有期徒刑3年,对王光明缓刑5年,刑期从2007年12月6日至2012年12月5日止;对施庆朝缓刑3年,刑期从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止。
而另一份则注明:根据《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汤池镇党委讨论后报请县纪委、县纪委常委会于2007年1月23日讨论同意,分别给予王光明和施庆朝开除党籍的处分。
问及该镇副镇长张明华当地党委和政府为何让3名正在服刑的村官非法行政一个多月时,他说,当时党委和政府并不知道他们被判刑的问题,知道以后又忙于召开“两会”,才没有时间及时处理此事。
汤池镇人大主席表示,三营村委会包括主要领导在内的3名官员由于触犯刑律,已被法院依法判刑,当地党委和政府已及时开除了王、施两人的党籍,免去王光明的党总支书记,同时还停止了他们3人在村委会的行政职务。由于其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是通过村民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无权免除,只能暂时停止。下一步,他们将协同公安、司法组成工作组与村两委成员交换意见,走访所有村民代表,走访重点群众,充分了解群众意见,初步形成大体领导班子的方案。
律师说法
严重违反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
就此,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律师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罚条例,作为一名党员涉嫌犯罪,在判决之前就应当由乡镇一级党委立即向上一级党委上报批准开除党籍。根据相关的需要对人大代表的批捕,也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决议。人民的代表应该是优秀的人,在判决生效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根本不能再履行人民代表的权力,判决生效后,犯罪人还依然行使其行政权力,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组织法。
本版文 本报记者/赵传灯 熊波 本版图 本报记者/张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