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r6zx作者:李禾china.huanqiu.comarticle刑法修改引关注 专家称药家鑫案可能不核准死刑/e3pmh1nnq/e3pmtdr7f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张海林 | 北京报道2010年8月底,出租车司机蒋某与乘客赵姓女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遂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将其杀害并抛尸。2011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法庭判处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处以限制减刑的案件。此次修正案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齐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改为死缓限制减刑,“但绝不会便宜他,最起码要服刑27年以上。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延长刑期为替代,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引人关注的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业内人士指出,因贪腐等原因落马的官员服刑之后,往往进入信息不透明阶段,而当下的减刑制度尚存随意性的空间,难免引发社会担忧。免死之后“牢底坐穿”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机构废除死刑的“试水”行为获学界一致赞同,被认为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的转变。近年来,慎杀、少杀渐成我国司法机关的主导理念。这几年最高法院对死刑控制得很严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基本控制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此次刑法修改,并非简单减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减死刑罪名和限制减刑是同时并进的,这是为了缓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更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按照之前《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其中关键在于,“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生刑偏轻导致减刑假释人员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屡次出现。今年4月13日,山东泰安开枪袭警案主犯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而这并非他第一次身负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开枪杀人被判无期,但不到5年就出狱了。如今,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的规定,刘建军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国外的终身监禁。虽然限制减刑年限规定被高度评价,但具体细则尚待明确。“法院对于死缓罪犯是否限制减刑有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法官在权力寻租上提供了机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开建议,应在“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处设定条件,“但此次修正案里没有这样提”。1305495540000责编:佚名瞭望东方周刊130549554000011[]
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张海林 | 北京报道2010年8月底,出租车司机蒋某与乘客赵姓女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遂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将其杀害并抛尸。2011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法庭判处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处以限制减刑的案件。此次修正案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齐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改为死缓限制减刑,“但绝不会便宜他,最起码要服刑27年以上。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延长刑期为替代,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引人关注的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业内人士指出,因贪腐等原因落马的官员服刑之后,往往进入信息不透明阶段,而当下的减刑制度尚存随意性的空间,难免引发社会担忧。免死之后“牢底坐穿”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机构废除死刑的“试水”行为获学界一致赞同,被认为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的转变。近年来,慎杀、少杀渐成我国司法机关的主导理念。这几年最高法院对死刑控制得很严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基本控制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此次刑法修改,并非简单减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减死刑罪名和限制减刑是同时并进的,这是为了缓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更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按照之前《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其中关键在于,“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生刑偏轻导致减刑假释人员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屡次出现。今年4月13日,山东泰安开枪袭警案主犯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而这并非他第一次身负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开枪杀人被判无期,但不到5年就出狱了。如今,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的规定,刘建军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国外的终身监禁。虽然限制减刑年限规定被高度评价,但具体细则尚待明确。“法院对于死缓罪犯是否限制减刑有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法官在权力寻租上提供了机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开建议,应在“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处设定条件,“但此次修正案里没有这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