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一听”息访制
到政府信访部门上访的,“三级审理”程序走完后,上访人仍不服的;因涉诉案件到法院、检察院上访的,对法院一、二审判决不服,对申诉案件处理结果仍不服的(三次审理),人大可牵头进行听证。
人大听证会参加的部门、人员、专家全面,程序科学,在“三审”的基础上彻底搞清一个上访案件是可以办到的。听证结果明确的,视为应该息访。
对确有冤情的,本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并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
对无理上访的,将听证结论书面通知申请听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部门,并上网公布。做好明理释法、思想疏导工作,劝其停访息诉。如上访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继续上访的,有关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非正常上访并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及检察机关抗诉分别做出了规定,但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对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作出次数和审级的限制。
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省委政法委《××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规定》系党委文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系行政法规,但其法律效力低于三大诉讼法。二者中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目前关于“非正常上访”尚无明确法律界定,所以在实践中非正常上访终结常遭遇尴尬,法官不理直气壮,有的上访人不接受终结结果,有的机关也不认可。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立法上确立非正常上访终结制度,界定非正常上访的涵义,使非正常上访案件终结有法可依。同时要使上访人知道怎样通过合法程序反映诉求,也要明白非正常上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信访活动正常有序。(作者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