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ne2g china.huanqiu.comarticle河南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 被批四不像/e3pmh1nnq/e3pmtdr7f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审判席两边增设了“人民陪审团”席位,1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全程参与庭审,并向主审法官提交了评审意见,作为合议庭判决的重要参考。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此次人民陪审团的成员中,有村支书、厂长、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保卫科长、长途汽车站职工,还有无明确单位和社会职务的普通群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透露,这种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的尝试,从去年起就在河南6个中院开始试点。今年,这项试点工作还将在全省全面推进。未受过刑罚的公民都可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团成员在开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王建强因琐事与他人打架斗殴,最终导致被害人孙某死亡,畏罪潜逃5年后被捕。庭审结束后,法庭上的11名陪审团成员集体离席讨论,15分钟后由陪审团团长丁建设宣布陪审团意见:“王建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好,事出有因,并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案发后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陪审团建议刑期应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随后,法庭当庭宣判:王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建强当庭表示不上诉。据记者了解,去年,河南省高院经过反复论证,出台了《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都可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试点方案》,每个基层法院必须配备不低于5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由23岁至70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推荐的群众代表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群众,也可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人~30人,并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人~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庭审中,陪审团可向被告人发问,但需将问题书面递交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陪审团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全体成员签名后递交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采纳意见情况应在合议笔录中显示。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一般应当庭由团长宣读,但如果与合议庭的裁决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则不当庭宣读及审判,需报请审委会研究或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决定。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未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安排陪审员的食宿,避免其与原被告任何一方解除,法院承担交通误餐费。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介绍说,从2009年6月起试点工作推开至今,河南省已有107件刑事案件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审理,参与进来的陪审团成员已达1000余名。这些案件无一起出现信访告状现象,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判是非、断曲直,揭开了刑事审判的神秘面纱,促进了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也让社会公众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审判,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田立文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现在已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什么还要重新设立陪审团制度?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整以及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比如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以现任法官人数为基准确定,数量有限,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司法实践中不能保证随机选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有的陪审员已经变相成为‘编外法官’;陪审员文化程度底线为大专文化,把广大农村普通群众和城市基层群众排除在选任范围之外,无法体现民众的广泛参与;还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普遍存在等等。在这次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和委员就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张立勇说,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和发展。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现成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总结,不断丰富,在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再形成相对完备的制度。“我们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就是要为将来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参考。”农民也进陪审团?有法官提出: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普通民众,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懂法律条文,如果胡乱发表意见,特别是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矛盾,不是在影响法院工作吗?对此,张立勇则说:“恰恰是这一点才证明了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大家要认识到,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听与不听,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决不能犯掩耳盗铃的错误。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让法官近距离了解群众的看法,便于我们合理吸纳群众的意见,从而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判决。”“另外,人民陪审团是由多位来自各阶层、各团体的群众代表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可能也不一致,我们正好可以全面掌握各种意见。如果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都一致,而与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有矛盾,有冲突,我们就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了,是不是我们的意见有问题。”“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团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我们规定如果陪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案件就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如果审委会讨论后还是不一致,就要求我们在裁判说理、判后答疑时,要更有针对性地论述。假如类似的10个案件都不一致,我们就要反思了,就要检讨自己了,是不是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在掌握案情、适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贴近社情民意上存在问题?假如对于大多数同类型案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与法院总是不一致,我们就要研究,是不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不是我们贯彻的司法政策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我们就要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张立勇说,这些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具备很高的司法水平,因为最初的法律源于道德,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要切合人民群众的常识性认知。“当然,在开庭前,我们还是会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资料给他们,让他们提前‘预习功课’。”张立勇同时强调,但这绝不会影响案件的裁判。“毕竟法院的审判组织还是合议庭,审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道德。当人民审判团的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时,合议庭可采纳合理的部分。陪审团不是裁判而是还民表达权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出处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审制,也不像日法的参审制,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是个四不像的东西。据介绍,在日法等实行参审制度的国家,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于这种“参审制”。而陪审团制度早已在英美国家开展多年,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他们行使事实认定权,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对嫌疑人适用法律量刑等进行判决。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对此,张立勇说,推行人民陪审团确实没有给予陪审团实质性的裁判权,但是推行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意义是让更多公民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审判。不仅仅是道听途说、无障碍旁听、浏览网上文书、看视频直播,而是真正参与进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他表示,下一步,要在案件类型上有新的突破,扩大“人民陪审团”制度在社会关注度高、双方矛盾激化、涉及群众利益和可能判处无罪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们正在酝酿,在刑事审判领域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将在行政、民事及执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1270600740000责编:佚名中国青年报127060074000011[]{"email":"anonymous@huanqiu.com","name":"佚名"}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审判席两边增设了“人民陪审团”席位,1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全程参与庭审,并向主审法官提交了评审意见,作为合议庭判决的重要参考。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此次人民陪审团的成员中,有村支书、厂长、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保卫科长、长途汽车站职工,还有无明确单位和社会职务的普通群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透露,这种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的尝试,从去年起就在河南6个中院开始试点。今年,这项试点工作还将在全省全面推进。未受过刑罚的公民都可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团成员在开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王建强因琐事与他人打架斗殴,最终导致被害人孙某死亡,畏罪潜逃5年后被捕。庭审结束后,法庭上的11名陪审团成员集体离席讨论,15分钟后由陪审团团长丁建设宣布陪审团意见:“王建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好,事出有因,并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案发后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陪审团建议刑期应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随后,法庭当庭宣判:王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建强当庭表示不上诉。据记者了解,去年,河南省高院经过反复论证,出台了《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都可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试点方案》,每个基层法院必须配备不低于5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由23岁至70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推荐的群众代表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群众,也可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人~30人,并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人~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庭审中,陪审团可向被告人发问,但需将问题书面递交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陪审团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全体成员签名后递交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采纳意见情况应在合议笔录中显示。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一般应当庭由团长宣读,但如果与合议庭的裁决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则不当庭宣读及审判,需报请审委会研究或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决定。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未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安排陪审员的食宿,避免其与原被告任何一方解除,法院承担交通误餐费。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介绍说,从2009年6月起试点工作推开至今,河南省已有107件刑事案件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审理,参与进来的陪审团成员已达1000余名。这些案件无一起出现信访告状现象,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判是非、断曲直,揭开了刑事审判的神秘面纱,促进了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也让社会公众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审判,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田立文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现在已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什么还要重新设立陪审团制度?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整以及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比如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以现任法官人数为基准确定,数量有限,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司法实践中不能保证随机选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有的陪审员已经变相成为‘编外法官’;陪审员文化程度底线为大专文化,把广大农村普通群众和城市基层群众排除在选任范围之外,无法体现民众的广泛参与;还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普遍存在等等。在这次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和委员就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张立勇说,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和发展。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现成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总结,不断丰富,在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再形成相对完备的制度。“我们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就是要为将来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参考。”农民也进陪审团?有法官提出: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普通民众,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懂法律条文,如果胡乱发表意见,特别是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矛盾,不是在影响法院工作吗?对此,张立勇则说:“恰恰是这一点才证明了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大家要认识到,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听与不听,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决不能犯掩耳盗铃的错误。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让法官近距离了解群众的看法,便于我们合理吸纳群众的意见,从而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判决。”“另外,人民陪审团是由多位来自各阶层、各团体的群众代表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可能也不一致,我们正好可以全面掌握各种意见。如果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都一致,而与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有矛盾,有冲突,我们就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了,是不是我们的意见有问题。”“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团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我们规定如果陪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案件就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如果审委会讨论后还是不一致,就要求我们在裁判说理、判后答疑时,要更有针对性地论述。假如类似的10个案件都不一致,我们就要反思了,就要检讨自己了,是不是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在掌握案情、适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贴近社情民意上存在问题?假如对于大多数同类型案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与法院总是不一致,我们就要研究,是不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不是我们贯彻的司法政策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我们就要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张立勇说,这些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具备很高的司法水平,因为最初的法律源于道德,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要切合人民群众的常识性认知。“当然,在开庭前,我们还是会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资料给他们,让他们提前‘预习功课’。”张立勇同时强调,但这绝不会影响案件的裁判。“毕竟法院的审判组织还是合议庭,审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道德。当人民审判团的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时,合议庭可采纳合理的部分。陪审团不是裁判而是还民表达权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出处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审制,也不像日法的参审制,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是个四不像的东西。据介绍,在日法等实行参审制度的国家,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于这种“参审制”。而陪审团制度早已在英美国家开展多年,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他们行使事实认定权,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对嫌疑人适用法律量刑等进行判决。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对此,张立勇说,推行人民陪审团确实没有给予陪审团实质性的裁判权,但是推行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意义是让更多公民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审判。不仅仅是道听途说、无障碍旁听、浏览网上文书、看视频直播,而是真正参与进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他表示,下一步,要在案件类型上有新的突破,扩大“人民陪审团”制度在社会关注度高、双方矛盾激化、涉及群众利益和可能判处无罪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们正在酝酿,在刑事审判领域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将在行政、民事及执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