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mZvt作者:朱稳坦china.huanqiu.comarticle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受贿报复陷害举报人被判死缓/e3pmh1nnq/e3pmtdr7f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报复陷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当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案件宣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案情先后五十次受贿359万余元,打击报复举报人致其自缢身亡。记者: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和张治安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请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新闻发言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张治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十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此外,2007年8月,张治安编造了举报李国福有关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对李国福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国福打击报复的目的。 汪成明知张治安报复举报人李国福而迎合张治安,滥用检察权,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利用上述举报信,安排检察人员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时,在张治安指使下,汪成又安排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张治安不仅受贿数额巨大,还同时具有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治安身为地方党政机关领导,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索取、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治安为报复举报人,伙同汪成滥用职权,编造事由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应依法从严惩处。定罪滥用职权、相互串通、假公济私,实施报复陷害,构成报复陷害罪。记者: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请问法院对张、汪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现行法律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新闻发言人:检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设立了报复陷害罪。在本案中,张治安获知李国福系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人后,产生报复陷害的犯罪故意,汪成在明知张治安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为迎合张而滥用检察权打击报复举报人。两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作为一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客观上滥用职权、相互串通、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违法立案查处,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举报人李国福自杀的严重后果。张治安、汪成的共同犯罪行为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遂依法以报复陷害罪对两人定罪量刑。宣判张治安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法院综合考虑其受贿数额、情节及亲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赃款等因素,对其判处死缓。记者:法院在对张治安、汪成处刑时是基于哪些理由?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张治安受贿数额巨大,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且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张治安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张治安受贿的数额、情节及其亲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赃款等因素,对其以受贿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一贯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1265656800000责编:佚名京华时报126565680000011[]{"email":"anonymous@huanqiu.com","name":"佚名"}
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报复陷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当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案件宣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案情先后五十次受贿359万余元,打击报复举报人致其自缢身亡。记者: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和张治安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请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新闻发言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张治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十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此外,2007年8月,张治安编造了举报李国福有关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对李国福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国福打击报复的目的。 汪成明知张治安报复举报人李国福而迎合张治安,滥用检察权,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利用上述举报信,安排检察人员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时,在张治安指使下,汪成又安排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张治安不仅受贿数额巨大,还同时具有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治安身为地方党政机关领导,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索取、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治安为报复举报人,伙同汪成滥用职权,编造事由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应依法从严惩处。定罪滥用职权、相互串通、假公济私,实施报复陷害,构成报复陷害罪。记者: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请问法院对张、汪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现行法律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新闻发言人:检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设立了报复陷害罪。在本案中,张治安获知李国福系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人后,产生报复陷害的犯罪故意,汪成在明知张治安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为迎合张而滥用检察权打击报复举报人。两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作为一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客观上滥用职权、相互串通、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违法立案查处,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举报人李国福自杀的严重后果。张治安、汪成的共同犯罪行为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遂依法以报复陷害罪对两人定罪量刑。宣判张治安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法院综合考虑其受贿数额、情节及亲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赃款等因素,对其判处死缓。记者:法院在对张治安、汪成处刑时是基于哪些理由?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张治安受贿数额巨大,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且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张治安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张治安受贿的数额、情节及其亲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赃款等因素,对其以受贿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一贯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