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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犯嫖娼 警察才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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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已经是司空见惯、稀松平常的事情啦,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啦。然而,警察带着在押犯外出嫖娼的事情,的确让人耳目一新、大开眼界、为之惊讶、为之愤怒。


  《成都商报》11月11日报道:渠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二级警督唐某因涉嫌私带在押罪犯外出,并放任嫖娼一案近日审结。渠县人民法院以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有些人为了敛财,人格、良心、党性、法律等等通通都可以出卖。唐某是副科级侦查员、二级警督,身为看守所监管民警,理应知法、守法,可是他屎壳郎掉油缸——香臭不分,和在押犯两股脏水交汇在一起——同流合污,胆大包天、肆意妄为,竟然擅自同意和私自带领在押罪犯离开监管场所,并放任罪犯从事嫖娼活动,严重破坏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然而,法院却以其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一审判决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样的判决简直是开国际玩笑,根本就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执法人员犯法从轻处罚,简直就是乌龟屁股栓绳——扯王八蛋(淡),这样做如何能达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效果呢?在我看来,这个案件应该重判,并且还要顺藤摸瓜深入调查,说不定还能抓到幕后的“鳄鱼”呢?


  常言道:“拔出萝卜带出泥。”可是,这件事情虽然拔出萝卜啦,但是并没有带出泥。唐某只是一个傀儡,他身后的操纵者毫发未损,依然稳坐钓鱼台,这真是尼姑生孩子——岂有此理。在押犯从看守所就能向外打电话、民警就能私自带着在押犯外出嫖娼,如果不是一脚踢出个屁来——赶巧了碰上“扫黄”行动,这样的事情根本就不会暴露,还会接连不断地上演。那么,看守所的所长、公安局的局长等上级领导就没有责任吗?他们为什么没有受到惩罚呢?难道问责制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吗?由是观之,唐某只是一个替罪羊,背后的主谋必须受到严惩。否则,广大的人民群众能置之不理、善罢甘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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