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商总局官员因外资审批窝案相继落马
欲壑难填 插手并购
十几年如一日的细水长流,似乎仍不能满足郭京毅们的胃口。2003年升任条法司副司长之后,利用审批体制的巨大模糊空间和对要害岗位的把持,郭京毅们开始插手金额更大的外企并购案。
郭京毅被“双规”后,舆论普遍导向为“立法腐败”,可能涉及的法规指向了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又称10号文)。
2003年规定的主要起草人为思峰所的合伙人刘阳,当时他是郭京毅的属下,供职于条法司外资法律处。法规公布之后,刘阳留学国外,回国后加入思峰;而2006年的10号文,据说是在张玉栋的书桌上完成的基本框架。
不过,这种说法没有得到南方周末采访的大部分律师和相关部门官员的认可。在他们看来,10号文由六部委联发,不可能六部委一起买通;况且任何一部法规惠及的都是针对一个群体的管理规则,群体贿赂立法者修改法规几乎完全不具可操作性。
“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通过立法,郭为未来创造了一个可以插手的空间;通过原则性的模糊规定,为未来对条文的解释和执行留下更大的裁量空间,实际上就是利用审批权寻租。”一位律师这样总结道。
这个被创造出的空间,有业内人士认为是把原本灰色的“红筹模式”阳光化,并纳入商务部的审批权限之中。
这是一种境内公司为了实现海外上市或者在境外融资,在境外设立一个代为持股的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公司的模式。
1990年代中期这种模式已经开始出现,但始终缺乏国家监管,直至2003年的商务部暂行规定要求境外公司返程收购时,要向商务部报批。10号文随后又增加了股权收购方式,更加灵活。
一直以来,业界普遍评价暂行规定规范了这一模式,是立法的进步。但当商务部赋予了自己审批该模式的权力后,碰到具体的案例,司法解释的空间就变得无限大。
根据有关法规,外资不能进入中国房地产业。但当外资基金找到郭京毅后,郭予以放行,并解释为该外资并购的是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并非房地产企业,只是旗下拥有房地产公司而已。郭由此得到的回报是480万元。
事实上,知情人士透露,近几年来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数起外资并购案,几乎都是聘请思峰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律师费用均高达几百万元。
有趣的是,两年前的一个引起轩然大波并最终失败的外企并购案,外方的第一次申请就没有通过郭京毅,等到第二次申请时联系了郭,但未及成功郭即被“双规”。
插手并购案后,郭等人的收入剧增,这从思峰所的关联公司思峰投资就能看出。2005年前该公司营业额最高不过11万元,却在2005年翻了20倍,2006年又翻了5倍,达1098万元。
除了收受贿赂,郭京毅还通过在合适时点买卖并购公司的股票获利。2007年郭京毅接手一个并购案后买入股票,由于并购双方事先得到了比较肯定的答复,股票在二级市场暴涨,待到郭签字之前卖出该股,股价已经足足翻了四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