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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国记者采访不再必须由国内单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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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8日电 10月17日晚,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举行中外记者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做出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外交部网站刊出的记者会答问内容。


  刘建超:大家晚上好!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新条例于10月17日起施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第4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原条例)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第47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奥运《规定》)同时废止。


  新条例是本着改革、开放、进步的精神制定的。新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新条例同1990年公布的条例相比有了重大变化。比如,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等。


  外交部继续主管外国记者事务,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外国记者事务,外交部和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愿继续同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开展建设性合作。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将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帮助和服务。


  我愿在此重申,中国政府欢迎外国记者来中国采访报道,将继续努力为大家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与服务。我们也希望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地报道中国,为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作出积极努力。


  为帮助大家了解新条例,我们将于近期在外交部外国记者中心(IPC)网站上公布更新后的《外国记者在华指南》。


  大家如有问题,我愿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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