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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问题官员东山再起 专家称复出存制度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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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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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0-01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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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什么“东山再起”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受访专家认为,如果在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


  “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在制度上依然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官员复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严格的规则加以执行。”


  “官员能否复出,这关键取决于他犯的是什么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成福认为,“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那么引咎辞职后可能被重新任用。比如,在某个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出了事情,主要责任不在于一把手,官员引咎辞职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中央看到他的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这个人还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多数受访者也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就一定不能再起用,这倒未必,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官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北京东城区灯市口一位姓张的市民对记者发表了他的看法,“对敢于在道义上承担责任或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应给他一个复出的机会。关键是复出这个过程要让老百姓能够看明白。”


  “对一个本身颇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永不重用,这无论对本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浪费。更何况引咎辞职属道义担责,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是两回事。”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让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的官员适时、以适当方式复出,用人之长、给人出路,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视为一种政治理性。问责官员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而让有能力的被问责官员合理复出,也是一种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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