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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中新网8月1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该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条例规定的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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