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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当野猪打?权力失范酿成的惨剧

  7月27日凌晨4时,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野巴旦杏保护区发生一起打猎误伤致1人死亡1人重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吕笃功(系塔城市委副书记)已被农九师公安局刑事拘留。地委书记彭家瑞要求“彻查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严肃处理”。(8月3日新华网)


  从法律上分析,从现有的报道看,吕笃功的行为很可能涉嫌过失杀人罪。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作为塔城市委副书记的吕笃功怎么能随意配带枪支,他怎么又能打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野猪呢?


  先来看吕笃功配带枪支、弹药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司法解释。即使贵为塔城市委副书记,也不能配带枪支,因为他不是持枪主体。另外,我们还不知道他带的是什么枪和弹药,但从能打死野猪来看,这个枪和弹药的动力都很强,应当符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那么,他怎么能配带枪支、弹药,有关部门怎么又不制止呢?


  接下来,我们看看吕笃功打野猪的行为。按照国家的规定,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杀野猪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那么,作为塔城市委副书记的吕笃功怎么能想猎杀野猪就猎杀,他事先有无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他不是因为误杀人,他猎杀野猪会不会得到追究呢?(他在误杀人之前就猎杀了一头野猪)


  瓜农李娟的死亡,看似是个人行为,实质是权力失范的责任,是许多部门和官员失职合力的体现。所以,以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追究吕笃功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是,也要追究吕笃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擅自猎杀野猪的行为,追究有关部门放弃对其监管,擅自让其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擅自猎杀野猪的责任。因为,正是有关部门放弃监管、放弃对权力的监督,权力行使失范,才让吕副书记可以随意带着枪四处打野猪,最终酿成将人当做野猪打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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