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部队人员申领居民身份证
部队人员申请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军队、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其中,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不再换领新证。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部队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换领、补领新证
部队人员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损坏严重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的方式,仍是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
居民身份证与部队身份证件在使用上有何不同
部队人员领取居民身份证后,还将继续持有并使用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部队人员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可否擅自办理出国、出境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