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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规定发色情短信给女性为性骚扰

  本报讯 (记者 宋岩 实习生 钟平春) 究竟哪些行为,对女性构成性骚扰?昨日,《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此次人大常委会一审,在提交此次审议的条例中,首次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


  给女士发短信别带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但对性骚扰行为特征没有作出界定。


  而在昨日提交审议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则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其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包括手机短信或者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骚扰。


  如果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江材讯称,我市对“性骚扰”的描述性定义,是借鉴了四川等14个省区市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定义。


  另外,根据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坏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


  不得克扣孕产女工工资


  根据该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选拔妇女领导干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0%;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5%。


  根据昨日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特殊保护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另外,女职工在上述特殊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特殊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延续期内,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不得取消应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在录用、招聘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招聘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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