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建国60周年之际赦免部分罪犯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  2008-03-13 07:38

  文/记者陈翔、刘旦、任珊珊、舒涓、刘彦广、赵琳琳、李婧、方利平、柳建云、谢绮珊


  前天,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在分组讨论会上语出惊人:“建议国庆60周年赦免9类罪犯!”本报昨天报道后,引起强烈关注。


  为何要赦免罪犯?


  委员提出7大理由


  吴刚介绍,1959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提请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建国10周年大庆时特赦一批确已改造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此后,国家又实行了7次赦免。1975年3月19日,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三十多年来,国家再没有实行过赦免。


  他提了7条理由。第一是“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在狱犯人有160万,加上尚未捕获归案的犯罪人以及犯罪人亲友,构成了数百万之众的社会群众。可以极大宽慰罪犯和亲民。”之后还有“彰显国家恩德”、“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符合现代文明国家刑事政策”、“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履行国际义务”等。


  建议赦免哪些人?


  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吴刚建议进行赦免的9种罪犯分别是:法律已经变更,原来的犯罪行为现在法律已经废止其刑,或者应受较轻之刑罚,但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则,犯罪人没有享受减刑机会;犯罪人的主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如犯罪人已与被害人或其遗嘱宥和、岁月的经过已冲淡社会敌意等;犯罪人情状可悯,又无再犯之虞,应予宽释,但却不符合法定条件,以致不能享受假释、缓刑、停止执行等处理的情形。


  吴刚说,此外还有6种可赦免的罪犯,采用国际通行惯例是赦免75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这两类罪犯没有附加条件。下面4类罪犯,必须是其刑罚已经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刑期的:妇女;间接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其他犯罪人。“赦免谁,怎么赦,这是司法机关的事。”吴刚说。


  市民有何反应?


  担心会让犯罪增加


  “如果搞赦免,不管是基于什么法律考虑,我都觉得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北京市民谢先生说,现在社会新型犯罪突出,需要严法予以震慑。如果搞特赦,“我想不通。”吴刚委员说,原来他是想提“大赦”,可考虑不恰当,就改成“赦免”。“不过我担心啊,现在是社会转型时期,提这个,就可能会让犯罪增加。”他自己也承认。


  法学家:减刑可以 大赦还不合时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委员建议的类型应该是特赦,比如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进行赦免等是可以考虑的,因为他们年事已高,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不大。因此,对于某些特定的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是可以考虑的。


  此前,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曾对媒体表示,对一些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可以实施减刑,但提大赦还不合时宜。


  张文显说,从宪法角度看,我国有特赦先例,但是大赦,建国以来还没有。“一些小国,一些相对来讲已经完成社会转型的国家,可能有大赦先例,但我们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还处在一个犯罪高发期,在罪犯人数蛮大的情况下,我们要实行大赦,会给社会犯罪分子一个错误的信号,一个错误的信息,我认为这不利于整治社会治安。”


  小知识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因而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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