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4T4E china.huanqiu.comarticle借出150万申请法院强执被驳/e3pmh1nnq/e3pn60p0i近年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产生的争议也随之增加。海淀法院梳理了近三年来审理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于昨天上午召开了相关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和司法审查情况,个别公证债权文书因存在错误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特点:案件快速增长 标的数额巨大据海淀法院统计,该院从2014年至今,共受理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数量的3%。但涉案标的达53.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标的的10%。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标的额巨大的特点。但同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也显著增加。2014年以来,海淀法院共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8件,涉案标的达2.21亿元。法院表示,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主体审查不严、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等程序违法问题;二是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等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等问题;三是公证债权文书背后存在一些高利贷、违法融资放贷问题等。案例:非本人到场 债权文书无效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张某、徐某与张某某于2013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徐某二人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后张某某将150万元汇入徐某账户。后因徐某、张某未偿还借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张某称其与徐某是夫妻,但他未去过公证处,也未签订过借款合同,对于向张某某借款一事不知情。法院经查,徐某在借款后,于2014年非正常死亡。在150万元借款汇入徐某账户后,款项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某账户。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公证当天张某在单位工作,公证书中的签名也明显不是张某的。张某某也承认,他是通过他人介绍向徐某和张某提供借款,此前并不认识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场公证的是否为张某本人。法院审理认为,公证时张某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张某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法官提醒对于债务人1.对于办理公证的合同要逐页查看;2.公证事项办理最好在公证处完成;3.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最好由本人领取并保存好;4.不要因为亲属、朋友的请求,就轻易以自己为名义作为借款人签订合同;5.作为一般民间小贷公司或是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员,一定要区分清签订合同的主体和联系业务的主体。对于债权人1.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款项用途;2.债务人或是担保人以房产提供担保时,一定要看清房屋的性质和瑕疵;3.对于同一借款事项,不要签订不同内容的合同;4.一定要如实陈述债务人还款情况;5.如果借款人是夫妻,最好一并列为借款人。1503597806000责编:千帆北京晨报150359780600011[]
近年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产生的争议也随之增加。海淀法院梳理了近三年来审理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于昨天上午召开了相关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和司法审查情况,个别公证债权文书因存在错误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特点:案件快速增长 标的数额巨大据海淀法院统计,该院从2014年至今,共受理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数量的3%。但涉案标的达53.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倍,约占全部执行案件标的的10%。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标的额巨大的特点。但同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也显著增加。2014年以来,海淀法院共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8件,涉案标的达2.21亿元。法院表示,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主体审查不严、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等程序违法问题;二是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等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等问题;三是公证债权文书背后存在一些高利贷、违法融资放贷问题等。案例:非本人到场 债权文书无效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张某、徐某与张某某于2013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徐某二人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后张某某将150万元汇入徐某账户。后因徐某、张某未偿还借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张某称其与徐某是夫妻,但他未去过公证处,也未签订过借款合同,对于向张某某借款一事不知情。法院经查,徐某在借款后,于2014年非正常死亡。在150万元借款汇入徐某账户后,款项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某账户。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公证当天张某在单位工作,公证书中的签名也明显不是张某的。张某某也承认,他是通过他人介绍向徐某和张某提供借款,此前并不认识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场公证的是否为张某本人。法院审理认为,公证时张某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张某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法官提醒对于债务人1.对于办理公证的合同要逐页查看;2.公证事项办理最好在公证处完成;3.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最好由本人领取并保存好;4.不要因为亲属、朋友的请求,就轻易以自己为名义作为借款人签订合同;5.作为一般民间小贷公司或是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员,一定要区分清签订合同的主体和联系业务的主体。对于债权人1.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款项用途;2.债务人或是担保人以房产提供担保时,一定要看清房屋的性质和瑕疵;3.对于同一借款事项,不要签订不同内容的合同;4.一定要如实陈述债务人还款情况;5.如果借款人是夫妻,最好一并列为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