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4FCa china.huanqiu.comarticle买烤串被打 老板要赔钱?/e3pmh1nnq/e3pn60p0i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王占娥报道)乌鲁木齐市民郑明最近吃了大亏,喝酒后回家,途经烧烤店买烤串,没想到引起纠纷挨了一顿打,荒唐的是,居然连是谁打的都不知道。挨了这顿打,谁来负责?今年7月,郑明将烧烤店的老板王多起诉至法院,向其索赔。案情2015年11月11日23时,郑明喝酒后回家,途经王多经营的烧烤店买烤串,拿到烤串刚准备离开,就被王多叫住了,要求其付钱。但郑明却表示,刚才自己已经付过钱了,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随后,店里一名男子出来劝说,郑明又与其发生了口角,并且互相推搡。 此时,和该男子一起吃饭的另一名男子从饭桌上站起来帮忙,三人互相推搡拉扯到了离烧烤店不远处的十字路口处。两名男子对郑明实施了殴打,导致郑明受轻伤。不久,郑明的妻子来到现场报案后,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但郑明并不知道殴打自己的两名男子是谁,王多也称不认识两人,从店里到他挨打的十字路口,也没有一个摄像头,根本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而郑明究竟给没给烤串的钱,也无法查清。找不到打人者,郑明想到自己是在烧烤店里受的伤,店主应该负责,于是,今年7月,他将王多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索赔6.7万余元。这笔钱,王多该不该出?拉理庭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郑明在王多的店里受伤,但王多没有动手打人,是否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多的代理律师辩称,郑明是在店里与他人发生纠纷,然后被人打伤,这一过程中王多并没有参与,因此没有赔偿责任。部分旁听群众则认为,在店里吃饭,不只是享受美食,也有权利享受安全的消费环境,店主应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同时,看到他人挨打,任何一个人都应该上前制止或报警,何况王多作为店主,更应该有这份责任,但他并么有这么做,所以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也有人认为,王多不认识郑明,也不认识打郑明的人,双方在店里闹事,他的生意受到影响,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应该赔偿郑明。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王多并非侵权人,在庭审过程中,郑明也承认自己的伤并非王多所致, 但本案的起因,是郑明和王多因为是否付钱发生口角,乃至引发郑明被人殴打致伤,王多作为饭店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结合郑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多在矛盾升级过程中,并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双方和报警,因此对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郑明在庭审中也承认,买烤串前喝了半瓶白酒。其醉酒后未能理智控制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发生冲突,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为王多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7月31日,法院判决,法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用17,812.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交通费500元。具体到本案,因被告王多需要承担15%的补充责任,故王多应赔偿郑明医疗费2,67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交通费75元。在向郑明赔偿完毕后,王多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即动手打人者进行追偿。提示“经营者发现店里有人闹事,第一时间应该选择制止或者报警。”本案主审法官丁磊表示,一般情况下,店铺里发生冲突后,经营者绝不可能置身事外或者明哲保身,因为一旦因矛盾产生严重后果,作为店铺的经营者难逃责任,因此,第一时间介入制止,可以说也是保护自身利益。丁磊表示,在不少此类案件中,很多经营者都觉得自己很冤,其实只要多为他人着想一点,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就可以避免很多损失,既保护了客人,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1502684234000责编:千帆新疆法制报150268423400011[]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王占娥报道)乌鲁木齐市民郑明最近吃了大亏,喝酒后回家,途经烧烤店买烤串,没想到引起纠纷挨了一顿打,荒唐的是,居然连是谁打的都不知道。挨了这顿打,谁来负责?今年7月,郑明将烧烤店的老板王多起诉至法院,向其索赔。案情2015年11月11日23时,郑明喝酒后回家,途经王多经营的烧烤店买烤串,拿到烤串刚准备离开,就被王多叫住了,要求其付钱。但郑明却表示,刚才自己已经付过钱了,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随后,店里一名男子出来劝说,郑明又与其发生了口角,并且互相推搡。 此时,和该男子一起吃饭的另一名男子从饭桌上站起来帮忙,三人互相推搡拉扯到了离烧烤店不远处的十字路口处。两名男子对郑明实施了殴打,导致郑明受轻伤。不久,郑明的妻子来到现场报案后,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但郑明并不知道殴打自己的两名男子是谁,王多也称不认识两人,从店里到他挨打的十字路口,也没有一个摄像头,根本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而郑明究竟给没给烤串的钱,也无法查清。找不到打人者,郑明想到自己是在烧烤店里受的伤,店主应该负责,于是,今年7月,他将王多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索赔6.7万余元。这笔钱,王多该不该出?拉理庭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郑明在王多的店里受伤,但王多没有动手打人,是否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多的代理律师辩称,郑明是在店里与他人发生纠纷,然后被人打伤,这一过程中王多并没有参与,因此没有赔偿责任。部分旁听群众则认为,在店里吃饭,不只是享受美食,也有权利享受安全的消费环境,店主应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同时,看到他人挨打,任何一个人都应该上前制止或报警,何况王多作为店主,更应该有这份责任,但他并么有这么做,所以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也有人认为,王多不认识郑明,也不认识打郑明的人,双方在店里闹事,他的生意受到影响,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应该赔偿郑明。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王多并非侵权人,在庭审过程中,郑明也承认自己的伤并非王多所致, 但本案的起因,是郑明和王多因为是否付钱发生口角,乃至引发郑明被人殴打致伤,王多作为饭店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结合郑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多在矛盾升级过程中,并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双方和报警,因此对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郑明在庭审中也承认,买烤串前喝了半瓶白酒。其醉酒后未能理智控制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发生冲突,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为王多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7月31日,法院判决,法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用17,812.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交通费500元。具体到本案,因被告王多需要承担15%的补充责任,故王多应赔偿郑明医疗费2,67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交通费75元。在向郑明赔偿完毕后,王多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即动手打人者进行追偿。提示“经营者发现店里有人闹事,第一时间应该选择制止或者报警。”本案主审法官丁磊表示,一般情况下,店铺里发生冲突后,经营者绝不可能置身事外或者明哲保身,因为一旦因矛盾产生严重后果,作为店铺的经营者难逃责任,因此,第一时间介入制止,可以说也是保护自身利益。丁磊表示,在不少此类案件中,很多经营者都觉得自己很冤,其实只要多为他人着想一点,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就可以避免很多损失,既保护了客人,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