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2jkm作者:郑澍china.huanqiu.comarticle网络法规专家齐聚中山大学 探讨互联网伦理与边界/e3pmh1nnq/e3pn60p0i央广网广州4月28日消息(记者郑澍)4月28日上午,“互联网+城市未来”圆桌思想会系列第二期“透明 vs. 遮蔽: 互联网的伦理边界”在中山大学举办。本次会议由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广州市社科规划办和广州大数据与公共传播重点研究基地承办,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和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协办。互联网尤其社交媒体的普遍流行,重构和改变了现代网民和公民的隐私观念。何谓“公”?何谓“私”?其边界发生改变,公众对隐私的感知和心态也发生改变。伴随这种观念变革,政府、企业、网络公司、电信服务商等对隐私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实践也面临巨大挑战。本期圆桌思想会邀请网络伦理、网络法规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领军人物,围绕社交媒体时代的隐私观念变迁、立法趋势和保护举措等议题展开对话,探讨互联网时代伦理边界的透明与遮蔽。社交媒体不同主体的言论尺度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魏永征以刺死辱母者”媒介事件为例,讨论了社交媒体不同主体的言论尺度。信息从源头发散,在网络上进行各种加工,层层扩充或筛选,经网络媒体发表,信息阅读者接收,读者依据自身思维模式和表达习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魏永征认为,由于个人对自己在终端获取的信息存在偏差,或者由于信息失真,社交媒体容易出现“百家争鸣”的现象。在公共讨论的过程中,社交媒体不同主体需把握言论尺度,避免不同观点剧烈碰撞与激烈争论、甚至形成鲜明两派进行口水战的现象发生。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在主题为“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制”的演讲中指出,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边界日益扩展和模糊,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亟待法律确认,仅仅依靠隐私权概念已经无法涵盖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全部内涵。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流转、处理、交易早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个人信息超出原始收集目的的利用在大数据环境下成为常态、个人信息流转的复杂性也无疑超出了个人用户的预判和理解能力。李扬说:“如果说传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以民法体系中隐私权的保护为核心的‘单线思维’,那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就应当是涉及大数据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发散思维’。” 关于国内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现状,李扬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存在法律缺乏体系化、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未作出明确界定等问题。她认为,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应当充分结合起来。而保障信息安全的源头在于拥有信息数据的个人,对此,信息数据的个体应当检视自己的上网习惯,尽量避免数据信息的主动泄露。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律风险管理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于海涌在主题演讲中对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界限进行了探讨。他指出,互联网为人类意志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通畅渠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而他也强调,没有边界的自由是对法制的破坏。公众在充分享受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规范。网络空间不应成为“法外之地”,要正确把握信息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切实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如何看待用户在互联网上的“隐私”对于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产品时发生的隐私泄露问题,腾讯法务部数据及隐私保护中心总监黄晓林表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私有云、公有云等这些科技带来生活、业务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带来诸多安全风险。他认为,在我国缺少相应立法的现阶段,提高互联网行业自律程度是更为快速、及时的保护手段。行业自律需要网络从业者的自觉遵守,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我国虽然在这方面都已有行动,如先后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深圳网络媒体协会等机构,但与国外的相关行动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此,他说,“我国当前应当立足于客观情况,在听取网络从业者的建议与意见的情况下,确定互联网行业对用户网络隐私保护的统一标准,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网络隐私认证组织、行业指引、激励机制的建立,在保护用户网络隐私与行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化,实现双赢的局面。”黄晓林还分享了腾讯的数据合规实践。他介绍,目前腾讯整体实行一套数据“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制度,从隐私政策透明度、用户控制力和数据安全三个维度出发,在产品前端嵌入隐私保护的设计,学习先进企业的透明度管理模式,让用户知晓控制个人数据的权利。在为用户提供好体验的同时,更为关注用户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493379831000责编:千帆央广网149337983100011[]
央广网广州4月28日消息(记者郑澍)4月28日上午,“互联网+城市未来”圆桌思想会系列第二期“透明 vs. 遮蔽: 互联网的伦理边界”在中山大学举办。本次会议由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广州市社科规划办和广州大数据与公共传播重点研究基地承办,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和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协办。互联网尤其社交媒体的普遍流行,重构和改变了现代网民和公民的隐私观念。何谓“公”?何谓“私”?其边界发生改变,公众对隐私的感知和心态也发生改变。伴随这种观念变革,政府、企业、网络公司、电信服务商等对隐私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实践也面临巨大挑战。本期圆桌思想会邀请网络伦理、网络法规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领军人物,围绕社交媒体时代的隐私观念变迁、立法趋势和保护举措等议题展开对话,探讨互联网时代伦理边界的透明与遮蔽。社交媒体不同主体的言论尺度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魏永征以刺死辱母者”媒介事件为例,讨论了社交媒体不同主体的言论尺度。信息从源头发散,在网络上进行各种加工,层层扩充或筛选,经网络媒体发表,信息阅读者接收,读者依据自身思维模式和表达习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魏永征认为,由于个人对自己在终端获取的信息存在偏差,或者由于信息失真,社交媒体容易出现“百家争鸣”的现象。在公共讨论的过程中,社交媒体不同主体需把握言论尺度,避免不同观点剧烈碰撞与激烈争论、甚至形成鲜明两派进行口水战的现象发生。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在主题为“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制”的演讲中指出,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边界日益扩展和模糊,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亟待法律确认,仅仅依靠隐私权概念已经无法涵盖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全部内涵。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流转、处理、交易早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个人信息超出原始收集目的的利用在大数据环境下成为常态、个人信息流转的复杂性也无疑超出了个人用户的预判和理解能力。李扬说:“如果说传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以民法体系中隐私权的保护为核心的‘单线思维’,那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就应当是涉及大数据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发散思维’。” 关于国内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现状,李扬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存在法律缺乏体系化、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未作出明确界定等问题。她认为,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应当充分结合起来。而保障信息安全的源头在于拥有信息数据的个人,对此,信息数据的个体应当检视自己的上网习惯,尽量避免数据信息的主动泄露。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律风险管理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于海涌在主题演讲中对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界限进行了探讨。他指出,互联网为人类意志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通畅渠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而他也强调,没有边界的自由是对法制的破坏。公众在充分享受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规范。网络空间不应成为“法外之地”,要正确把握信息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切实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如何看待用户在互联网上的“隐私”对于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产品时发生的隐私泄露问题,腾讯法务部数据及隐私保护中心总监黄晓林表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私有云、公有云等这些科技带来生活、业务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带来诸多安全风险。他认为,在我国缺少相应立法的现阶段,提高互联网行业自律程度是更为快速、及时的保护手段。行业自律需要网络从业者的自觉遵守,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我国虽然在这方面都已有行动,如先后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深圳网络媒体协会等机构,但与国外的相关行动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此,他说,“我国当前应当立足于客观情况,在听取网络从业者的建议与意见的情况下,确定互联网行业对用户网络隐私保护的统一标准,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网络隐私认证组织、行业指引、激励机制的建立,在保护用户网络隐私与行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化,实现双赢的局面。”黄晓林还分享了腾讯的数据合规实践。他介绍,目前腾讯整体实行一套数据“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制度,从隐私政策透明度、用户控制力和数据安全三个维度出发,在产品前端嵌入隐私保护的设计,学习先进企业的透明度管理模式,让用户知晓控制个人数据的权利。在为用户提供好体验的同时,更为关注用户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