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1XK5 china.huanqiu.comarticle砍倒6棵树 是盗窃既遂吗?/e3pmh1nnq/e3pn60p0i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王传琼 黄宏松报道)2016年,李星(化名)先后3次与别人一起盗伐树木,获得劳务费300元;但在最后一次盗伐时被群众发现,他被抓获,并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起诉。因为涉案金额刚刚达到量刑标准,最后砍倒的6棵树是盗伐既遂还是未遂,成为李星是否被判实刑的关键。【案情】李星是兵团第八师居民,无业。去年3月,同样无业在家的张建(化名,在逃)找到他,表示有个活儿不受拘束还能赚钱。张建口中的活儿是雇佣李星一起砍伐树木,然后倒卖,每砍伐一次,李星能拿到100元的劳务费。李星当即答应。 去年3月7日,两人第一次“合伙”,由张建驾驶一辆面包车,驶进第八师某团的一片国有防护林内。见四下无人,两个人分工明确,拿出工具,张建用油锯砍伐杨树并截断,李星负责用斧头修剪树枝。随后,两人共同将截好的树段装到车内运走,李星拿到了100元劳务费。当月9日、11日,两个人又以同样的方法到同一地点砍伐杨树。据统计,两人3次盗伐了19棵杨树。张建分3次将这些树段运至当地一家木业加工厂,以0.25元/公斤的价格销赃。当月15日,两个人再次偷偷摸摸钻进防护林内,就在他们砍倒6棵杨树后,被过往群众发现。两人弃车逃跑,但很快被当地群众抓获,随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根据警方调查,张建两人先后4次盗伐杨树,共计25棵。经鉴定,盗伐林木材积为6.8917立方米,价值2756.7元。张建获取赃款2800元,支付李星劳务费300元。【焦点】根据兵团第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张建(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李星两人涉嫌盗伐林木罪。那么,两人最后一次盗伐的6棵树算盗伐既遂还是未遂呢?【拉理】焦点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争议。一部分检察官认为,最后6棵树仅构成涉嫌盗伐林木罪未遂。理由为两人盗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林木,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而最后一次作案时,犯罪嫌疑人既未实际控制盗伐的林木,也未获得经济利益。另一部分检察官认为此说法不妥,他们觉得两人将杨树伐倒,就已经对森林资源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林木所有权人也失去了继续培育林木和生长增值的的收益权,应该是涉嫌盗伐林木既遂。【说法】此案的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星的行为已构成涉嫌盗窃林木罪既遂。在该检察官看来,林木具有特殊性,其本身不仅具有一般物品所有的经济价值外,还兼具环境效益;当其被伐倒时,林木的环境效益则丧失,从破坏森林资源和人类生态环境方面来说,这种行为已实施终了。记者了解到,盗伐林木罪是出于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从盗窃罪中分化而来,在刑法体系中被划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的破坏环境资源章节中,由此可见该罪的法益应当是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森林生态资源及其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行为人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间接侵犯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导致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恶化。因此,该检察官认为,在认定犯罪结果上,不能仅考虑嫌犯是否取得林木所有权,而应当看是否破坏了森林资源及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据此,莫索湾垦区检察院认为,李星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擅自将国家防风林伐倒,对被害人而言,林木的继续生长、增值已无可能,既得权益已经脱离被害人的掌控,应当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既遂。近日,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建和李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李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其犯盗伐林木罪,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1492159669000责编:千帆新疆法制报149215966900011[]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王传琼 黄宏松报道)2016年,李星(化名)先后3次与别人一起盗伐树木,获得劳务费300元;但在最后一次盗伐时被群众发现,他被抓获,并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起诉。因为涉案金额刚刚达到量刑标准,最后砍倒的6棵树是盗伐既遂还是未遂,成为李星是否被判实刑的关键。【案情】李星是兵团第八师居民,无业。去年3月,同样无业在家的张建(化名,在逃)找到他,表示有个活儿不受拘束还能赚钱。张建口中的活儿是雇佣李星一起砍伐树木,然后倒卖,每砍伐一次,李星能拿到100元的劳务费。李星当即答应。 去年3月7日,两人第一次“合伙”,由张建驾驶一辆面包车,驶进第八师某团的一片国有防护林内。见四下无人,两个人分工明确,拿出工具,张建用油锯砍伐杨树并截断,李星负责用斧头修剪树枝。随后,两人共同将截好的树段装到车内运走,李星拿到了100元劳务费。当月9日、11日,两个人又以同样的方法到同一地点砍伐杨树。据统计,两人3次盗伐了19棵杨树。张建分3次将这些树段运至当地一家木业加工厂,以0.25元/公斤的价格销赃。当月15日,两个人再次偷偷摸摸钻进防护林内,就在他们砍倒6棵杨树后,被过往群众发现。两人弃车逃跑,但很快被当地群众抓获,随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根据警方调查,张建两人先后4次盗伐杨树,共计25棵。经鉴定,盗伐林木材积为6.8917立方米,价值2756.7元。张建获取赃款2800元,支付李星劳务费300元。【焦点】根据兵团第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张建(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李星两人涉嫌盗伐林木罪。那么,两人最后一次盗伐的6棵树算盗伐既遂还是未遂呢?【拉理】焦点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争议。一部分检察官认为,最后6棵树仅构成涉嫌盗伐林木罪未遂。理由为两人盗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林木,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而最后一次作案时,犯罪嫌疑人既未实际控制盗伐的林木,也未获得经济利益。另一部分检察官认为此说法不妥,他们觉得两人将杨树伐倒,就已经对森林资源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林木所有权人也失去了继续培育林木和生长增值的的收益权,应该是涉嫌盗伐林木既遂。【说法】此案的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星的行为已构成涉嫌盗窃林木罪既遂。在该检察官看来,林木具有特殊性,其本身不仅具有一般物品所有的经济价值外,还兼具环境效益;当其被伐倒时,林木的环境效益则丧失,从破坏森林资源和人类生态环境方面来说,这种行为已实施终了。记者了解到,盗伐林木罪是出于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从盗窃罪中分化而来,在刑法体系中被划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的破坏环境资源章节中,由此可见该罪的法益应当是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森林生态资源及其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行为人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间接侵犯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导致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恶化。因此,该检察官认为,在认定犯罪结果上,不能仅考虑嫌犯是否取得林木所有权,而应当看是否破坏了森林资源及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据此,莫索湾垦区检察院认为,李星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擅自将国家防风林伐倒,对被害人而言,林木的继续生长、增值已无可能,既得权益已经脱离被害人的掌控,应当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既遂。近日,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建和李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李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其犯盗伐林木罪,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