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1Wck china.huanqiu.comarticle男子借找工作办京籍骗百万 涉嫌诈骗终审判11年/e3pmh1nnq/e3pn60p0i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男子尚某借帮大学生找工作和北京户口为名,先后骗取113万元。东城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尚某不服上诉。记者上午(4月13日)获悉,二中院审理认为,尚某虚构能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并解决户口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已构成诈骗罪,且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 男子借帮4人找工作办京籍骗百万东城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尚某于2014年4月至12月间,在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京宝花园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崔某解决周某等4人的工作和北京户口为名,先后骗取崔某113万元。 被害人崔某证言证明,“我通过朋友柯某认识的尚某。2014年9月,尚某来我公司商谈办进京指标的事情,他说可以把学生的进京指标办下来,但需要一定的费用。我们商定他把学生的进京指标等相关手续办好后,我给他钱。后来我看到了4个学生的‘三方协议’,上面有接收单位的章,就分4次给尚某账户打款103万元。”崔某说还给柯某转账了10万元,是通过天地树强投资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到柯某账户的,柯某将这10万元钱通过孟某给了尚某。尚某说他收到过孟某给他的10万元钱。崔某此后多次催尚某办理进京指标的事情,但直到年底,指标也没有办下来,“我就让他退钱,他一直搪塞,也不提退钱的事。柯某给过我一张10万元的转账支票,他说是孟某让转交给我的,但这张支票的密码填错了,无法提取,支票原件还在我这里。”证言 “他让我帮学生找工作 我说落不了户”证人王某称,中科汇才(北京)国际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汇才)帮学校招生。2014年七八月,尚某打电话问能否帮学生找工作,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北京。王某说单位9月要设置北京大学招生报名点,需要用人,但中科汇才不能落户,可以帮忙把学生推荐到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这个单位是国企,或能解决落户问题。王某说,中科汇才当时替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招高考落榜生,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和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的负责人都是任某,两个单位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当时他找任某,问能否以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的名义招员工,工资由中科汇才支付,任某同意了。王某问任某能否办理落户,任某说落户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应届毕业生,二是工作能力强,三是要有人力资源证书。他将三个条件告诉了尚某,并且告诉尚某可能落不了户,尚某说跟学生家长沟通过了,办不了北京户口,可以办北京居住证。需要交社保就交社保。之后尚某带了5个学生找王某面试。王某录用了周某、乔某,尚某后来把周某、乔某交社保的10万元打给了王某。王某说,周某、乔某入职后,他让两人准备参加10月左右的人力资源考试,并且让任某准备帮两 人交社保,“当时想让周某、乔某进入任某的公司。但两人没有参加考试,任某因此没给他们交社保。我跟尚某说没考试肯定办不了户口,尚某说可以给他们办居住证。”2014年10月左右,周某等几个学生找王某说学校要三方协议,他没同意,因为两人试用期没过,没找到能为两人办居住证的单位。但尚某一直让他办,他让同事找到亲戚的公司,谈好替学生代交社保,代办居住证,之后该公司在周某、乔某的三方协议上盖章。后来一个姓崔的人给他打电话说他们要办落户不是办居住证,现在不办这件事了。之后,王某把10万元退给尚某。供述 帮人办理落户找工作 没办成钱还账了尚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称,“2014年八九月,崔某通过我朋友孟某找我帮他解决4个应届大学生的进京户口指标和工作问题,我帮他联系了中科汇才的经理王某等两人,他们安排4个大学生在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工作,但一直未能解决户口问题。”该公司没有国家配给的进京户口指标,两人也不具备解决学生进京户口指标的能力。尚某称,崔某分4次给他转账103万元,他没有用于解决学生进京户口及工作安置,而是用于还账了,钱也没有退给崔某。判决 构成诈骗罪 终审判11年处罚金1.1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责令尚某退赔被害人崔某113万元。对此,尚某不服上诉。尚某及其辩护人称,尚某与崔某处于同一地位和角色,崔某并非真正的受害人。对崔某支付钱款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并未查实雨晴公司及中科汇才是否具有解决应届毕业生北京市户口的能力和资格。二中院审理查明,对于上诉人尚某及辩护人所提尚某与崔某处于同一地位和角色,崔某并非真正的受害人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尚某骗取崔某钱款100余万元,尚某系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崔某系被害人。故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节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尚某及辩护人称涉案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崔某陈述、尚某供述及崔某向尚某转账的转账信息单等,可以证实涉案金额无误。对于上诉人尚某及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并未查实雨晴公司及中科汇才是否具有解决应届毕业生北京市户口的能力和资格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所确认的王某等人证言,足以证实中科汇才及雨晴公司均没有解决应届毕业生北京市户口的能力和资格,故一审法院对此事实已经查实。二中院认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并解决北京户口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00余万元,已构成诈骗罪,且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92074967000责编:千帆千龙网149207496700011[]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男子尚某借帮大学生找工作和北京户口为名,先后骗取113万元。东城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尚某不服上诉。记者上午(4月13日)获悉,二中院审理认为,尚某虚构能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并解决户口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已构成诈骗罪,且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 男子借帮4人找工作办京籍骗百万东城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尚某于2014年4月至12月间,在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京宝花园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崔某解决周某等4人的工作和北京户口为名,先后骗取崔某113万元。 被害人崔某证言证明,“我通过朋友柯某认识的尚某。2014年9月,尚某来我公司商谈办进京指标的事情,他说可以把学生的进京指标办下来,但需要一定的费用。我们商定他把学生的进京指标等相关手续办好后,我给他钱。后来我看到了4个学生的‘三方协议’,上面有接收单位的章,就分4次给尚某账户打款103万元。”崔某说还给柯某转账了10万元,是通过天地树强投资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到柯某账户的,柯某将这10万元钱通过孟某给了尚某。尚某说他收到过孟某给他的10万元钱。崔某此后多次催尚某办理进京指标的事情,但直到年底,指标也没有办下来,“我就让他退钱,他一直搪塞,也不提退钱的事。柯某给过我一张10万元的转账支票,他说是孟某让转交给我的,但这张支票的密码填错了,无法提取,支票原件还在我这里。”证言 “他让我帮学生找工作 我说落不了户”证人王某称,中科汇才(北京)国际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汇才)帮学校招生。2014年七八月,尚某打电话问能否帮学生找工作,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北京。王某说单位9月要设置北京大学招生报名点,需要用人,但中科汇才不能落户,可以帮忙把学生推荐到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这个单位是国企,或能解决落户问题。王某说,中科汇才当时替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招高考落榜生,北京城市联盟人力资源开发院和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的负责人都是任某,两个单位在同一个办公地点。当时他找任某,问能否以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的名义招员工,工资由中科汇才支付,任某同意了。王某问任某能否办理落户,任某说落户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应届毕业生,二是工作能力强,三是要有人力资源证书。他将三个条件告诉了尚某,并且告诉尚某可能落不了户,尚某说跟学生家长沟通过了,办不了北京户口,可以办北京居住证。需要交社保就交社保。之后尚某带了5个学生找王某面试。王某录用了周某、乔某,尚某后来把周某、乔某交社保的10万元打给了王某。王某说,周某、乔某入职后,他让两人准备参加10月左右的人力资源考试,并且让任某准备帮两 人交社保,“当时想让周某、乔某进入任某的公司。但两人没有参加考试,任某因此没给他们交社保。我跟尚某说没考试肯定办不了户口,尚某说可以给他们办居住证。”2014年10月左右,周某等几个学生找王某说学校要三方协议,他没同意,因为两人试用期没过,没找到能为两人办居住证的单位。但尚某一直让他办,他让同事找到亲戚的公司,谈好替学生代交社保,代办居住证,之后该公司在周某、乔某的三方协议上盖章。后来一个姓崔的人给他打电话说他们要办落户不是办居住证,现在不办这件事了。之后,王某把10万元退给尚某。供述 帮人办理落户找工作 没办成钱还账了尚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称,“2014年八九月,崔某通过我朋友孟某找我帮他解决4个应届大学生的进京户口指标和工作问题,我帮他联系了中科汇才的经理王某等两人,他们安排4个大学生在北京大学国家人才发展中心工作,但一直未能解决户口问题。”该公司没有国家配给的进京户口指标,两人也不具备解决学生进京户口指标的能力。尚某称,崔某分4次给他转账103万元,他没有用于解决学生进京户口及工作安置,而是用于还账了,钱也没有退给崔某。判决 构成诈骗罪 终审判11年处罚金1.1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责令尚某退赔被害人崔某113万元。对此,尚某不服上诉。尚某及其辩护人称,尚某与崔某处于同一地位和角色,崔某并非真正的受害人。对崔某支付钱款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并未查实雨晴公司及中科汇才是否具有解决应届毕业生北京市户口的能力和资格。二中院审理查明,对于上诉人尚某及辩护人所提尚某与崔某处于同一地位和角色,崔某并非真正的受害人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尚某骗取崔某钱款100余万元,尚某系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崔某系被害人。故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节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尚某及辩护人称涉案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崔某陈述、尚某供述及崔某向尚某转账的转账信息单等,可以证实涉案金额无误。对于上诉人尚某及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并未查实雨晴公司及中科汇才是否具有解决应届毕业生北京市户口的能力和资格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所确认的王某等人证言,足以证实中科汇才及雨晴公司均没有解决应届毕业生北京市户口的能力和资格,故一审法院对此事实已经查实。二中院认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并解决北京户口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00余万元,已构成诈骗罪,且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