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0EDr china.huanqiu.comarticle中录总社4领导私分230万投资款 涉贪污罪获刑/e3pmh1nnq/e3pn60p0i中录总社4领导私分投资款利用进口音像审批权与人合作 投资款入账空壳公司 借领补助、化名领工资、报销等私分公款230万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领导不为下属着想,私自给自己发钱。记者上午获悉,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原社长王某、社长助理邢某、副书记潘某和副社长丁某以发放补助、报销等名义,侵吞公款共计230万余元。三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对4人作出判决。案情 中录总社4领导 私分230万公款62岁的王某是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原社长,47岁的邢某则是原社长助理。59岁的潘某是该社的原党委副书记,63的丁某是原副社长。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是文化部下属自收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主要业务是国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以及国外音像制品的引进、出版、发行。法院查明,2007年至2009年11月间,王某、邢某、潘某和丁某分别利用担任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社长、社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副社长的职务便利,以发放补助、报销等名义,侵吞公款共计230万余元。其中,王某分得60万元,邢某57万余元,潘某43万余元;丁某37万余元。据记者了解,2014年9月,王某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退缴60万赃款,邢某退缴47万余元赃款。2015年,潘某、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两人均已退赃。合作方投资后 社长提议给领导分钱2007年,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特许经营,进口音像制品有配额限制,一般出版社没有此项权利,而中录总社有审批权,进口音像制品不受配额限制,而且价格优惠。2007年,中录总社和联兴实业合作成立中录联兴。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录总社和联兴实业各占一半份额。同年底,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此后,联兴实业同意支付给中录总社750万元,而中录总社没有实际出资。中录总社和联兴实业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的时候,中录总社财务状况并不好。联兴实业给中录总社钱后,该社先拿出一部分钱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社长王某想着再给自己和丁某、潘某和邢某等中录总社领导额外发些钱。据王某交待,签订协议后,有一天中录总社召开领导班子会,参会的有他本人、丁某和潘某。会上商讨完其他事项后,王某说了向联兴实业要钱的事情,他提议钱到账后分给大家,也就是参加会议的领导层成员,每个月都分点,提高点福利待遇,潘某等人听了都挺高兴。除了领导层之外,后期王某还给该单位的高某和李某发了一些,但是不多。分钱的主要是中录总社领导层人员。利用审批权与人合作 空壳公司走账据原社长助理邢某称,邢某担任中录联兴的副总经理,丁某和潘某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录联兴的运营都是由联兴实业的人在操作。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有一天开社长办公会,在会上,社长王某提出要从联兴公司给的钱里拿出一部分给几个领导报销、发补助,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会后王某跟邢某说了每个人发放的数额,并让邢某管理这笔钱的支出。邢某说,联兴实业总共支付给中录总社558万余元,这笔钱并没有入到中录总社的账上,而是入到风雅同路、中录仁人两个空壳公司的账上。邢某说,之所以联兴实业愿意替代中录总社出资,是因为中录总社在音像制品的制作、引进、发行,以及行政审批上具有优势。供述 化名领工资、发票报销、用咨询费套现据了解,联兴实业注资的558万元,一部分用于中录总社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的工资发放,大概220万元左右;50万元借给别的公司使用,剩下的基本上以工资和报销的形式被几位社领导拿走了。邢某说,这笔钱都是他经手的,每次都是王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联兴实业或者中录联兴拿转账支票,取完后交给出纳代某,再由代某入到风雅同路和中录仁人两个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里。邢某说,他们4人领钱的方式都不一样,王某是以周某的名义借款、报销,以上海中录往来款和咨询费的形式套现。一般情况下,王某会将以周某名义报销的票据交给出纳代某,让代某做完手续后,由邢某在领款人处签上周某的名字,签完后代某将报销的钱直接给王某。邢某说,给4人发补助是王某决定的,发放数额也是王某决定的。王某每个月2万,共计10万元;丁某、潘某每人每月6000元,每人共3万元;邢某每月1万元,共5万元。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4人开始以工资和报销的形式在中录仁人拿钱。邢某说,按照文化部的规定,领导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取薪。于是他和王某商量,用别人的名字代领工资,王某同意了。王某以周某的名字拿钱,每个月4万元,丁某以夏某的名字拿钱,每个月8000元;邢某以邢某静的名字拿钱,每个月1万元,潘某以钱某的名字拿钱,每个月8000元钱。4人除了以工资名义每个月从空壳公司拿钱外,4人每个月还以报销的名义从中录仁人拿钱,这是王某提出来的。他说每个人每月给予一定的报销额度,用发票来报销,实际上就是给个人发钱。4人报销的基本上都是私人费用,丁某和潘某的工资和报销的钱都是邢某给的。给钱之前,邢某会分别和二人电话联系,确定好时间和地点,两人把需要报销的发票给邢某,邢某把工资和报销款给他们,让他们在领款单上签上各自的化名。王某没有报销限额;邢某每月报销的额度是1.4万元,共报销了11.2万元;丁某和潘某每月报销的额度是2万,每人各报销了16万元。丁某凑齐了发票,但潘某只凑了4.8万元的发票,剩下的钱也直接领走了。邢某说,2009年2月,因为找发票太困难,而且用化名领工资也不方便了,他们就不再以工资和报销形式拿钱了,而是以支付上海中录的往来款和咨询费的名义从中录仁人套现,再直接分钱。证言 中录总社领导 无权给自己涨工资发津贴文化部派驻中录总社工作组的负责人在证言中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中录总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权限应该在文化部,未经文化部,这些人的工资不得随意改变。中录总社领导班子成员无权自行决定本级领导的薪酬、工资、奖励、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如需要调整,也只能调整整体职工的工资薪酬等,不能只调整领导班子的工资等福利性货币收入。中录总社调整收入分配方案的对象只能是全部职工。中录总社制定好收入分配方案后,应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通过后上报文化部人事司审核批准备案,之后才能执行。王某等人自行召开领导班子会,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发放除中录总社工资外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违规违法。中录总社发放工资等福利性货币收入和报销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账本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职工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应当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不得账外列支,更不能在中录总社以外的下属公司里面发放。该人称,王某等人在中录总社下属的中录仁人、风雅同路以各种名义发放福利性货币收入是违法违规的。判决 4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 均构成贪污罪三中院审理认为,王某、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某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三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某、邢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于潘某和丁某,起初,检察院是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潘某和丁某的。但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在总社账外予以秘密私分,应认定为贪污罪。鉴于潘某、丁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两人在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两人积极退缴个人违法所得,故可对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三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据悉,一审判决后,王某和邢某提出上诉。市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王某的一审判决;对邢某改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1487575943000责编:千帆千龙网148757594300011[]
中录总社4领导私分投资款利用进口音像审批权与人合作 投资款入账空壳公司 借领补助、化名领工资、报销等私分公款230万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领导不为下属着想,私自给自己发钱。记者上午获悉,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原社长王某、社长助理邢某、副书记潘某和副社长丁某以发放补助、报销等名义,侵吞公款共计230万余元。三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对4人作出判决。案情 中录总社4领导 私分230万公款62岁的王某是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原社长,47岁的邢某则是原社长助理。59岁的潘某是该社的原党委副书记,63的丁某是原副社长。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是文化部下属自收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主要业务是国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以及国外音像制品的引进、出版、发行。法院查明,2007年至2009年11月间,王某、邢某、潘某和丁某分别利用担任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社长、社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副社长的职务便利,以发放补助、报销等名义,侵吞公款共计230万余元。其中,王某分得60万元,邢某57万余元,潘某43万余元;丁某37万余元。据记者了解,2014年9月,王某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退缴60万赃款,邢某退缴47万余元赃款。2015年,潘某、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两人均已退赃。合作方投资后 社长提议给领导分钱2007年,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特许经营,进口音像制品有配额限制,一般出版社没有此项权利,而中录总社有审批权,进口音像制品不受配额限制,而且价格优惠。2007年,中录总社和联兴实业合作成立中录联兴。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录总社和联兴实业各占一半份额。同年底,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此后,联兴实业同意支付给中录总社750万元,而中录总社没有实际出资。中录总社和联兴实业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的时候,中录总社财务状况并不好。联兴实业给中录总社钱后,该社先拿出一部分钱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社长王某想着再给自己和丁某、潘某和邢某等中录总社领导额外发些钱。据王某交待,签订协议后,有一天中录总社召开领导班子会,参会的有他本人、丁某和潘某。会上商讨完其他事项后,王某说了向联兴实业要钱的事情,他提议钱到账后分给大家,也就是参加会议的领导层成员,每个月都分点,提高点福利待遇,潘某等人听了都挺高兴。除了领导层之外,后期王某还给该单位的高某和李某发了一些,但是不多。分钱的主要是中录总社领导层人员。利用审批权与人合作 空壳公司走账据原社长助理邢某称,邢某担任中录联兴的副总经理,丁某和潘某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录联兴的运营都是由联兴实业的人在操作。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有一天开社长办公会,在会上,社长王某提出要从联兴公司给的钱里拿出一部分给几个领导报销、发补助,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会后王某跟邢某说了每个人发放的数额,并让邢某管理这笔钱的支出。邢某说,联兴实业总共支付给中录总社558万余元,这笔钱并没有入到中录总社的账上,而是入到风雅同路、中录仁人两个空壳公司的账上。邢某说,之所以联兴实业愿意替代中录总社出资,是因为中录总社在音像制品的制作、引进、发行,以及行政审批上具有优势。供述 化名领工资、发票报销、用咨询费套现据了解,联兴实业注资的558万元,一部分用于中录总社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的工资发放,大概220万元左右;50万元借给别的公司使用,剩下的基本上以工资和报销的形式被几位社领导拿走了。邢某说,这笔钱都是他经手的,每次都是王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联兴实业或者中录联兴拿转账支票,取完后交给出纳代某,再由代某入到风雅同路和中录仁人两个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里。邢某说,他们4人领钱的方式都不一样,王某是以周某的名义借款、报销,以上海中录往来款和咨询费的形式套现。一般情况下,王某会将以周某名义报销的票据交给出纳代某,让代某做完手续后,由邢某在领款人处签上周某的名字,签完后代某将报销的钱直接给王某。邢某说,给4人发补助是王某决定的,发放数额也是王某决定的。王某每个月2万,共计10万元;丁某、潘某每人每月6000元,每人共3万元;邢某每月1万元,共5万元。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4人开始以工资和报销的形式在中录仁人拿钱。邢某说,按照文化部的规定,领导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取薪。于是他和王某商量,用别人的名字代领工资,王某同意了。王某以周某的名字拿钱,每个月4万元,丁某以夏某的名字拿钱,每个月8000元;邢某以邢某静的名字拿钱,每个月1万元,潘某以钱某的名字拿钱,每个月8000元钱。4人除了以工资名义每个月从空壳公司拿钱外,4人每个月还以报销的名义从中录仁人拿钱,这是王某提出来的。他说每个人每月给予一定的报销额度,用发票来报销,实际上就是给个人发钱。4人报销的基本上都是私人费用,丁某和潘某的工资和报销的钱都是邢某给的。给钱之前,邢某会分别和二人电话联系,确定好时间和地点,两人把需要报销的发票给邢某,邢某把工资和报销款给他们,让他们在领款单上签上各自的化名。王某没有报销限额;邢某每月报销的额度是1.4万元,共报销了11.2万元;丁某和潘某每月报销的额度是2万,每人各报销了16万元。丁某凑齐了发票,但潘某只凑了4.8万元的发票,剩下的钱也直接领走了。邢某说,2009年2月,因为找发票太困难,而且用化名领工资也不方便了,他们就不再以工资和报销形式拿钱了,而是以支付上海中录的往来款和咨询费的名义从中录仁人套现,再直接分钱。证言 中录总社领导 无权给自己涨工资发津贴文化部派驻中录总社工作组的负责人在证言中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中录总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权限应该在文化部,未经文化部,这些人的工资不得随意改变。中录总社领导班子成员无权自行决定本级领导的薪酬、工资、奖励、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如需要调整,也只能调整整体职工的工资薪酬等,不能只调整领导班子的工资等福利性货币收入。中录总社调整收入分配方案的对象只能是全部职工。中录总社制定好收入分配方案后,应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通过后上报文化部人事司审核批准备案,之后才能执行。王某等人自行召开领导班子会,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发放除中录总社工资外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违规违法。中录总社发放工资等福利性货币收入和报销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账本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职工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应当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不得账外列支,更不能在中录总社以外的下属公司里面发放。该人称,王某等人在中录总社下属的中录仁人、风雅同路以各种名义发放福利性货币收入是违法违规的。判决 4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 均构成贪污罪三中院审理认为,王某、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某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三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某、邢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于潘某和丁某,起初,检察院是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潘某和丁某的。但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在总社账外予以秘密私分,应认定为贪污罪。鉴于潘某、丁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两人在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两人积极退缴个人违法所得,故可对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三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据悉,一审判决后,王某和邢某提出上诉。市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王某的一审判决;对邢某改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