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GL94 china.huanqiu.comarticle商业纠纷立案成诈骗 警方是否符合程序?/e3pmh1nnq/e3pn60p0i原标题:股权收购案民刑之辩 商业纠纷立案成诈骗警方介入一场正在进行中的民事案件,是否符合程序?西安警方报请公安部后撤销的案件为何又在天津重新立案?天津警方是否具有管辖权?这场“民”“刑”之辩何日水落石出。本是一场股权转让的民事案件,且双方已经就该案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间还经历了法院对仲裁条款的民事裁定确认,被一方当事人先后向西安、天津两地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西安警方在经过调查之后认为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而撤销,但天津警方随后又对同一案件再次予以立案,并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嫌疑人张耒的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和朱勇辉两位律师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并不存在诈骗实事,且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正在法院或仲裁审理期间的案件,法院或仲裁庭未移交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未指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立案。 此外,朱勇辉对于天津公安机关的管辖权亦提出质疑。他认为,该案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嫌疑人居住地等均与天津无关,即使刑事立案,天津警方也无管辖权。股权转让埋下隐患2007年11月13日,张耒、张科建兄弟二人拥有的陕西升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升泰”)与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村村委会及新房村旧城改造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按照约定,陕西升泰获得新房村一片100多亩的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开发权。新房村承诺,全力配合陕西升泰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项目报建手续,完善相关开发建设手续。据张耒的民事代理律师叶万和介绍,看上该项目的不止张氏兄弟,在陕西升泰签下该项目并开始投入巨资用于改造后,先后有多家公司寻上门来。先是陕西当地两家国有企业希望受让该项目,并与张氏兄弟签订了升泰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来,一家名为博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天津博华”)的公司,经人介绍后介入到该项目中来,正是这家公司,后来成为与张氏兄弟恩怨纠葛的当事人。天津博华的法定代表人是美籍华人宦国仓,经过聘请国内顶级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之后,天津博华于2011年8月—9月与张氏兄弟签订了《项目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天津博华以3.87亿元的价格收购张氏兄弟持有的陕西升泰全部股权和前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于在该项转让之前,张氏兄弟已经将陕西升泰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陕西两家国有企业,所以框架协议约定,张氏兄弟须先回购陕西升泰的股权,之后再出售给天津博华。而据叶万和律师介绍,当时恰逢国家宏观调控,非地产主业的国有企业被要求退出地产领域,所以上述两家国企对于升泰股权的再次出手,并无太多顾虑。随后,张氏兄弟将陕西升泰的股权全部回购,天津博华则于2011年11月依约支付了前期股权转让款1.935亿元。而张氏兄弟配合天津博华办理了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全部手续,还向天津博华交接了陕西升泰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全部资料。协议履约中突现变故就在此时,双方的履约发生了一些变故。根据西安市有关部门2010年出台的政策,新房村城改调整为整村开发,在2007年之前已经获批的项目需要重新报批。天津博华认为,这意味着陕西升泰具有合作开发权的项目需要重新报批,而张氏兄弟对此进行了隐瞒。天津博华以张氏兄弟未满足框架协议中的“先决条件”为由,要求与张氏兄弟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叶万和认可“先决条件”的存在,但他表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天津博华对于项目的真实情况是知晓的,张氏兄弟并未刻意隐瞒。据天津博华委托尽职调查的律师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显示:该项目“需根据相关规定及最新规划情况编制新的改造规划及改造方案,并重新向相关城改办进行改造规划及改造方案的报批。”“目前,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详控一体规划方案’及改造方案均处于制定过程中,且尚未获得相关城改办的批准。”叶万和还表示,尽管陕西升泰后来未能被列入西安市当年度城中村改造目录,但已经与新房村及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开发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意味着升泰公司丧失了改造资格,不排除升泰公司此后以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该项目开发的可能。“实际上,在陕西升泰与新房村签订旧城改造协议时,明确表示后继开发事项仍需主管部门审批。且双方约定,如果项目方案未被批准,新房村承诺就协议约定的土地向有关部门申请作为本村预留的生存发展土地,并全权交由升泰公司开发。”叶万和说。张氏兄弟随后于2012年7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天津博华履约,支付尾款。但天津博华却以“合同诈骗”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西安市公安局专门就仲裁案件是否适用公安部《规定》向公安部做出请示,在得到公安部肯定答复后,于2013年6月17做出了撤销刑事立案的决定。天津博华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相关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经过北京市一中院的审理,于2013年5月14日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了天津博华及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博华方依据民事仲裁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反仲裁请求,这一行为本身恰恰证明其认可双方是经济纠纷,而非所谓的‘合同诈骗’。”叶万和告诉《法人》记者。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设立的仲裁庭,于2013年3月至11月三次开庭审理,但至今仍未下达仲裁裁决。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2013年12月11日,天津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此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张氏兄弟分别被天津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张氏兄弟被执行逮捕,到11月,其辩护律师收到张氏兄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2015年1月4日,张耒的强制措施又被改为逮捕。“退一步说,如果博华方认为张氏兄弟违约,可以仲裁或起诉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再退一步说,就算认为张氏兄弟诈骗,管辖权也在西安警方。”叶万和表示。“天津公安部门回复称以资金汇出地作为管辖的理由,但我们掌握的情况并非如此。”张耒的辩护律师朱勇辉认为,根据汇款信息,天津博华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是由西安一家银行汇出的,并非直接来自天津。让朱勇辉律师质疑的还有律师会见张耒的情况。自2014年11月张耒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律师会见申请便被不被允许。朱勇辉说,天津警方及检方回复称张耒案未被允许会见的理由是“案件存在重大贿赂”,但所谓“合同诈骗”存在“重大贿赂”,根本就不相干。即使真的成立,也仅仅指的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都是可以会见的。朱勇辉还表示,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张耒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认为该措施并不得当,要求公安机关更正,但被拒绝。据《澎湃新闻》报道,2015年1月4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后,自行将对张耒的强制措施改为逮捕。“据我们了解,张耒一案已于2014年11月21日被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审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时,需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但我们没有接到通知,导致我们一直认为案子还在侦查阶段。”朱勇辉说。2013年1月25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张耒一案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包括著名法学家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在内的十位专家参与了该案的研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张耒案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博华方指控张耒方构成合同诈骗的几点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新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成功,受诸多因素制约,博华方应承担相应风险;本案系由合同履约争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在已经提交仲裁的情况下,不应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解决。关于此案情况,记者电话联系了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采访需经天津市公安局新闻宣传中心允许。此后,法治周末记者又多次拨打天津市公安局新闻宣传中心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通了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经办张耒案的冯姓警官的电话,但冯警官表示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吕斌)1421413578000责编:千帆中青在线142141357800011[]
原标题:股权收购案民刑之辩 商业纠纷立案成诈骗警方介入一场正在进行中的民事案件,是否符合程序?西安警方报请公安部后撤销的案件为何又在天津重新立案?天津警方是否具有管辖权?这场“民”“刑”之辩何日水落石出。本是一场股权转让的民事案件,且双方已经就该案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间还经历了法院对仲裁条款的民事裁定确认,被一方当事人先后向西安、天津两地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西安警方在经过调查之后认为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而撤销,但天津警方随后又对同一案件再次予以立案,并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嫌疑人张耒的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和朱勇辉两位律师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并不存在诈骗实事,且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正在法院或仲裁审理期间的案件,法院或仲裁庭未移交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未指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立案。 此外,朱勇辉对于天津公安机关的管辖权亦提出质疑。他认为,该案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嫌疑人居住地等均与天津无关,即使刑事立案,天津警方也无管辖权。股权转让埋下隐患2007年11月13日,张耒、张科建兄弟二人拥有的陕西升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升泰”)与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村村委会及新房村旧城改造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按照约定,陕西升泰获得新房村一片100多亩的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开发权。新房村承诺,全力配合陕西升泰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项目报建手续,完善相关开发建设手续。据张耒的民事代理律师叶万和介绍,看上该项目的不止张氏兄弟,在陕西升泰签下该项目并开始投入巨资用于改造后,先后有多家公司寻上门来。先是陕西当地两家国有企业希望受让该项目,并与张氏兄弟签订了升泰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来,一家名为博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下称“天津博华”)的公司,经人介绍后介入到该项目中来,正是这家公司,后来成为与张氏兄弟恩怨纠葛的当事人。天津博华的法定代表人是美籍华人宦国仓,经过聘请国内顶级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之后,天津博华于2011年8月—9月与张氏兄弟签订了《项目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天津博华以3.87亿元的价格收购张氏兄弟持有的陕西升泰全部股权和前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于在该项转让之前,张氏兄弟已经将陕西升泰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陕西两家国有企业,所以框架协议约定,张氏兄弟须先回购陕西升泰的股权,之后再出售给天津博华。而据叶万和律师介绍,当时恰逢国家宏观调控,非地产主业的国有企业被要求退出地产领域,所以上述两家国企对于升泰股权的再次出手,并无太多顾虑。随后,张氏兄弟将陕西升泰的股权全部回购,天津博华则于2011年11月依约支付了前期股权转让款1.935亿元。而张氏兄弟配合天津博华办理了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全部手续,还向天津博华交接了陕西升泰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全部资料。协议履约中突现变故就在此时,双方的履约发生了一些变故。根据西安市有关部门2010年出台的政策,新房村城改调整为整村开发,在2007年之前已经获批的项目需要重新报批。天津博华认为,这意味着陕西升泰具有合作开发权的项目需要重新报批,而张氏兄弟对此进行了隐瞒。天津博华以张氏兄弟未满足框架协议中的“先决条件”为由,要求与张氏兄弟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叶万和认可“先决条件”的存在,但他表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天津博华对于项目的真实情况是知晓的,张氏兄弟并未刻意隐瞒。据天津博华委托尽职调查的律师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显示:该项目“需根据相关规定及最新规划情况编制新的改造规划及改造方案,并重新向相关城改办进行改造规划及改造方案的报批。”“目前,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详控一体规划方案’及改造方案均处于制定过程中,且尚未获得相关城改办的批准。”叶万和还表示,尽管陕西升泰后来未能被列入西安市当年度城中村改造目录,但已经与新房村及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开发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意味着升泰公司丧失了改造资格,不排除升泰公司此后以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该项目开发的可能。“实际上,在陕西升泰与新房村签订旧城改造协议时,明确表示后继开发事项仍需主管部门审批。且双方约定,如果项目方案未被批准,新房村承诺就协议约定的土地向有关部门申请作为本村预留的生存发展土地,并全权交由升泰公司开发。”叶万和说。张氏兄弟随后于2012年7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天津博华履约,支付尾款。但天津博华却以“合同诈骗”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西安市公安局专门就仲裁案件是否适用公安部《规定》向公安部做出请示,在得到公安部肯定答复后,于2013年6月17做出了撤销刑事立案的决定。天津博华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相关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经过北京市一中院的审理,于2013年5月14日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了天津博华及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博华方依据民事仲裁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反仲裁请求,这一行为本身恰恰证明其认可双方是经济纠纷,而非所谓的‘合同诈骗’。”叶万和告诉《法人》记者。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设立的仲裁庭,于2013年3月至11月三次开庭审理,但至今仍未下达仲裁裁决。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2013年12月11日,天津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此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张氏兄弟分别被天津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张氏兄弟被执行逮捕,到11月,其辩护律师收到张氏兄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2015年1月4日,张耒的强制措施又被改为逮捕。“退一步说,如果博华方认为张氏兄弟违约,可以仲裁或起诉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再退一步说,就算认为张氏兄弟诈骗,管辖权也在西安警方。”叶万和表示。“天津公安部门回复称以资金汇出地作为管辖的理由,但我们掌握的情况并非如此。”张耒的辩护律师朱勇辉认为,根据汇款信息,天津博华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是由西安一家银行汇出的,并非直接来自天津。让朱勇辉律师质疑的还有律师会见张耒的情况。自2014年11月张耒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律师会见申请便被不被允许。朱勇辉说,天津警方及检方回复称张耒案未被允许会见的理由是“案件存在重大贿赂”,但所谓“合同诈骗”存在“重大贿赂”,根本就不相干。即使真的成立,也仅仅指的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都是可以会见的。朱勇辉还表示,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张耒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认为该措施并不得当,要求公安机关更正,但被拒绝。据《澎湃新闻》报道,2015年1月4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后,自行将对张耒的强制措施改为逮捕。“据我们了解,张耒一案已于2014年11月21日被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审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时,需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但我们没有接到通知,导致我们一直认为案子还在侦查阶段。”朱勇辉说。2013年1月25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张耒一案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包括著名法学家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在内的十位专家参与了该案的研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张耒案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博华方指控张耒方构成合同诈骗的几点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新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成功,受诸多因素制约,博华方应承担相应风险;本案系由合同履约争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在已经提交仲裁的情况下,不应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解决。关于此案情况,记者电话联系了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采访需经天津市公安局新闻宣传中心允许。此后,法治周末记者又多次拨打天津市公安局新闻宣传中心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通了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经办张耒案的冯姓警官的电话,但冯警官表示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