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6Fse作者:吴薇china.huanqiu.comarticle基本法专家忧心黄之锋案“轻判”后果:或造成放纵犯罪行为的不良观感/e3pmh1nnq/e3pn61c2g【环球时报记者 吴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香港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3人早前因冲击特区政府总部东翼前地,被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判监6至8个月。2月6日,香港终审法院做出最终裁决,3人上诉得直,即维持原审裁判官的判刑,3人春节可以回家,不用再返回监狱。该判决在香港引发不小争议,有人担忧这将对未来香港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邹平学10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直言,任何判决包括生效的判决,都应当接受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拷问。邹平学表示,终审法院判决最大的法律问题是认为高等法院上诉庭颁布的新判刑指引不得适用于本案审理,而且对之前的违法行为没有追溯力,“这明显没有道理,也不符合法理逻辑”。他说,终审判决认为原诉裁判官合理考虑了涉案规模和暴力程度,并认为社会服务令是以往法庭通常对非法集结罪的判罚,因而支持原诉审的判罚。但这个结论缺乏充足理由,“如果考虑到本案涉及几百人非法集会,且有10人受伤,涉案规模和暴力程度显而易见,没有上诉庭的指引完全可以也应当判处监禁,但裁判官判处的刑罚明显过轻”。与此同时,终审判决也有矛盾之处。此前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质疑称,终审法院一方面认同上诉庭的判刑指引,同时又称新指引不适用于这3人的案子,容易令公众混淆。邹平学也认为,这确实令人不解甚至矛盾。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顾敏康9日撰文认为,终审法院的判决也有一些积极因素,黄之锋等3人的罪名是确定的,他们依然构成“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和“参与非法集会罪”。不过,判决存在对黄之锋等人违法犯罪量刑太轻的问题,不符合香港主流社会的期待。邹平学对《环球时报》表示,这恐怕给社会造成姑息放纵违法犯罪行为、法治权威不彰的不良观感,与主流社会对恢复法治和依法制裁违法“占中”分子的期待有明显落差,甚至发出了混乱信号,能否达到终审法院判决声称的效果值得怀疑。他说,从前后3个判决看,黄之锋等人构成违法犯罪毫无疑问,“在美国一些议员推荐这些犯罪分子作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试图干预香港事务之际,终审法院撤销上诉庭的监禁刑罚,这种轻判放纵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香港终审法院对于“公民抗命”概念的解读。邹平学称,尽管判决明确宣告“公民抗命”违法,但同时宣称“本港或任何尊重个人权利的司法管辖区,都承认公民抗命理念”。这似乎表明法院认同和接受“公民抗命”,似乎想通过判决来确认广义的“公民抗命”概念在香港获得承认,“这恐怕言过其实”。他说,“公民抗命”是西方国家存在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抗议模式,但在西方政治和公法理论中,“公民抗命”学说处于边缘地位,充满价值与理论争议,实践效果也毁誉参半,“近些年的事实证明,这套理论鼓动下的香港社会运动带有明显违法性、民粹暴力性、严重危害性”。邹平学坦言,后“占中”以来,香港主流社会已经对滥用“公民抗命”“违法达义”有了积极反思,判决在“公民抗命”问题上的模糊信息带来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顾敏康在文章中也提到,裁判官认为3名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好”的动机,是因为自己的信念或对社会现状的关心而表达意见及要求。但事实上,他们的所谓信念是社会多数人无法接受的,他们所谓的“公民抗命”并没有法律依据。邹平学对《环球时报》说,本案的终审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将深远影响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法治秩序的走向。在香港社会普遍支持和拥护特区政府依法检控非法“占中”、旺角暴乱等犯罪分子的形势下,终审法院判决所暴露的问题令人担心,不良后果需要关注。151828068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赵建东环球时报151828068000011["9CaKrnK6FrK","9CaKrnK6EGj","9CaKrnK6EtD","9CaKrnK6E7r","9CaKrnK6Dzz"]
【环球时报记者 吴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香港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3人早前因冲击特区政府总部东翼前地,被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判监6至8个月。2月6日,香港终审法院做出最终裁决,3人上诉得直,即维持原审裁判官的判刑,3人春节可以回家,不用再返回监狱。该判决在香港引发不小争议,有人担忧这将对未来香港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邹平学10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直言,任何判决包括生效的判决,都应当接受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拷问。邹平学表示,终审法院判决最大的法律问题是认为高等法院上诉庭颁布的新判刑指引不得适用于本案审理,而且对之前的违法行为没有追溯力,“这明显没有道理,也不符合法理逻辑”。他说,终审判决认为原诉裁判官合理考虑了涉案规模和暴力程度,并认为社会服务令是以往法庭通常对非法集结罪的判罚,因而支持原诉审的判罚。但这个结论缺乏充足理由,“如果考虑到本案涉及几百人非法集会,且有10人受伤,涉案规模和暴力程度显而易见,没有上诉庭的指引完全可以也应当判处监禁,但裁判官判处的刑罚明显过轻”。与此同时,终审判决也有矛盾之处。此前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质疑称,终审法院一方面认同上诉庭的判刑指引,同时又称新指引不适用于这3人的案子,容易令公众混淆。邹平学也认为,这确实令人不解甚至矛盾。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顾敏康9日撰文认为,终审法院的判决也有一些积极因素,黄之锋等3人的罪名是确定的,他们依然构成“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和“参与非法集会罪”。不过,判决存在对黄之锋等人违法犯罪量刑太轻的问题,不符合香港主流社会的期待。邹平学对《环球时报》表示,这恐怕给社会造成姑息放纵违法犯罪行为、法治权威不彰的不良观感,与主流社会对恢复法治和依法制裁违法“占中”分子的期待有明显落差,甚至发出了混乱信号,能否达到终审法院判决声称的效果值得怀疑。他说,从前后3个判决看,黄之锋等人构成违法犯罪毫无疑问,“在美国一些议员推荐这些犯罪分子作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试图干预香港事务之际,终审法院撤销上诉庭的监禁刑罚,这种轻判放纵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香港终审法院对于“公民抗命”概念的解读。邹平学称,尽管判决明确宣告“公民抗命”违法,但同时宣称“本港或任何尊重个人权利的司法管辖区,都承认公民抗命理念”。这似乎表明法院认同和接受“公民抗命”,似乎想通过判决来确认广义的“公民抗命”概念在香港获得承认,“这恐怕言过其实”。他说,“公民抗命”是西方国家存在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抗议模式,但在西方政治和公法理论中,“公民抗命”学说处于边缘地位,充满价值与理论争议,实践效果也毁誉参半,“近些年的事实证明,这套理论鼓动下的香港社会运动带有明显违法性、民粹暴力性、严重危害性”。邹平学坦言,后“占中”以来,香港主流社会已经对滥用“公民抗命”“违法达义”有了积极反思,判决在“公民抗命”问题上的模糊信息带来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顾敏康在文章中也提到,裁判官认为3名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好”的动机,是因为自己的信念或对社会现状的关心而表达意见及要求。但事实上,他们的所谓信念是社会多数人无法接受的,他们所谓的“公民抗命”并没有法律依据。邹平学对《环球时报》说,本案的终审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将深远影响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法治秩序的走向。在香港社会普遍支持和拥护特区政府依法检控非法“占中”、旺角暴乱等犯罪分子的形势下,终审法院判决所暴露的问题令人担心,不良后果需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