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YUvW作者:组图李china.huanqiu.comarticle宣誓风波复核案 游蕙祯梁颂恒上诉失败/e3pmh1nnq/e3pn61c2g【环球网快讯 记者 赵衍龙】香港东网11月30日报道称,“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因在立法会宣誓时“宣独”,并以“支那”字眼辱华,引发人大释法,以及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及取消议员资格。两人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上周听取各方陈词后,今早颁发判词。上诉庭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决定。上诉庭:《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释法有约束力“青年新政”梁颂恒和游蕙祯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取消二人立法会议员资格,梁游提出上诉。上诉庭今早颁下判辞,驳回梁游上诉。 香港东网11月30日报道称,据上诉庭的判案书新闻摘要指出,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会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审判权。上诉庭又认为,当争议的题目是《基本法》订明的宪法规定时,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基本法》的宪制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并不损害立法会权力功能、亦不削弱选民给予议员的民意授权。上诉庭重申,只有法院有权力审判议员是否已履行有关规定,重申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上诉庭又提到,《基本法》第104条订明议员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履行这规定不是立法会内部事务。上诉庭另表示,“释法”解释《基本法》104条“起初的真正意思”,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对本法法院有约束力。上诉庭判案书新闻摘要全文如下:1. 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会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2. 当争议的题目是《基本法》所订明的一个宪法规定时,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当法院这样行事时,法院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的宪法规定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3.《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该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履行该规定时的后果,该后果在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法例第11章”)第21条订明。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释法》”)已述明第104条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条之下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4. 唯独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一位立法会议员是否已履行该宪法规定和不履行该规定的后果作出审判,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5. 法院藉全部实质审查以裁决上述问题,监誓者的看法可具有证据价值但对法院并无约束力。6. 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a)条所指的丧失资格和离任均是法律上自动发生的。按《立法会条例》(“香港法例第542章”)第73条所展开的法律程序并不局限于该条例第15(1)条所述的情况,亦不取决于立法会主席按《基本法》第79(1)条所作出的宣告。事实上,《基本法》第79(1)条并不适用于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a)条所述的相关情况。7. 按《基本法》第48(2)条的规定,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行政长官可接《高等法院条件》(香港法例第4章)第21J条和第21K(1)(b)条藉司法复核以履行其责任。法例第542章第73(7)条对其兴讼并无妨碍。8.《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9.《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基本法》第158(3)条所订明不适用的情况除外。《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基本法》并无赋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去处理《释法》乃是实质上企图修改《基本法》故并无约束力的论点,无论如何,上诉人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基础以支持该论点。10. 根据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等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条规定,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148047000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赵衍龙环球网148047000000011["9CaKrnJYOcU","9CaKrnJYMbZ","9CaKrnJYDiu","9CaKrnJYDeW","9CaKrnJYCWQ"]{"email":"赵衍龙@huanqiu.com","name":"赵衍龙"}
【环球网快讯 记者 赵衍龙】香港东网11月30日报道称,“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因在立法会宣誓时“宣独”,并以“支那”字眼辱华,引发人大释法,以及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及取消议员资格。两人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上周听取各方陈词后,今早颁发判词。上诉庭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决定。上诉庭:《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释法有约束力“青年新政”梁颂恒和游蕙祯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取消二人立法会议员资格,梁游提出上诉。上诉庭今早颁下判辞,驳回梁游上诉。 香港东网11月30日报道称,据上诉庭的判案书新闻摘要指出,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会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审判权。上诉庭又认为,当争议的题目是《基本法》订明的宪法规定时,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基本法》的宪制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并不损害立法会权力功能、亦不削弱选民给予议员的民意授权。上诉庭重申,只有法院有权力审判议员是否已履行有关规定,重申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上诉庭又提到,《基本法》第104条订明议员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履行这规定不是立法会内部事务。上诉庭另表示,“释法”解释《基本法》104条“起初的真正意思”,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对本法法院有约束力。上诉庭判案书新闻摘要全文如下:1. 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会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2. 当争议的题目是《基本法》所订明的一个宪法规定时,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当法院这样行事时,法院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的宪法规定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3.《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该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履行该规定时的后果,该后果在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法例第11章”)第21条订明。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释法》”)已述明第104条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条之下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4. 唯独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一位立法会议员是否已履行该宪法规定和不履行该规定的后果作出审判,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5. 法院藉全部实质审查以裁决上述问题,监誓者的看法可具有证据价值但对法院并无约束力。6. 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a)条所指的丧失资格和离任均是法律上自动发生的。按《立法会条例》(“香港法例第542章”)第73条所展开的法律程序并不局限于该条例第15(1)条所述的情况,亦不取决于立法会主席按《基本法》第79(1)条所作出的宣告。事实上,《基本法》第79(1)条并不适用于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a)条所述的相关情况。7. 按《基本法》第48(2)条的规定,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行政长官可接《高等法院条件》(香港法例第4章)第21J条和第21K(1)(b)条藉司法复核以履行其责任。法例第542章第73(7)条对其兴讼并无妨碍。8.《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9.《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基本法》第158(3)条所订明不适用的情况除外。《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基本法》并无赋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去处理《释法》乃是实质上企图修改《基本法》故并无约束力的论点,无论如何,上诉人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基础以支持该论点。10. 根据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等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条规定,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