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贪多少才能判十年?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东方早报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  2008-03-23 10:08

  贪污10万判刑10年,贪污100万也只判刑10年,巨大反差给人以司法不公的错觉,而这是正确执行我国刑法第383条的结果。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林荫茂建议,删去刑法383条有关具体涉案金额的规定,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情节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将细化数额标准的任务交给司法解释。而全国政协委员唐瑾则建议,修改刑法第383条,重新划分贪污数额和量刑的对应标准,将涉案金额改为50万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曾几何时,因为在1997年出台时将贪污罪的法定刑按犯罪数额和情节划分为七个量刑档次,刑法第383条备受学者好评,认为其克服了1979年刑法中法定刑跨度过大的弊端。而今,当年的划分标准却受到质疑。这无疑带给我们一连串问题:法律中要不要规定5千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这些确定的数额标准要不要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调整?由谁来调整这些标准比较妥当?


  在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罪与刑的标准,体现的是法律的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又称为避免含糊性原则,主要指法律必须明确,法律对普通公民而言是明晰的,对司法、执法者而言是可以理解的,以防止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建立社会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


  但确定的法律必须面对复杂和随时变化着的社会现实,这是立法者必须面对的另一个挑战。因此就放弃法律中确定的规定?那是“因噎废食”。况且,法律的确定性也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之分。绝对确定的法律因为没有回旋余地,在现代立法中运用范围日渐式微,而相对确定的法律,由于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特点,而成为现代立法的典型模式。正如哈耶克所言:“立法者之所以将其职能仅限于制定一般性规则而非下达具体命令,其原因乃是立法者对这些规则将被使用的特殊情形存在着必然的无知;因此,立法者所能做的就只是为那些必须制定特定行动计划的人提供可资使用的某些确定的基本依据。”


  当然,法律的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要或者不能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做出调整。朝令夕改固然不可取,但面对社会的迫切要求,固守确定性而不作适应性修改,也是荒谬的。从技术层面看,使法律中的确定性规定保持较强的适应性,可以有很多种做法。


  首先,可以及时修改法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将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中确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为1600元,又提高到2000元,就是很好的范例。这要求立法部门及时捕捉并回应社会需求,定期对所制定的法律进行清理、评估。


  其次,可以通过立法进行解释。如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九个关于刑法有关条文和章节含义的解释,采用这样的方式,刑法典的稳定性得以相对保持,同时也比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些具体事项标准的确定,授权给修改程序简单的法律文件来完成。比如行政处罚,法律中只规定给予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可以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定,毕竟后两者的修改程序相对简单一些。但这样的授权必须严加限定,如果授权时没有明确低层级法律规范制定相应标准的原则,最终会使授权失控并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最后想说,究竟贪污10万还是100万才可获刑10年,刑法中还是尽可能规定清楚吧,只不过,这些数字标准本身可以有一定的幅度,这些数字标准必须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作者: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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