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在发改委和民政部“出手”后该做什么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人民网 进入论坛 2007-09-05 13:45
郭振清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为了做好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抑制价格的过快上涨,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近期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已将修订稿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修订稿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
人们不会忘了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的出手监管行为,使数月来沸沸扬扬的方便面涨价事件近日终于有了定论。那个叫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行业组织不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还与相关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政府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是顺应民意的积极作为,值得肯定。
然而,对这一事件的关注似乎并未因此而划上句号。与此前曾发生过的某体育协会“封杀”记者采访、“牙防组”违规收费认证等事件相类似,一个事关广大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话题再次进入了公众和舆论的视野:行业协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行业协会该干什么,又不该干什么?行业协会应该提供何种属性的服务?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传递出一个共同的信息:鉴于某些行业协会的某些惊人之举,行业协会的发展有脱离健康发展轨道的危险,有必要尽快从制度上给行业协会一个清晰的定位。
在我国,行业协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条件。根据行业协会的成立背景,我国的行业协会可以分为官方的行业协会和民间的行业协会两大类。一般来说,前者的问题常常带有明显的“官僚化”、的特征,缺乏服务意识,动辄向企业乱伸手;后者的问题则往往表现在片面强调企业利益至上,缺乏自律,逐利意识较强,甚至为了企业利润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两者的通病都在于“身份、角色定位模糊”,都有悖于协会发展的初衷。
其实,按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性质是明确的,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法治社会的要求,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职能主要应定位于加强行业自律,为业内企业代言、提供信息咨询、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协调社会关系、维护合法权益等行业服务。
进而言之,行业协会所代言并维护的并非仅仅是业内几家或多家企业的利益,更确切地说,其所代表并维护的乃是行业整体的利益、根本的利益、长远的利益——这样的利益显然只能跟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相一致,否则势必为国家法律所不容,也谈不上“根本和长远”;与此同时,行业协会所服务的对象也并非仅仅针对发起成立协会的那些企业法人,而是从事该行业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已经加入从业的和准备加入从业的——其服务对象具有一定范围内的不确定的多数人的特征。这样看来,行业协会所代表并维护的利益就应当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给企业的服务也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属性。
因此说,行业协会要想获得长足的健康的发展,就不能肆意背离其公共服务的属性,不能将行业和企业利益跟消费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立起来,不能借口企业利润而漠视、逃避社会责任。否则,势必会沦为狭隘的行业“帮会”,势必会沦为一种赤裸裸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我们今天讨论行业协会定位问题所必要的一种共识。
根据行业协会当前的发展状况以及突出问题,要从制度上给行业协会一个清晰的定位,适度的立法管理是极其必要的。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厘清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与消费者、与企业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制度层面规范行业协会的各种服务和行为。同时,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应切实担当起依法监管的职责 ,既不能把行业协会变成自己所分管的“下级单位”,又要防止监管缺位,听之任之,等到出了问题再来出手整治。在监管过程中,对于各类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标准等,都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尤其是对于涉及行业协会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的业务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绝不允许一些行业协会活动出现自立“帮规”、自行其是甚至无法无天的状况。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我们说,方便面涨价事件不但给所有的行业协会敲了一记警钟,也给那些相关政府部门提了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