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Me1sYdTaf china.huanqiu.comarticle8死1伤!广东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9人被批捕、3人被拘留!/e3pmh1nnq/e7tl4e309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详情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直接原因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 ,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 ,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 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 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 。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 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 , 只派出实习生 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造假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 造假 。 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2、监理单位: 严重违反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 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 ;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人均为挂靠人员 ,未驻场履职。 3、设计、图审单位: 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 ; 4、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派出1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 场,也没有明确其工作职责,导致失管、挂空档。 处理意见 一、9人已被批准逮捕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法人、副总、包工头、施工安全员、一级建造师、测绘员兼施工员 。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 二、3人被拘留,其中2人取保候审 施工单位的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被拘留。 监理单位的实际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 被拘留,取保候审。 三、涉事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副总经理 ,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头” ,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 ,没有持证上岗。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级建造师 ,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 ,没有持证上岗。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航,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某,男, 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 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 ,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对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汕尾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朱某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2、彭某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3、刘某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5、丘某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6、朱某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 7、陈某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 (六)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罗某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2、黄某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3、彭某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4、彭某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责人 5、彭某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 (七)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1、吴某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 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网站1609649183135责编:李莹莹湖北应急管理160964918313511[]{"email":"script_silent@huanqiu.com","name":"沉默者"}
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详情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直接原因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 ,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 ,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 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 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 。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 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 , 只派出实习生 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造假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 造假 。 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2、监理单位: 严重违反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 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 ;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人均为挂靠人员 ,未驻场履职。 3、设计、图审单位: 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 ; 4、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派出1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 场,也没有明确其工作职责,导致失管、挂空档。 处理意见 一、9人已被批准逮捕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法人、副总、包工头、施工安全员、一级建造师、测绘员兼施工员 。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 二、3人被拘留,其中2人取保候审 施工单位的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被拘留。 监理单位的实际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 被拘留,取保候审。 三、涉事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副总经理 ,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头” ,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 ,没有持证上岗。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级建造师 ,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 ,没有持证上岗。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航,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某,男, 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 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 ,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对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汕尾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朱某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2、彭某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3、刘某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5、丘某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6、朱某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 7、陈某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 (六)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罗某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2、黄某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3、彭某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4、彭某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责人 5、彭某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 (七)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1、吴某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 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