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6YfH china.huanqiu.comarticle广州男子用工业盐制假盐上百吨 被判赔112万元/e3pmh1nnq/e3pmh1obd人民网广州3月16日电(贺林平、叶荣福、杨晓梅)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据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的消费者民事诉讼,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损害一般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 同年10月18日,刘邦亮在上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盐进行含碘量质量安全鉴定。2016年11月4日,该中心出具2016843、2016844号检验报告,认定两样品的碘含量均﹤1mg/kg(GB 5461-2000标准为18-33 mg/kg),判定结果均不合格。2016年11月24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载明:广东全省普遍缺碘,自1996年开始实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一般来说,缺碘地区居民只要持续半年食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会出现相应的缺碘症状。当然,所在地区缺碘的严重程度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不同;缺碘发生的年龄时期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是不同的。被告刘邦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g和400g 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2017年8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1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物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会对刘邦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年4月2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复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本案后,亦对本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但直至开庭前,无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履行了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及法院公告指定期限内均无任何有权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提起本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对被告刘邦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被告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刘邦亮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即刘邦亮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刘邦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广州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1521186180000责编:刘艳君人民网-广东频道152118618000011["9CaKrnK6ucc","9CaKrnJXcjq","9CaKrnJV0JU","9CaKrnK4Pk3"]
人民网广州3月16日电(贺林平、叶荣福、杨晓梅)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据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的消费者民事诉讼,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损害一般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 同年10月18日,刘邦亮在上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盐进行含碘量质量安全鉴定。2016年11月4日,该中心出具2016843、2016844号检验报告,认定两样品的碘含量均﹤1mg/kg(GB 5461-2000标准为18-33 mg/kg),判定结果均不合格。2016年11月24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载明:广东全省普遍缺碘,自1996年开始实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一般来说,缺碘地区居民只要持续半年食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会出现相应的缺碘症状。当然,所在地区缺碘的严重程度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不同;缺碘发生的年龄时期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是不同的。被告刘邦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g和400g 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2017年8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1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物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会对刘邦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年4月2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复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本案后,亦对本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但直至开庭前,无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履行了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及法院公告指定期限内均无任何有权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提起本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对被告刘邦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被告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刘邦亮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即刘邦亮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刘邦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广州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