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ZfFn china.huanqiu.comarticle最高检:近3年监督民事执行6万余件 逾八成不规范/e3pmh1nnq/e3pmh1obd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在通报会上透露,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不足两成针对执行审查和裁决行为。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从立法上强化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民事执行实施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执行环节是保证生效裁判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后实现。”贾小刚表示,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据贾小刚透露,2013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不足两成针对执行审查和裁决行为。“检察建议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选择性执行或消极执行、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提出,其中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拖延支付、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以及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分配等。”贾小刚说。在贾小刚看来,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受理程序如何,人民法院如何受理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鉴于此,“两高”制定了上述《规定》,最终在监督范围、受理程序、调阅卷宗、检察建议的提出、回复以及法院的立案等问题上达成共识。澎湃新闻观察到,这一《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了检察监督行为;二是规范了法院接受监督工作;三是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四是建立了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那么,对于法院执行不作为的情况,检察院如何处理?如何才能避免检察监督权使用不当?“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贾小刚坦言,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为此,前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及理由的程序,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结合人民法院的回复情况,人民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贾小刚说。与此同时,为确保检察监督权的规范行使,防止检察监督权使用不当,前述《规定》特别重申了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另外,《规定》第十七条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情况;法院仍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等。1482150540000责编:何卓谦澎湃新闻网148215054000011["9CaKrnJZdWN","9CaKrnJZ2j0","9CaKrnJYvJD","9CaKrnJYrt5","9CaKrnJYo8S"]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在通报会上透露,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不足两成针对执行审查和裁决行为。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从立法上强化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民事执行实施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执行环节是保证生效裁判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后实现。”贾小刚表示,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据贾小刚透露,2013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不足两成针对执行审查和裁决行为。“检察建议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选择性执行或消极执行、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提出,其中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拖延支付、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以及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分配等。”贾小刚说。在贾小刚看来,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受理程序如何,人民法院如何受理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鉴于此,“两高”制定了上述《规定》,最终在监督范围、受理程序、调阅卷宗、检察建议的提出、回复以及法院的立案等问题上达成共识。澎湃新闻观察到,这一《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了检察监督行为;二是规范了法院接受监督工作;三是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四是建立了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那么,对于法院执行不作为的情况,检察院如何处理?如何才能避免检察监督权使用不当?“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贾小刚坦言,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为此,前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及理由的程序,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结合人民法院的回复情况,人民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贾小刚说。与此同时,为确保检察监督权的规范行使,防止检察监督权使用不当,前述《规定》特别重申了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另外,《规定》第十七条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情况;法院仍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等。